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论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最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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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何佳悦09级法辅2班 特许经营学院 0912010067摘要:执行难是我国民事诉讼实践中的一个突出的问题,也一直是我国人民法院面临的一个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国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国家越来越重视民事诉讼中的执行问题。虽然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执行制度有所规定,但由于执行立法、执行主体、执行环境等因素的影响,执行难问题一直未得到有效解决。本文从执行难的产生背景、成因、危害及相关对策等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关键词:执行难、法院执行、立法民事案件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将已经生效的民事法律文书付诸现实,即把法律文书上所载的权利内容变为

2、现实的过程。而 执行难则是指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障碍,致使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无法实现或难以实现的现象。早在1999年,中央11号文件将“执行难”概括为四句话,即“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执行程序是实现权利人私权的最后环节,如果当事人的权利在执行过程中受到侵害或根本无法行使,将会全部否定在此之前为保障权利实现所做的一切努力。正因为如此,执行难变成了社会关注的热点性问题,相关专家学者更是针对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纷纷阐述了自己的观点,在此,学生便以社会普遍观点为基础,融入自身看法,论述民事案件中的执行难问题。一、执行难问题产生背景执行难问题是随着改革开放,国家

3、政治、经济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而出现的。上世纪八十年代后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市场主体多元化,市场交易活动越来越频繁,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尚未完全建立,交易行为不规范,这必然会产生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在社会管理领域,随着户籍制度的松动等等社会管理体制的变革,控制自然人流动的属地性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弱化和瓦解,人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自由迁徙和流动,这一方面可以增加市场和社会的活力,但也对社会控制带来了不少问题。加之人们权利意识的不断觉醒,基层政府和自治组织解决矛盾的主动性、积极性和能力都有所下降,大量纠纷由此进入司法领域,执行案件数量随之大幅增加。1这便成为执行难问题产生的整体

4、背景。二、执行难问题产生原因(一)被执行人的原因1、被执行人法律意识不强,法律观念薄弱。一些被执行人对生效的判决抱有侥幸心理,不自觉履行判决裁定所确定的义务。不积极主动向法院提供其财产状况,故意隐匿、转移、变卖财产有的甚至干脆一逃了之,下落不明。还有些被执行人因无法转移、隐匿财产,为逃避执行,纠集亲朋好友和左右乡邻,暴力抗拒,对执行人员围攻,甚至殴打执行人员,因此执行工作受到阻碍。2、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有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影响执行。执行阶段确因种种原因丧失履行能力。比如有的因为经营不善,导致无资金履行债务;有的因其他债权未实现,缺乏周转资金;还有的因为企业内部领导人员变动,拖延了履约

5、。(二)法院自身的原因1、在基层法院审判人员人手不足和一些审判人员的专业素质不高,再加上近年来,民事案件大量增多,审判人员承办的案件数居高不下,使审判人员应接不暇。同时又因为如今法院要求将上诉案件的改判率、发回重审率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因为调解灵活性强、相对简便自由,不拘泥于审判程序,可使审判人员在相同的时间内办理更多的案件,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调解的案件裁定书生效后就不可以上诉。法官从其自身利益出发,为提高结案率和降低改判率、发回重审率,往往强拉硬调或一味和稀泥,极力使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结果不可避免地发生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2因此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服,并会产生

6、抵触心理。2、缺乏监督,乱执行、违法执行现象较为严重。主要表现为:(1)执行不及时。执行时机未能把握好,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执行人员没有马上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执行期限无限制地延长。(2)执行力度不均衡,以当事人的关系亲疏、地位高低考虑执行力度。(3)一些执行人员片面追求结案率,过分迁就照顾被执行人意见,不按判决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而是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某项权利,在执行阶段任意做出裁定文书变更或停止原生效裁判的执行,或迫使其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判决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4)执行队伍素质低、人员不足、装备差是目前各

7、级法院所普遍存在的问题。3(三)民事执行立法不完善1、完善的执行立法和健全的执行体系是法院判决能得以顺利执行的保证。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也给法院执行工作增加了一定的难度。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可循之章非常散乱,有关民事强制执行的法律规定更是寥寥可数,具体主要包括以下几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还有就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批复、办法及其他部门法中所涉及到的相关条文。同时由于受到当时立法条件和经验的局限,我国的民事实体和程序法律制度还存在一系列的问题与不足,强制执行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更为严重,一些重

8、要的执行制度存在疏漏,有些规定则过于笼统、可操作性不强,有些规定虽然有禁止性和义务性条款,但制裁性条款却显得软弱无力,对被执行人、相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法律约束力过于疲软。4因此,民事法律制度尤其是强制执行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现行的规定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强制执行是利用国家强制力来保护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的,因此执行工作必须严格地按照程序进行。由于现行规定过于笼统,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不同的理解甚至歧义,导致法院之间经常出现执行争议,大大降低执行效率。2、一些规定不符合执行工作的客观规律。法律规定债权人在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要提供有关债务人的财产线索。债务人在欠债之后往往会隐匿财产,躲避债权人

