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

上传人:L** 文档编号:136717934 上传时间:2020-07-01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9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自作国际经济法 考试重点 LC(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际经济法复习一总论: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学说、特征、基本原则1概念: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各种法律关系的国内法律规范和国际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一个独立的、综合的、新兴的法律部门。2学说:狭义说: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分支,它所调整的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以及国家与国际组织之间的经济关系。代表人物:施瓦曾伯格(英)、卡欧(法)、金泽良雄(日)。 广义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从事跨国经济交往的个人、法人、国家及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国际社会中经济关系和经济组织的国际法和国内法规范的总称,是一个新兴的独立的综合的法律部门”。代表人物:杰塞普

2、、斯坦纳、瓦茨、洛文费尔德(美),樱井雅夫(日),我国大部分学者。3特征: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主体的复杂性:既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法人等不具有公法上的管理权限,只能基于私法规则参加国际经济交往。 渊源的多样性,既包括国际规范,也包括国内规范。4基本原则:国家经济主权原则:国家在经济上享有独立自主的权利,“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主权,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在内,并得自由行使此项主权。” 体现在以下几点:(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

3、收归国有或征用。 公平互利原则: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公平互利原则还要求追求实质性的平等,而非仅仅形式上的平等。 公平法律地位上的平等;形式平等和实质平等 互利:照顾各方利益 意义: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的要求 要求: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 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各国都应对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给予合作,提供有利的外界条件,给予符合其发展需要和发展目标的积极协助,要严格尊重各国的主权平等,不附带任何有损它们主权的条件。 中心环节:南北合作二国际货

4、物买卖法:intercomes、惯例、国际贸易术语、国际公约适用范围及中国所做的保留、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风险转移及原则、违约救济(根本违约、逾期违约)、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CISG) 1适用范围主体范围缔约国中营业地(places of business )分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a Contracting State)的法律 客体范围货物买卖(泛指一切有形动产) 不

5、适用的货物买卖: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电力的买卖;买方提供大部分原材料或卖方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法律授权的销售。 法律关系范围: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排除:合同的效力或其他任何条款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合同对所有权的影响;货物对人身造成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任问题2对此公约我国所作的保留 对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涉及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对第11条的保留涉及对合同形式的保留 、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国际贸易

6、惯例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 Oxford Rules )(对CIF作了详细规定)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American Revised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FOB、FOS等6种)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Trade Terms)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的特点和分布 2000年通则的特点: a、基本维持90年通则的分类、结构、主要内容。 b、适应国际贸易实践的需要作了相应修改。 c、适用范围

7、:与已售的货物(有形货物)交货有关的事项 主要的有FCA、FOB、CIF、CFR、CPT、CIP) E组术语 EXW全称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卖方责任a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履行交货义务; b承担交货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责任a自备运输工具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b承担交货后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注意a卖方责任最小,买方不能办理出口结关手续时不应采用此术语; b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F组术语 卖方责任a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给承运人履行交货义务 b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c交单 买方责任a办理运输和保险手续并支付费用b办理进口结关

8、手续FOB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是以装运港货物是否越过船舷 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买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责任:1、支付货款,接受单证;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3、自费租船并将船名、装船时间、地点给卖方充分通知;4、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FAS是指定装运港买方指定装货地点的指定船边(fob和fas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FCA是以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可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C组

9、卖方责任:a自费办理货物的运输手续并交纳运输费用;在CIF和CIP中还要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c自费办理货物出口及结关手续; d 交单买方责任:a在CFR和CPT中办理保险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b在CFR和CIF术语中,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在CPT和CIP术语中,承担货交承运人以后的风险和费用;c自费办理货物进口及结关手续。 注意:CFR和CIF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CPT和CIP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CIFcost ,insurance a

10、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卖方责任:1交货、交单;2、办理出口结关手续;3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5、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风险和费用。买方责任: 1、支付货款,接受单证;2、办理进口结关手续;3、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风险和费用。注意:1、投保是卖方的义务。但卖方只负责投保海上运输的最低险别。(平安险)2、租船定舱问题。按惯常航线通常类型可供装载合同货物的海上航行船只装运货物。3、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目的港,是为计算费用之便附加的,与交货地点无关。 CFR cost

11、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买方需自费投保,其余关于交货地点、买卖双方责任、风险费用的划分与CIF相同。注意:卖方装船时应给予买方充分通知,以便买方投保。FOB 、CFR、 CIF的异同: 相同点:1、交货地点:装运港2、运输方式:海运或内河运输3、风险划分:装运港的船舷4、交货性质:象征性交货不同点:价格构成不同而产生的与之相关的责任与其他附属费用不同注意:缩略语后的港口名称是为计算费用之便附加的,与交货地点无关,三种贸易术语的交货地点都是装运港 国际买卖合同的成立(要约、承诺)FORMATION OF THE CON

12、TRACT 1 要约(Offer):含义: 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构成发价构成要件 :要约必须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 要约人必须清楚明白地表明愿意按要约内容订立合同的意思。 要约的内容必须十分明确和肯定。(货物名称、数量和价格) 2承诺(Acceptance) 含义: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 风险的转移(PASSING OF RISK ) (1)风险划分原则 1、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2、过失划分原则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 划拨:又称特定化(ident

13、ify),指在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2)风险转移的时间 1、涉及运输的交货 卖方无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则货交第一承运人时风险转移;卖方在特定地点交货,则风险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转移。2、在途货物的交货 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若卖方通过向买方转移运输单据作为交货的依据,如果情况表明有需要时,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的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由买方承担。 路货(Floating Cargo),买方(在途货物的卖方)将正在运输途中的货物作为标的,与第三方(在途货物的买方)订立买卖合同,并将货物出售给后者的一种交易

14、。3、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起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由他处置时,风险发生转移。 违约救济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 1以造成损害程度为准分为根本违约和一般违约 根本违约(Fundamental Breach):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得到的东西。 先期违约(Anticipatory breach):指在合同订立以后,履行期到 来以前,一方表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图。 三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法:提单运输(含义、功能、国际公约海牙规则和维斯比规则对海牙规则的修订)、租船运输(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风险及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委付、不同险别及如何投保 提单(Bill of lading)1含义: 是一种用于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的问题)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2海牙规则(Hague Rules)未明确规定承运人的雇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实验设计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