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武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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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宣武区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 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政策培训,区劳动保障局 王志东,2007年7月12日,制度背景及意义 主要特点 主要内容,一、制度背景及意义,(一)社会保障体系解读,(二)北京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人员构成,(三)“一老一小”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得以保障,社会保障体系,其它,医疗卫生,优抚安置,社会慈善业,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会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养老保险,“一老一小”大病医疗保险,离休人员社会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费医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北京市社会保障体系构成,(三)“一老一小”实施大病医疗保险医疗待遇得以保障,经过一年多的调

2、研、测算、论证,多次征求市财政、民政、卫生、教委等14个委办局级18个区县政府及红十字会、学校、医疗机构的意见,在多次修改完善和向劳动保障部汇报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并以市政府文件下发。,二、主要特点:,保大病 高补贴 低缴费 广覆盖 好就医 易衔接,三、主要内容 (一)参保范围 (二)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三)缴费方式 (四)保障待遇 (五)就医管理 (六)制度衔接,(一)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且年满 6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 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

3、保险范围,且女年满 50周岁的居民,可参照本实施意见参加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二)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包括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以及非在校少年儿童(包括托幼机构的儿童、散居婴幼儿和其他年龄在16周岁以下非在校少年儿童),应当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

4、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缴费标准,(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和社会捐助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按学年)100元,其中个人缴纳50元、财政补助50元。,缴费标准,(一)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学生儿童,以及参照北京市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暂行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个人缴费由所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财政补助,(二)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财政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按实际参保缴费

5、人数拨付,补助资金由市和区县财政各负担50%。,财政补助,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全市统筹。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建帐,专款专用。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保证大病医疗保险基金安全。,基金管理,缴费方式 (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可由本人或家属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

6、出申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应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自此年的1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 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负责本单位在册学生和儿童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校学生和托幼机构的儿童应于每年7月1日至9月30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负责本辖区内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参加大病医疗保险的参保服务工作。符合条件的非在校少年儿童(除托幼机构的儿童外)可由家长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申请,

7、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应于每年6月1日至8月31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大病医疗保险费。 学生儿童自缴费当年9月1日起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缴费方式,(一)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130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7万元。,保障待遇,(二)学生儿童大病

8、医疗保险主要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以及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并收住入院治疗的,其住院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急救抢救留观死亡的,其死亡前留观7日内的医疗费用。 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起付标准为6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为17万元。,保障待遇,(三)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应符合本市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保障待遇,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原

9、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3所医院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并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中医医院、专科医院、医保A类医院直接就医。 参保人员须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选手册和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手册就医。,就医管理,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参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算。,就医管理,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人员中的城镇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在享受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符合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条件的,可以向民政部门继续申请城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 参照城

10、市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办法享受医疗待遇的退养人员和退离居委会老积极分子,在享受城镇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待遇后,可经原渠道继续按规定享受医疗待遇。,制度衔接,普通高等院校在校大学生中享受公费医疗的,在没有进行公费医疗制度改革之前,暂时继续执行公费医疗制度,待遇标准不变。,制度衔接,具有本市农业户籍在各类学校就读的在册学生,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 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口的学生,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衔接,符合本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享受免收借读费的非本市城镇户籍的学生,可自愿选择参加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在办理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提交以下相

11、关证件:,(一)原北京知青子女,提交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二)随军家属中的适龄儿童、少年,提交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证明;,(三)在京工作的博士后人员子女,提交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介绍信和进站函;,(四)在京投资台商及其雇员(台胞)子女,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在京就读批准书;,(五)本市引进人才子女、留学回国人员子女,提交父母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六)父母一方有北京市正式常住户口的学生,提交父(母)的北京市户口簿及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学生与父(母)关系证明。,实施日期,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9月1日起实施,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大病医疗保险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联系方式,区劳动保障局网站: ,区医保网站: ,区劳动保障局医保科: 83975471、83975472,区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83975537、83975554,北京市劳动保障咨询电话:12333,宣武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7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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