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经理人)大学智慧财产管理模式与法制分析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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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台灣商管與資訊研討會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法制分析之研究黃上生陸軍專科學校摘要大學是知識的殿堂,教學、研究與服務是當今大學最重要的功能;大學的定位不再侷限於知識的傳授,更賦予了大學在教學以外,以研究及服務對於大學本身與國家社會的知識責任,所以大學的功能會帶給知識社會無窮的希望,而大學基於公益或實現發展學術與經濟目的成就,即為實踐大學知識正義的一種策略性實踐。而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因而顯的更加的重要,其在法制下管理模式之建構,將是十分重要的議題。大學的經費來自於政府、企業、學生、自籌及其他管道(輸入),而大學本身對於經費的運用以及大學基於研究、服務的產出(如研發成果及商業用途),自有在法制體

2、系下建構一套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模式的建立必須是有效而且合乎情、理、法,特別是法制架構下的智慧財產管理模式,更使大學依循一定的法制規範,而建立合乎具體規範的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本文乃就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策略加以探討,並建構合乎法制規範的管理模式,期以能提供政府機關、大學及相關單位具體之建議。本文透過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策略之研討,建構法制下兼顧理論與實務的具體策略。由大學智慧財產管理之法制面分析著手,以探討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的模式與相關策略並加以分析,此等策略對於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法制化前後之比較、具體策略與帶來衝擊與效益,提供參考的依據,並由本文的結論提出具體之建議,期以能對大學之智慧財產

3、管理有實際法制與策略性之參考。關鍵字: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管理模式、法制分析壹、 引言一、研究背景與動機大學是知識的殿堂,教學、研究與服務是當今大學最重要的功能;大學的定位不再侷限於知識的傳授,更賦予了大學在教學以外,以研究及服務對於大學本身與國家社會的知識責任,所以大學的功能會帶給知識社會無窮的希望,而大學基於公益或實現發展學術與經濟目的成就,即為實踐大學知識正義的一種策略性實踐。而大學智慧財產管理因而顯的更加的重要,其在法制下管理模式之建構,將是十分重要的議題,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一。大學的經費來自於政府、企業、學生、自籌及其他管道(輸入),而大學本身對於經費的運用以及大學基於研究、服務的產出

4、(如研發成果及商業用途),自有在法制體系下建構一套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模式的建立必須是有效而且合乎情、理、法,特別是法制架構下的智慧財產管理模式,更使大學依循一定的法制規範,而建立合乎具體規範的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本文乃就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策略加以探討,並建構合乎法制規範的管理模式,期以能提供政府機關、大學及相關單位具體之建議,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二。本文透過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策略之研討,建構法制下兼顧理論與實務的具體策略。由大學智慧財產管理之法制面分析著手,以探討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的模式與相關策略並加以分析,此等策略對於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法制化前後之比較、具體策略與帶來衝擊與效益,提供參考的

5、依據,並由本文的結論提出具體之建議,期以能對大學之智慧財產管理有實際法制與策略性之參考,為本文研究動機之三。二、研究目的 基於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本文有以下之具體研究目的:1.研究智慧財產管理的學理基礎。2.應用智慧財產管理的學理基礎大學智慧財產管理並建立管理模式與法制化。3.由本研究之具體策略提供學術界、政府單位與企業界具體之建議。三、研究方法與架構(一)研究方法本文之研究採用文獻分析方法進行本文的研究。(二)研究架構大學智慧財產管理非常重要,大學本身具有教學、研究與服務的功能,而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的落實有助於大學地位的提升。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策略不只在於策略之運用,更在於相關策略管理模式之

6、建立,以建構符合法律規範之整合性策略,如此可以得到最大的效益。本文之研究架構,即以論述之大學智慧財產管理為主軸,並論述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法制之分析。本文之研究架構,如圖1。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法制大學智慧財產管理模式與法制圖1 本文研究架構圖貳、 文獻探討 一、智慧財產管理的優勢不論中外產業,無不積極建立智慧財產權管理制度,並將其納入公司的管理制度之內。而智慧財產權管理策略除了消極的避免侵害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外,更應該主動攻擊,因為攻擊就是最好的防禦策略,與其被動挨打,不如主動出擊。當然,要主動出擊則必須要有雄厚實力,其中之一就是擁有量多且質佳的智慧財產權。哈佛大學波特(M.

