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讲座 行政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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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题讲座: 行政处罚法,江西公安专科学校法律系 项金发 教授 电子信箱:XJF4301,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经八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并于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分八章共64条。行政处罚法是我国第一部统一的、完整的规范应受行政处罚行为的基本法律。它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种类、实施机关、程序、执行等全过程作了较全面地规定。依法行政,是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根本原则之一,行政处罚的法定化是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法的实施,对各级行政机关依法实施处罚,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授课内容提要,一、行政处罚概述 二、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2、三、行政处罚的管辖 四、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 五、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 六、行政处罚的执行 七、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一、 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与具体分类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破坏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实施的行政法律制裁。,(二)行政处罚法与各部门具体处罚法的关系与衔接,(三)行政处罚的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是指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 1、处罚法定原则 行政处罚法定原则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对公民或者组织违反法律法规行为,应

3、当给予处罚的,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2、公正、公开原则,(1)公正原则 (2)公开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保障相对人权利原则 5、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四)行政处罚的种类,第一;行政处罚法列举规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1、警告 2、罚款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4、责令停产停业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6、行政拘留,第二;行政处罚法概括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除列举规定的六种行政处罚的种类外,行政处罚法对其他行政处罚的种类只作了概括性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二、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亦称行政处

4、罚的主体,是指实施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组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我国拥有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非常多和广泛的,大致可以归纳为三类:(1)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3)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一)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权原则上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条件:,(一)必须具有外部行政管理职能。 (二)必须依法取得行政处罚权 (三)必须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权。,(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

5、“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作为一个组织要成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该组织必须有法律.法规明确授予的行政处罚权; 2.必须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3.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在法律、法规授权的范围内实施。,(三)受委托的组织,根据行政处罚法第18、19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将某些行政处罚委托给其他组织实施。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符合条件: a、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b、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 c、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应当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

6、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2、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条件,a、委托具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 b、委托的行政处罚权必须在该行政机关法定的权限范围以内,并不得将法定的专属处罚权加以委托。 c、必须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监督。 d、必须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3、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限制,a、必须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b、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出受委托的范围。 c、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三、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行政处罚法关于职能管辖的规定 我国行政处罚法对于职能管辖没有作具体详细的规定,对于职能管辖只作了原

7、则规定,行政处罚法第15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二)行政处罚法对级别管辖的规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的级别管辖只作了原则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这就说明,原则上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只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才可由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管辖。,(三)行政处罚法对地域管辖的规定,根据行政效率原则,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行政处罚

8、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说明行政处罚法原则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四)行政处罚法关于指定管辖的规定,行政处罚法第21条原则规定,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它们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五)构成犯罪行政案件的移送,行政处罚法第22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行政处罚的适用规则,(一)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

9、正违法行为。 1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负有责令违法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责任。 2实施处罚与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同等重要,不可偏废,反对以罚代改或者以改代罚。,(二)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7条规定,法定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四)行政处罚法关

10、于不予处罚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5条和第26条规定,法定不予处罚的情形包括: 1精神病人在不能辩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五)从重处罚,行政处罚法没有从重处罚的规定,这是行政处罚法立法的重大疏漏。 ,(六)时效规则,时效规则又叫行政处罚追究时效,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追究当事人行政处罚责任的期限。行政处罚法规定的追究时效为两年,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七)折

11、抵规则,行政处罚法第28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五、 行政处罚的决定程序,(一)简易程序,1、简易程序的概念和适用条件 简易程序又称当场处罚程序。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定组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当场给予行政处罚的程序。 当场处罚的适用条件 a 违法事实确凿,即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不需进一步查证。 b有法定处罚依据。 c处罚较轻微。,2、当场处罚程序的基本程序,(1)执法人员向当事人表明执法身

12、份。 (2)指出违法事实,说明实施处罚的理由,必要时进行调查取证。 (3)告知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并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4)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5)送达并告知权利。 (6)执行。 (7)备案。,(二)一般程序,1、立案 立案应符合四个条件: (1)有明确的行政违法行为人; (2)有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事实; (3)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 (4)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政违法案件属于本机关管辖。,2、调查取证,(1)确定调查人员。 (2)调查。行政执法人员调查可采用询问和检查两种方式。 (3)传唤。 (4)收集证据 3、听取陈述与申辩 陈述和申辩程序包

13、括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复核三个环节。,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当事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4)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作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决定。 5、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三)听证程序,1、听证程序的概念 所谓听证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在该行政机关指定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取证人员和当事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对事实进行质证、辩论的活动。基本形式听证会,2、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行政机关作

14、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3、 举行听证会的条件,举行听证会的条件有两个: 其一,行政机关将要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其二,当事人依法提出听证要求,由行政机关组织。,(四)听证程序的具体过程,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2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完整过程包括: (1)听证权的告知。 (2)听证要求的提出。 (3)听证的准备。 (4)听证的举行。,六、 行政处罚的执行,(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

15、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法第44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二)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不停止行政处罚的执行,行政处罚法第45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可以停止行政处罚执行。,(三)罚款决定与收缴罚款分离制度,1、罚收分离制度的含义 罚收分离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只开具罚款决定书,由当事人自己持罚款决定书,在规定时间内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的一种制度。,2、罚款当场收缴 罚缴分离作为一项原则,也有例外,行政处

16、罚法对此作了规定,我们称之为“当场收缴罚款”。,2、罚款当场收缴,3、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程序,(四)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措施,(一)加处罚款。被处罚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履行行政机关的罚款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在原罚款基础上,每日按原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原罚款决定仍应执行。 (二)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 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一)行政机关违反行政处罚法的法律责任 1、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法律责任,2、行政机关不使用罚没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罚款,没收财物单据行为的法律责任。,3、行政机关自行收缴罚款和财政部门向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或拍卖款项行为的法律责任。,4、行政机关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行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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