9、。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出于对储户负责根本不会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的存款情况。因此,许多的案件就是由于债权人无法提供债务人的财产状况而无法执行。3、执行管辖制度的不合理。我国对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由第一审法院管辖。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一制度存在一系列问题:第一,依现行规定,许多案件既非债务人住所的法院管辖,也非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从而造成这些案件无法及时、有效地得到执行,不符合效率和效益的原则。第二,由于许多案件中债务人的财产均不在一审法院辖区,执行法院必须到异地执行,造成了大量的资源浪费,且极易引发暴力抗拒执行事件。第三,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委托执行制度,但由于委托的案件被视为一审法院的案件,受委托

10、法院往往不认真办理,致使案件积压严重。54、缺乏强有力的外部法律监督是导致当前民事判决裁定执行难,这一突出问题的重要因素之一。而且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为保证生效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执行而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裁定不属于抗诉的范围”。因此,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于法无据人民法院应通知不予受理。面对当事人的申诉请求,检察机关遭遇了法律尴尬。人民检察院按照批复无法对这类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四)地方保护主义的存在在中国司法独立原则受到很大限制,这是造成执行难的原因的一个重要的方面。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

11、扰仍然相当严重。当前,仍有不少地方和部门从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某些案件的执行施加种种压力,甚至下发一些违反法律规定的文件进行干预,由于地方法院在人财物等诸多方面受制于地方,在这种干预下,执行工作难免不受影响。(五)协助执行机关不积极配合有的协助执行机关不配合协助,以种种借口刁难法院执行人员依法进行的查询、冻结。还有的银行、信用社出具假查询资料,对被执行人一行多户,与查询时只提供没有资金的帐户。有的做假账,将执行义务人帐户上的存款转移,使执行无款可划。有的表面上帐户冻结,暗地里资金照样来往。当法院来执行时,不是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就是直接予以拒绝。三、执行难问题的不良影响(一)使法律失去

12、其应有尊严法律是什么? 通俗地讲,就是人们行为的准则。这些准则与道德的区别,在于各自发生作用的基础。道德依靠人的良知和自觉,法律依靠的是国家强制力。法律发生作用,有相当一部分是通过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来实现的。当人民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果变成“法律白条”的话,法律的尊严也将荡然无存。(二)严重破坏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却因难以执行而无法得到权利保障之时,他的感想是什么呢? 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执行难

13、还将反过来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因为,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的时候,他的选择可能是拖延或放弃诉权;与此同时,债务人的下落不明又常常造成债权人无法行使诉权。很明显,我国经济交往中难以实现的债权将远远超出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目。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于是,为讨债而设立的公司成立了,为索债而采取的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发生了。非法拘禁及其他违法犯罪为法律所明确禁止,讨债公司的设立也被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通字(1995)87号“通知”以没有法律依据所禁止。诚然,法律没有规定可以设立讨债公司,但同时法律也没有规定禁止设立讨债公司。如果上述通知可以代替法

14、律规定的话,国家才算有了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应该说,这些都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非正常途经,债权人同样需要付出代价并有可能为此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但是,仍然有人愿意铤而走险。何故? 因为这样能解决问题。人们已经越来越感觉到法律的无奈,他们不得不按照自己认为适当的方式行事。而每个人认为的适当方式又有所不同,在此情况下,社会必将变得毫无秩序,依法治国无从谈起。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办法(一)纠正舆论导向的偏向社会不能更多地进行执行“难”的舆论宣传,要维护司法和法院权威。司法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最后一道救济渠道,这条渠道广为社会诡病,贬损法律尊严和法院权威,只能使社会对法律和法院失去信任。对国家公权力维

15、护社会公平正义失去信任,必然导致私力甚至暴力救济的泛滥,社会将步入凭势力决斗解决纠纷的恶性和野蛮。通过诉讼利益纷争都能得到圆满解决和利益弥补,这当然是社会的理想追求。所以,在法律义务人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穷尽法律措施,确保利益得到弥补。在义务人有履行能力的情况下,由于法院的不作为而导致了利益不能弥补,当事人和社会对法院执行不力理应进行监督,并可用行政的或法律的手段追究责任。如果法院积极作为了,只是因为法律义务人的履行能力问题导致不能实现利益的弥补,利益风险责任理应由权利人承担,这时就不是执行难的问题,因利益不能弥补,导致权利人生活或生存困难,就应启动社会救济机制加以解决。

16、(二)加强立法工作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不完善的,有助于缓解执行难法律的立法更加的刻不容缓。执行工作缺乏法律的支持显得势单力薄。但无论如何,执行难这个难题,只能战胜它,不能被它打倒。能够解决执行难现状的办法不多,但是针对法律的规定尽快的出台有助于民事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新法,在新法中加入强制执行的内容,并将措施规定的具体、详细。并且对有能力履行但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加入刑事制裁的内容。并且对暴力抗法、无理取闹,阻碍执行工作顺利进行的具体的处罚规定,这样执行工作在遇到阻碍的时候,就有法可依了,执行工作目前遇到的困提就迎刃而解了。参考文献:1王少南,法院执行实用管理学,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2牟逍媛,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M,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年3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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