7、Porter)教授在國家競爭優勢(The Competitive Advantage of Nation)一書中指出,在目前競爭如此激烈的世界,傳統的天然資源與資本已不再是優勢的主要因素,新知識的創造與運用更為重要。所謂知識就是力量,人類的智慧才是勝負的關鍵。曾任IBM 財務總長及Xerox 總裁的Richard Thoman指出:一個善於管理智慧財產權的企業將會成功;反之,則必定失敗(Rivette,2000)。台積電董事長張忠謀更說明(劉博文,民88):廠商必須要建立競爭障礙(competitive barrier)以掌握優勢。(酈治斌,民91) 知識經濟時代,知識管理為自由經濟市場創造可

8、期的經濟利益。而智慧財產乃企業的智慧資本與重要資產。面對二十一世紀資訊網路組織之蓬薄發展,企業導入智慧財產管理強化無國界的資訊經濟所帶來的財富。企業除了消極避免侵犯到他人的智財權,更應該積極主動開發以獲得新的智財權。對於一個企業而言,其所擁有的智財權可以發揮下列四項功能。(一)保護研發成果;智財權賦予其法定所有人,在法定之有效期限內,享有絕對之高度排他性權利。所以企業研究發展所獲得之成果必須予以權利化,如此才能使得該項技術得到法律保障進而合法壟斷該項技術成果。(二)提升研發績效;所謂知己知彼百戰百勝。企業如果能善加利用其本身及其他廠商所有之智財權資訊(如專利公報),可以大幅縮短與節省研發時間及

9、費用。更重要的是可以利用智財權作為企業經營策略規劃指標。(三)產生企業利潤;IBM 擁有全世界最多的軟體專利,每年為IBM 帶來超過10 億美元的權利金收入,另一方面減少權利金支出亦可間接提高利潤。臺灣的宏碁電腦與IBM 所簽定的專利交互授權契約,估計每年可為宏碁省下6,000 萬美元的權利金(劉博文,民88)。(四)創造企業未來;企業必須擁有一定數量的智慧財產權,才可能順利研發相關產品進而確定未來的營運目標。企業更可以利用策略聯盟的方式來交互授權,提升本身技術水平來創造更大商機。(酈治斌,民91) 台灣企業面對專業化與多元化的資訊經濟流,企業導入智慧財產管理固可以增加企業財富,然風險的控管與

10、成本效益的現實因素,則必須加以重視。如何分析此種導入策略,俾以做為企業經營管理之參考,賽局理論提供一種良好的選擇模式,並據以此推估模式決定導入機會時間點,期以最佳效率及效果之分析,促進企業之永續成長,塑造台灣企業新願景與未來。二、智慧財產權之內涵智慧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營業秘密及積體電路及植物品種種苗,而個別亦有規範知法規,目前智慧財產權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三、智慧財產權的分類1.促進文化發展著作權法。著作權法第一條:為保障著作人著作權益,調和社會公共利益,及促進國家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2.鼓勵技術創新專利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專利法第一條:為鼓勵、

11、保護、利用發明與創作,以促進產業發展,特制定本法。積體電路電路佈局法第一條:旨在保障積體電路布局,調和社會公益,促進國家科技及經濟健全發展,特制定本法。植物品種及種苗法第一條: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3.保障正當競爭秩序商標法、營業秘密法、公平交易法(不正競爭)商標法第一條:為保障商標專用權及消費者利益、以促進工商企業的正常發展,特制定本法。營業秘密法第一條:為保障營業秘密,維護產業倫理與競爭秩序,調和社會公益,特制定本法。公平交易法第一條:為維護交易秩序與消費者利益,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經濟之安定與繁榮,特製定本法。四、智慧

