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第三章物权与债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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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三章 物权与债权法律制度,3.1 物权 3.2 债权制度,2,3.1物权 一、物权的概述,(一)物与物权概念 1物的概念与种类 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物是物权的客体和基础,物的法律形态对物权的内容及物权规则有着决定性意义。 涉及物权法律关系的物,是人力能够控制且具有价值的自然物、制造物或特定形态物。,3,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1)有体物。无体物包括权利等不具备物理实体之“物”。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慧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是物权法上的物。其中,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

2、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的权利职权;行为是债权的客体;智慧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2)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求。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不过人体器官如果脱离了人的身体,则可以成为物。,4,物的分类,(1)自物权和他物权 所有权是自物权(亦称完全物权),是对自己之物所享有的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则属于他物权(亦称限制物权),是在他人所有之物上设立的物权。,5,(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于限制物权。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为目的的物权,是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

3、物权,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而设立的。,6,(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称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土地使用权。 从物权,是指自身并无独立价值,只能从属于其他权利存在的物权,如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存在。,7,(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立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立在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用益物权一般存在于不动产之上,担保物权中的抵押权原则上亦以不动产为客体,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

4、外,质权与留置权则只能以动产为客体,不得设于不动产之上。,8,2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民事主体都能够成为物权权利人,包括法人、法人以外的其他组织、自然人。 物权的客体一般是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9,1.物权是支配权。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的权利,即物权人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就标的物直接行使权利,无须他人的意思或义务人的行为介入。 2.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人是特定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且义务内容是不作为,即只要不侵犯物权人行使权利就是履行义务。 3.物权是财产权。物权是一种具有物质内容的、直接体现为财产利益

5、的权利。财产利益包括对物的利用、物的归属和就物的价值设立的担保。 4.物权具有排他性。物权人有权排除他人对于他行使物权的干涉。而且同一物上不许有内容不相容的物权并存,即“一物一权”。,物权的特征:,10,(二)物权法的概念和基本原则 1物权法的概念 物权法是国家宪法框架下的基本法律部门,是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的许多内容又涉及社会经济领域,因此又构成经济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物权法是指调整自然人、法人及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11,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是指物权的创设、种类、内容、效力、公式方法等均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

6、思通过合同等方式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物权法定主义是在古罗马法时代就已经确立的原则,并为后世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毫无例外地继受,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物权法也做了类似规定,如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因此,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行为一般不发生物权效力。,12,2)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是指一物上只允许设立一个所有权,不得再同时设立另一人的所有权,但物的共有人可以共同享有同一个所有权,也不排除在以物之上设立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冲突的物权,例如在所有权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13,3)物权保护原则 我国物权法第4条规定

7、: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该法条将国家、集体、私人物权放在同等地位加以保护的规定,是过去所罕见的,其法律保护力度空前强大,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物权合法利益的高度重视,是对2004年3月宪法修正案第13条关于“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突破性宪政规定的民法确认,使我国人民的物权利益得到了宪法和物权法的双重保护。,14,4)物权守法原则 我国物权法在第一章基本原则的法条中还规定了物权取得和行使的守法原则。物权法第7条规定: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15,(三)物权种类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所

8、有人依法对自己财产(不动产或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一种财产权,又称财产所有权。所有权的内容,是指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物可以行使的具体权能。权能,是指权利人在实现权利时所能实施的行为。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16,(三)物权种类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

9、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物权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17,(四)物权的效力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排他性权利。其性质必然决定物权具备包括: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效力。,18,1物权的优先效力 物权的优先效力也称为物权的优先权,是指当同一物上有数个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列存在时,有较强效力的权利将排斥较弱效力权利的先行实现。 1)物权并存时的优先效力 如前所述,基于物权的排他性和独占性,同一物上不能并存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但可以并存两个以上的在性质上可以共存的物权。例如,一套房屋上虽然只能存在房屋所有权人的一个所有权,但却可以同时存在土地使用权,还可以设立房屋抵押权等。其中房屋所有权的

10、排他性和独占性最强,如房主将已抵押的房屋出售给善意第三人并已登记公示,则抵押权人不得以房屋已抵押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而只能向原抵押人请求赔偿;再如,该房屋上设立了两个抵押权,则设立在先或登记在先的抵押权有优先受偿权。,19,1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 当同一物上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则有优先于债权先行实现的效力。例如,甲与乙签订了一份1000公斤苹果买卖合同,甲向乙支付了购货定金,甲即取得了请求乙交付1000公斤苹果的债权。但后来乙却违反约定将该批苹果转卖给丙,并已完成付款交付,丙因此而合法取得了苹果的所有权。此时,甲是不能向丙主张苹果的所有权的,而只能向乙请求承担债务不履行的

