第三编西方法理学及历年真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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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编 西方法理学】1述评人物思想-对人物或流派思想的批判埃利希,耶林 2流派的区别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德沃金与美国现实主义-自然法与法律现实主义 法律实证主义与自然法3论战哈特与富勒哈特与德沃金历年真题10从下列著作中任选一部著作,评论其主要学术贡献、渊源、流变及其给予你的最深的印象:查士丁尼法学总论亚里士多德政治学03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与先秦法家法治观之比较。f孟德斯鸠说“法是源于客观事物性质的必然关系”,这是一种自然法还是社会学的思想?为什么?f托克维尔认为民主最大的危险是多数人的暴政,美国的法律人阶层是制衡多数人暴政的力量。结合托克维尔的观点,你认为现今中国法律人阶层是推动民主乃

2、至于“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还是阻碍“多数人的暴政”的力量? 面试题(可能略有不准确)03十九世纪三大法学流派11年-19世纪的分析法学和历史法学。10从下列著作中任选一部著作,评论其主要学术贡献、渊源、流变及其给予你的最深的印象:黑格尔法哲学原理16请简要论述并分析萨维尼和蒂堡关于法典编撰争论的观点,并分析这种争论对于我国民法典的制定是否具有启发意义?为什么?07边沁关于法典编撰的论述:法典编撰可以清理不明确的、模棱两可和过时的法律,使法律明确易懂,一个父亲在不需要教授的情况下,也能够通过阅读法典而教其儿子领会法律的规定。请根据法理学知识分析边沁这一论述的意义。10功利主义法学10奥斯丁法理

3、学的范围10分析实证主义法学10哈特凯尔森。15k什么是凯尔森所讲的“基本规范”,它具有怎样的效力?如何理解凯尔森的“纯粹法学”。10新自然法学。13富勒提出法治的原则是什么?14什么是富勒所说的“两种道德”和“法律的内在道德”?请结合实际生活论述这些观点对我们今天的法学理论研究和法治建设有什么启发?为什么?15k简要论述富勒“两种道德”的观点。并回答,什么是“法律的内在道德”,它和富勒所提出的“法治原则”有什么关系?对我们今天的法治建设有何意义?10德沃金。15分析德沃金的思想以及与美国现实主义的关系。12简述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有关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之区别的观点。98简述资本主义“法律社会化”

4、现象。17述评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的法学思想。10从下列人物中任选一位人物,评论其主要学术贡献、学术地位及其给予你的最深的印象:埃利希。f耶林为什么强调为权利而斗争?(记不太清了)f你是否熟悉耶林的为权利而斗争?站在耶林的角度上,你怎么看秋菊的困惑?10从下列流派思潮中任选一种,评论其主要学术特质及其在学术史上的地位、渊源和流变:经济分析法学17论述法律实证主义与法律现实主义的区别。f如果你是法律实证主义者,你认为法律可以移植吗?为什么?霍姆斯说我们研究的法律不是什么神秘的东西,而是一门职业。霍姆斯认为法理学研究对法律职业的意义是什么?西方法律思想史人物:凯尔森,哈特,富勒,德沃金,罗尔斯

5、,萨维尼,孟德斯鸠,霍姆斯,埃利希,埃里克森,流派:三大传统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奥斯丁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历史法学派,凯尔森纯粹法学,萨维尼历史法学,哈特新分析法学,富勒新自然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耶林目的法学(为权利而斗争),佩雷尔曼新修辞法学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览:自然法学派:自然法是绝对的、永恒不变的自然理性及其他美好的事物,且位于实在法或制定法之上。历史法学派:法是民族精神或历史传统的自然演化的结果。社会法学派:区分纸面上的法与生活中的法,后者是更真实的法。分析法学派:主权者的立法(制定法)。哲理法学派:康德:理性意志有为自己立法的理由,法哲学是

6、一种纯粹的权利科学;黑格尔:“法是作为理念的自由”、“法就是自由意志的定在”。19世纪三大法学流派:分析法学派(边沁、奥斯丁)、历史法学派(胡果、萨维尼)、哲理法学派(康德、黑格尔)20世纪(西方现代)三大法学流派:社会法学派(狄骥、埃利希、庞德)、新自然法学派(富勒、德沃金、罗尔斯、马里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凯尔森、哈特)社会法学派:古典法社会学派,社会连带法学,社会工程法学,自由法学,目的法学,利益法学,实用主义法学,现实主义法学,伯克利法学,心理法学派美国博登海默,综合法学,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综合法学代表人物,美国当代法理学家。集中反映综合法学理论的一部名著。博登海默认为,法律是

7、一个带有许多大厅、房间、凹角、拐弯的大厦,认为在同一时间里想用一盏探照灯照明每一个房间、凹角、拐弯是极为困难的,特别是在技术知识和经验不充足、照明系统不适当或不完备的条件下,情况将更加糟糕。因此,建立综合法学就有了必要。法律是一个结构复杂的网,法理学的任务就是要把这个网络的各个头绪编织在一起。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分别以法律价值、概念和事实三个因素作为各自研究的对象,而且认为这就是法学研究的全部,是极其片面和狭隘的。平等、自由、安全和共同福利都不应被当做最终的、唯一的、排他的法律理想和价值。它们是相互依存和相互结合的,而没有当然的地位高低之分。自然法学、历史法学、马克思法学、实证主义法学