12、財產權的特性1.無形性:智慧財產權是一種無體財產權,並非有體物。例如:買一本書,是買到書的所有權,而非買到著作權,專利物品亦非專利權。2.公共性:智慧財產權通常是人類精神活動長久累積的產出,雖因鼓勵創作而賦予創作人財產權,但仍具有公共利益的性質。例如:著作的合理使用、權利保護期間的限制、強制授權、保護要件等。3.不確定性:智慧財產權乃是透過法律予以保護。例如:專利、商標都設有異議或舉發撤銷的制度,專利、商標、營業秘密等,都可能因為申請、使用等狀況,而改變其受保護的範圍或態樣,技術被研發出來後,可能就是以營業秘密的方式被保護,一但申請專利並獲得專利後,就申請專利的範圍,就喪失營業秘密的保護。(賴

13、文智,民92)五、智慧財產保護 智慧財產權保護範圍、時間、型態如表1所示。(賴文智,民89) 著作權法係在保護人類運用精神力所創作之文化成果,其保護標的包括文學、藝術、科學等學術範圍內之創作。為鼓勵文化層面之精神創作以提昇人類生活水準及社會進步,許多國家均透過著作權法之設,賦予創作人一個具有排他性的專屬權利,使創作人一方面得享受其創作之成果,一方面亦得排除他人侵害,禁止他人未經同意利用其著作。(謝銘洋,民84)狹義的著作權法所規範的對象是具有原創性之著作,而廣義的著作權法則除傳統著作權外,尚包括對於著作鄰接權及著作權仲介團體之規範。(羅明通,民89)由於國際間文化交流頻繁,有關著作權之國際條約

14、甚多,可謂著作權之法律問題具有高度之國際保護性質。我國社會固有之本土問題固然重要,但全球化之趨勢亦不容忽視,因此,我國應注意世界先進國家著作權法之發展,以為實務運用及未來修法之參考方向。(蔡明誠,民90)目前我國已獲准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orld Trade Organization,簡稱WTO),成為該組織之會員國,必須遵守與貿易有關之智慧財產權協定(TRIPS)之各項規定,依該協定第九條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我國必須遵守伯恩公約第一條至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並應遵守羅馬公約規定,對著作鄰接權人(即表演人、錄音物之錄製人以及廣播機構)提供保護。(羅明通,民89)另外,我國雖非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Th

15、e 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tion,簡稱WIPO)之會員國,但WIPO 於一九九六年通過之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著作權條約(The WIPO Copyright Treaty,簡稱WCT)及世界智慧財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The 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簡稱WPPT) 已分別於二二年三月六日及五月二十日生效,該二條約對國際社會有深遠影響,我國當不應自外於國際上對智慧財產權保護之潮流。(WIPO網站)隨著網際網路的快速發展及數位時代的來臨,著作權侵權的爭議也愈多,使得傳統著作權法領域面臨極大之挑戰與衝擊。科技發展使得著作利用的方式更廣,也使著作權的保護產生變化。傳統著作權法制的基本原則固然大都能適用於數位時代,但是著作權法的解釋適用亦有必要因應科技發展帶來之變化而為適度之調整。 1999 年起,根據OECD的定義,所謂知識產業分成以製造為主的知識製造業以及提供服務為主的知識服務業。知識型製造業的範圍涵括了以高科技產業(OA 設備、電腦、電子、通訊、航太、製藥)以及中高科技(機械業科學儀器汽車產業化工及其他運輸工具業)為主的製造業;至於知識服務產業則包括通訊服務、金融服務、工商服務、教育服務及醫療服務等項目。(王健全,民88)大學也是列於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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