11、赔偿责任。,20,2物权的追及效力 物权追及效力是指享有物权的标的物不论流向何处、流入何人手中,物权权利人均可依法向物的非法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原物或照价赔偿。例如,窃贼甲盗窃乙的电单车后低价卖给丙,乙发现后则可以直接向丙索取电单车,且不需支付对价(车款),丙此时一般不得以适用善意取得做拒绝返还的抗辩,而丙的损失只能向窃贼甲要求赔偿。,21,3物上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权利人在其物权权利实现的过程中遇到某种妨碍时,有权请求造成妨碍事由发生的妨碍人排除妨碍的权利,此种权利亦可称为物权请求权。 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对世性,可以对抗世间任何人的干涉、妨碍而发生法律效力。它赋予物权人请求

12、权,用以排除对物权归属与行使所造成的种种妨碍,恢复物权人对物的原有支配状态。,22,1)物上请求权的性质 物上请求权首先是一种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请求他人(特定的妨碍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其次,物上请求权又是物权的效用。在物权的存续期间妨碍与反妨碍的纷争可能不断产生,因此,物权效用的目的就是恢复物权的原有支配状态。最后,物上请求权具有附属性,它由物权所派生,其产生、转移与消灭均从属于物权,无法与物权分离而独立存在。 2)物上请求权的行使 物权权利人在行使物上请求权时,并非必须以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依本人意思表示的方式直接向侵害人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例如,王某

13、的汽车车轮崩裂,碰坏了李某家的门柱,并堵在李某的家门口而妨碍李某出行,此时,不仅王某有义务排除妨碍,李某也有权直接请求王某排除妨碍。,23,3)物上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并存时的处理 当物权标的物遭受他人妨碍,又造成标的物实际损害时,就同时产生了物权的物上请求权和债权的赔偿请求权,此时,权利人既可行使物上请求权请求排除妨碍,又可向致害人请求损害赔偿,两者之间并无矛盾,可同时行使。如上例,李某除有权要求王某移走堵门的汽车,还可以请求王某赔偿门柱的损失。,24,(五)物权的变动 1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产生、变更、转让和消灭过程的总称。就物权权利主体而言,即为物权的取得、变更和丧失,是对

14、物权由生、变、亡的动态过程描述。,25,物权变动,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是指物权的取得非自他人之手继受取得而来,如对无主物的先占而取得所有权,建造取得房屋所有权等。 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原所有人继受而来,如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也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如继承。 物权的变更包括主体、客体及内容三方面的变更,其中,物权主体变更实际上是物权转让。 物权的消灭可分绝对消灭与相对消灭两类。绝对消灭是指物权本身不复存在,如客体消灭将导致物权绝对消灭。相对消灭表达的则是物权转让的含义,相对于物权出让方而言,物权消灭了。,26,2物权变动的原则 1)公示原则 公

15、示原则是指当物权的设立(产生)、变更、消灭等物权变动时,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公开透明的方式加以表现的原则。否则,因物权的排他性质,如果未通过公示方式将物权的变动表现出来,就会影响交易安全,给第三人带来不可测的损失。如设立抵押权的厂房如未公示抵押,则可能使不知其已抵押取的购房人遭受损失。物权变动公示的方式主要有登记与交付,登记与交付又是不动产和动产物权生效的要件。一般情况下,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交付,而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 2)公信原则 公信原则是指物权变动时已经依法进行公示,取得了他人信赖,即具有了公众信服的原则。使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上的人被推定为该不动产的权利人,动产的占有

16、人则推定为该动产的权利人,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外,权利人即取得了公信力并受法律保护。,27,3物权变动的原因,物权变动的原因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二是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法律行为旨在根据行为人意志发生法律效果。若法律效果指向债法领域,设定债法上的权利义务,称为债权行为;若法律效果指向物权法领域,直接变动物权,则称为物权行为。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主要包括三类:(1)基于事实行为;(2)基于法律规定;(3)基于公法行为。,28,法律行为是引起物权变动最普遍和最重要的因素。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行为,既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如对物(权)的丢弃或放弃,也可以是双方或多方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行为是买方取得了物的所有权等。 法律行为以外的引起物权变动的原因较多,如因国家征收引起的物权变动、因法律规定而取得物权(如留置权)、因合法建设而取得房屋所有权、因继承取得物权等。,29,【例3-1】下列各项中,基于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表达错误的是() A.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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