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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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The standard of water quantity for citys residential useGB/T 50331-20XX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施行日期:20XX年XX月XX日5前 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司函建标标函2018 185号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开展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修订工作的函”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外情况,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标准。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术语;3、用水量标

2、准。本标准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二路901号第二设计研究院,邮政编码:200092)。本标准主编单位:上海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集团)有限公司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北京建筑大学 天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市供水管理处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3、深圳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武汉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沈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则12 术语23 用水量标准3本标准用词说明4附:条文说明7Contents1 General Provisions 12 Terminologies 23 The standard of water consumption 3 Explanation of Wording in This Standard 4Addition:Explanation of Provisions 7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水资源,

4、加强城市供水管理,促进城市居民合理用水、节约用水,保障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制定本标准。1.0.2 本标准适用于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各地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确定本地区的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地方标准时,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1.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的确定,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162 术语2.0.1 城市居民 urban residents有固定居住地、非经常流动、相对稳定地在城市居住的自然人。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water for urban residential use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

5、居民家庭日常生活的用水。2.0.3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per person每个居民每日平均生活用水量的标准值。2.0.4 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water consumption for living security of residents城市公共供水系统为保障城市居民达到文明生活水准要求所需的基本生活用水量。3 用水量标准 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应根据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生活习惯和水生态环境状况等,按节水优先的原则合理确定。3.0.2 城市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标准不宜低于100 L/(人d)。3.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应满足城市精细化管理的要求,确

6、保居民正常生活需求和城市节水目标,应按表3.0.3的规定取值。表3.0.3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人均水资源量m3/(人a)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L/(人d)第一阶梯水量L/(人d)第二阶梯水量与第一阶梯水量的比值5001001001.550010001001101.61.8100017001001201.82.017001001302.02.2注:1、表中所列第一阶梯水量是满足100家庭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居民生活用水量;第二阶梯水量是满足居民生活改善所需的合理用水量,同时也起到抑制用水浪费的行为。2、各地在核定城市居民用水量时,可根据当地人均水资源禀赋情况在相应区间内选定,并视当地气候条件、

7、生活习惯、水生态环境、社会经济发展等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数值。3.0.4 用于居民生活用水的非常规水资源水量,不列入阶梯水量。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2 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时的写法为:“应按执行”或“应符合的规定”。编制说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

8、331-20XX),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0年X月 X日以第X X X X号公告批准发布。本标准是在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GB/T 50331-2002)的基础上修订而成,上一版的主编单位是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参编单位是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中国城镇供水协会企业管理委员会、天津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上海市给水管理处、上海市自来水市南有限公司营业所、深圳市自来水集团有限公司、武汉市自来水公司、沈阳市自来水总公司、成都市自来水总公司和北京市自来水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起草人员是陈连祥、郭得铨、宁瑞珠、郭智、郑向盈、孙立人、张嘉荣、周妙秋、李庆华、赵明华、王贤兵、刘秀英、谭明、江照辉、黄小玲和王自明。

9、本次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增加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确定原则;2.增加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3.根据最新调研情况,按照人均水资源量,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进行分级取值。 修订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是我国城市节水工作中的一项基础性建设工作,对节水减排,建立以厉行节约水资源为核心的阶梯水价形成机制提供科学依据。本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国内外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我国工程建设城市供水的实践经验,同时参考了国外先进国家的相关指标,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为便于广大供水管理、设计、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编制组按条文顺序

10、编制了本标准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以及执行中需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但是,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标准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标准规定的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 GB/T 50331-20XX 条文说明目次1 总则92 术语103 用水量标准121 总则1.0.1 本条说明了标准编制的目的,是落实保障国家水安全问题提出的“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和“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发展思路,增强城市居民节约用水意识,促进节约用水和水资源持续利用。我国淡水资源日益短缺,进行合理开发、有效利用、节约控制,是今后水资源

11、管理的重点内容。制定合理的居民用水标准,满足居民生活的基本用水需要,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用水需求,科学地确定居民生活用水量。1.0.2 本标准适用范围为“确定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各地区水资源禀赋条件不同,在执行本标准时,需要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推动实施。2 术语2.0.1 城市居民本标准城市居民定义为有固定居住地的自然人,其含义是指在城市中居住的所有人,不分国籍和出生地,也不分职业和户籍情况。随着城镇一体化的推进,择业就业方式、社会观念的变化以及人口流动等因素,导致人口统计和管理非常复杂,各地差异也很大,需确定“城市居民”的内涵和外延。在执行本标准或

12、制定地方标准或办法时对城市居民的确认要结合本地具体情况来确定,本标准对城市居民只作一个定性的定义。2.0.2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 本定义是指使用公共供水设施或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城市居民家庭日常生活使用的自来水。其具体含义为用水人是城市居民;用水地是家庭;用水性质是维持日常生活使用的生活用水。2 在用本标准核定居民生活用水量时,对于家庭内部走亲访友的流动人口可不作考虑,对户口地与居住地分离的,以居住地为准进行用水量核定或考核。2.0.3用水量1 以每人每日居民生活用水量平均值为计算基准。标准列表中此项指标值的单位用“L/(人d)”,是一个阶段日期的平均数。此指标作为月度或年度考核周期内计算居民

13、用水总量的基础值。2 以日用水量为基数,每个年度按365天计算,可按平均每个月为30.4天核算月度用水量,一年12个月中各月天数不一样,有大月和小月,如果以月度作为用水量考核周期时,可用此平均天数计算,避免按实际天数核定的繁琐。2.0.4 居民生活保障基本用水量城市公共供水系统具备为居民家庭提供保障个人基本生活合理要求的可用水量。3 用水量标准3.0.1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指标确定,应立足于当地水资源禀赋条件,根据城市的具体情况确定,尤其需要根据一定时期用水量和现状用水量的调查,对未来用水量的变化规律进行合理预测,结合国家及当地对于节水的要求,使地方用水量标准尽量切合实际。3.0.2 世界卫生

14、组织饮用水水质准则(第四版)中提出房间内有多个水龙头供水、洗衣在家中进行、服务水平最佳、不良卫生条件带来的公共卫生风险极低的可用水量为100 L/(人d)200 L/(人d)。本标准按满足现代日常生活卫生需求和合理节水原则,确定公共供水工程可供保障城市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不宜低于100 L/(人d)。人均年水资源量不超过500m3且水资源年度分配极不均衡的地区如考虑以月度为考核周期,部分月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量可适当减少,但应尽量以回用水、雨水等非常规水动态补充。3.0.3 本条按照人均水资源量给出了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以下简称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各地可依此作为节水工作的依据。中国水资源的时空分布与特点和建筑气候分区不同,建筑气候分区主要以南北划分,即以纬度为重要的考量;而中国水资源分布特点,受地形地貌影响为主,同时考虑降雨和流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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