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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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附件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 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第二条 清洁能源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是指通过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清 洁化石能源以及化石能源清洁化利用等能源清洁开发利用 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四条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施期限为 2020-2024 年。到期后按 照规定程序申请延续。 第五条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第六条 财政部主要

2、职责如下: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制度以及相关配 套文件; 2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根据部门提出的资金安 排建议和年度预算规模,统筹确定专项资金安排方案; (三)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制订清洁能源相关行业工作 方案; (二)根据清洁能源发展实际情况,提出资金年度安排 建议; (三)组织实施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工作,负责监督检查 工作执行及完成情况; (四)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做好绩效管理工作。 第第八八条条 地方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本地区专项资金的分配、拨付并制

3、定具体操 作规程; (二)组织申报专项资金,核实并提供相关材料; (三)负责对相关工作实施、任务完成以及专项资金使 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按照预算管理绩效要求对本地区专项资金实施全 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 展绩效自评及项目的绩效评价,加强绩效结果应用。 第九条第九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下列事项: (一)清洁能源重点关键技术示范推广和产业化示范; 3 (二)清洁能源规模化开发利用及能力建设; (三)清洁能源公共平台建设; (四)清洁能源综合应用示范; (五)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关于清洁能源发展的其他 重要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专项资金分配结合清洁能源相关工作

4、性质、目 标、投资成本以及能源资源综合利用水平等因素,可以采用 竞争性分配、以奖代补和据实结算等方式。 采用据实结算方式的,主要采用先预拨、后清算的资金 拨付方式。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使用专项资金对“十三五”期间农村水电增 效扩容改造给予奖励,采用据实结算方式,按照改造后电站 装机容量(含生态改造新增)进行奖励,标准为东部 700 元 /千瓦、中部 1000 元/千瓦、西部 1300 元/千瓦。 以河流为单元的给予奖励资金不得超过总投资(生态改 造费用纳入改造总投资)的 50%。 奖励资金可以由地方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使用专项资金对煤层气(煤矿瓦斯)、页岩气、 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

5、采利用给予奖补, 按照 “多增多补” 的原则分配。超过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超额程度给予梯 级奖补;未达到上年开采利用量的,按照未达标程度扣减奖 补资金;对取暖季生产的非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按照“冬 4 增冬补”原则给予奖补。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计入奖补范围的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按 照以下方式确定: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量=页岩气开采利用量+煤层气 开采利用量1.2+致密气开采利用量与 2017 年相比的增量 部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计算公式如 下: 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当 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上年取暖季开采利用量)1.5+(当 年开采

6、利用量-上年开采利用量)对应的分配系数 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补气量0 时,按 0 计算。 某地(中央企业)当年补助资金=当年非常规天然气奖 补资金总额/全国当年奖补气量某地(中央企业)当年奖 补气量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分配系数按 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对超过上年产量以上部分,按照超额比例确定分 配系数: 对超过上年产量 0-5%(含)的,分配系数为 1.25; 对超过上年产量 5-10%(含)的,分配系数为 1.5; 对超过上年产量 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 1.75; 5 对超过上年产量 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 2。 (二)对未达到上年产量的,按照未

7、达标比例确定分配 系数: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 0-5%(含)的,分配系数为 1.2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 5-10%(含)的,分配系数为 1.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 10-20%(含)的,分配系数为 1.75; 对未达标部分为上年产量 20%以上的,分配系数为 2。 (三)每年取暖季(每年 1-2 月,11-12 月)生产的非 常规天然气增量部分,分配系数为 1.5。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奖补资金采取先预拨、 后清算的方式。地方和中央企业按照有利于非常规天然气开 采的原则统筹分配奖补资金,并用于非常规天然气开采利用 的相关工作。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其他符合本办

8、法第九条的支持事项,具体资 金分配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另行确定。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财政部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组织地方和中 央企业申请专项资金。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水 利、财政部门汇总本地区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奖励资金申 6 请,按照规定时间向财政部和水利部报送相关申请材料和数 据,并对报送材料和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水利部根据各省报送的材料和数据以及奖励标准,向财 政部提出资金拨付建议。 财政部依据水利部提出的资金拨付建议,按照预算管理 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地方企业向各省财政部门申请非常规天然气 开采利用奖补资金,并报送相关

9、材料和数据。各省财政部门 审核报送的材料和数据,汇总企业上年实际开采量和当年预 计开采量,其中上年实际开采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签署意 见后,按照规定时间一并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中央企业汇总所属企业上年实际开采量和当年预计开 采量,其中上年实际开采量由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签署意见后, 按照规定时间上报财政部、国家能源局。 申报企业应当对报送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国家能源局按职责分工对各省和中央企业申报数据进 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函告财政部。 财政部依据国家能源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和申请企业 提供的数据测算,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下达预算。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

10、支付制度 有关规定执行。 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制度规定 7 执行。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将本年度专项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及时报财政部 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各地监管局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 政部要求,对专项资金实施监管。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开展 全过程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加强评价结果应用。 第第二十五二十五条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 各级财政、水利、能源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 审核、分配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 的单位(个人)分配资金、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 配或使用专项资金等,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 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第二十六二十六条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 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财政部印发的 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15 8 87 号) 、 关于的补 充通知 (财建201929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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