8、和现实主义法学等理论仅仅是部分和有限的真理,它们都具有显而易见的欠缺和片面性,但它们共同构成了法学大厦可贵的基石。为了克服各种法学理论的局限性,必须在既往的一切理论贡献的基础上建立一门综合法学,全面探讨法律的最终真理。但是,我们应看到,博登海默的理想实际上很难实现。这是因为在社会内部还存在利益和意识形态尖锐冲突的状况下,各个法学派别之间的界限不可能模糊或被消除,任何一个法学流派都不会放弃自己的立场自己消灭并让位于综合法学。二战以来各法学流派相互靠拢和融合,是为了取长补短和进一步完善自己,而绝不是为了是自己消失而最终让位于综合法学。目录 第一部分 法律哲学的历史导读(对自古希腊至20世纪70年代

9、的各派西方法哲学进行了逐一介绍和阐述)第一章 古希腊和古罗马的法律理论第一节 早期希腊的理论 第二节 柏拉图的法律观 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的法律理论 第四节 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第二章 中世纪的法律哲学第五节 早期基督教教义 第六节 托马斯的法律哲学 第七节 中世纪唯名论者第三章 古典时代的自然法第八节 导言 第九节 格老秀斯和普芬道夫 第十节 霍布斯与斯宾诺莎 第十一节 洛克和孟德斯鸠 第十二节 美国的自然权利哲学 第十三节 卢梭及其影响 第十四节 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实际成就第四章 德国的先验唯心主义第十五节 康德的法律哲学 第十六节 费希特的法律哲学 第十七节 黑格尔的国家和法律哲学第五章 历史

10、法学与进化论法学第十八节 萨维尼与德国的历史学派(祁克) 第十九节 英国(梅因)和美国的历史法学派 第二十节 斯宾塞的法律进化理论 第二十一节 马克思主义的法律理论第六章 功利主义第一十一节 边沁和穆勒 第二十三节 耶林(目的法学)第七章 分析实证主义第二十四节 何谓实证主义 第二十五节 约翰奥斯丁与分析法学派 第二十六节 纯粹法学(凯尔森)理论 第二十七节 新分析法学(哈特)和语言学法学第八章 社会学法学和法律现实主义第二十八节 欧洲的社会学法学和心理学法学 第二十九节 利益法学和自由法运动(埃利希,自由法学) 第三十节 庞德的社会学法学 第三十一节 卡多佐和霍姆斯(法律实用主义) 第三十二

11、节 美国的法律现实主义 第三十三节 斯堪的纳维亚国家的法律现实主义第九章 自然法的复兴和价值取向法理学第三十四节 新康德自然法 第三十五节 新经院主义自然法 第三十六节 狄骥的法律哲学 第三十七节 拉斯韦尔和麦克杜格尔的政策科学 第三十八节 新近的其他价值取向法哲学(如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第三十九节 结论性意见10从下列著作中任选一部著作,评论其主要学术贡献、渊源、流变及其给予你的最深的印象:查士丁尼法学总论罗马查士丁尼,法学总论(又译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东罗马帝国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下令编写的一部法学教科书。是法学界研究罗马法乃至整个私法不可或缺的经典著作之一。10从下列著作中任选一部著作,

12、评论其主要学术贡献、渊源、流变及其给予你的最深的印象:亚里士多德政治学03亚里士多德法治观与先秦法家法治观之比较。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政治学是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第一次系统阐述了法治优于人治的学说。提出了“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的命题。(1)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人治难免偏私和不公正。(2)法治比人治正确高明不易腐败,法治以众人的智慧而不同于人治以一人的智慧来治理城邦。(3)法治比人治稳定可靠,法具有稳定性而不同于人治可能朝令夕改;人治的继承者质量无法保证,而法治可以限制最高权力。(4)在民主政体已兴起的情况下,一人之治不容易建立。当然法治不否认人的作用,也要依靠人的智慧,但不应与法律相抵

13、牾;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案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一、概述亚里士多德,古希腊先哲,世界古代史上伟大的哲学家、科学家和教育家之一,堪称希腊哲学的集大成者。他是柏拉图的学生。他在雅典办了一所叫吕克昂的学校,被称为逍遥学派。马克思曾称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哲学家中最博学的人物,恩格斯称他是“古代的黑格尔”。亚里士多德是一位百科全书式的科学家。他在法学方面的代表作是政治学。二、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亚里士多德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第一次较为系统地阐明了法治问题。他认为,实行以法为治,是实现公共善的可行路径。亚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具体言之:1、正义的法律观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是理性的

14、体现,代表着正义。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法与自由的辩证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事。人们行使的自由应以法律为尺度。这是因为从实现城邦正义的立场出发,保持一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实现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规则为基础,法律本质上即为一种秩序,所以人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人们在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此

15、种规则本身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既形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又是判断是非正义的标准。2、法治的要素和良法之治亚里士多德提出,法治应当包括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本身是良好的法。这句话从法的制定和实施两方面论述了如何实行法治。一方面,实行法治首先意味着普遍守法。守法的主体的普遍的,包括人民、公民团体和执政者等。所以要开展守法教育,培育人民的守法观念。另一方面,实行法治更需要解决良法的问题。因为法本身具有倾向性,可倾向于好的政体,也可能倾向于不好的政体。依法为治固然能够带来稳定和可靠的秩序环境,却未必能带来文明、理性的状况。只有良法之治,才富有理性、合乎文明。这种法治观常被简称为“良法善治”的法治观。3、法治优于人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在法治与人治两种治理方式之间,法治要优于人治。所谓人治,指的是一人为治或少数人统治,亦可称王治。亚里士多德认为,只有在完美的境界下,即法治和正义的环境下,人才能达至完美,成为最优秀的动物。具体言之:(1)法治比人治理智和公正,不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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