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研讨會提升企业管治及市场质素培训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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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 研討會: 提升企業管治及市場質素,2,企業管治 須予公布的交易,3,總則,新主版規則須予公布的交易(第十四章)及關連交易(第十四A章) 架構及形式以現時創業版規則第十九章及二十章為基礎 在第十四章及十四A章加入期權新增部份 在第十四A章加入財務資助新增部份 新修訂基於: 諮詢意見總結 上市委員會所作出的政策指引 將現時的慣常做法及詮釋規條化 增加透明度 刪除現時主版規則第十三項應用指引 合併於新第十四章及第十三章,4,主要規則修訂,交易的定義 須予公佈的交易的分類 反收購 計算規模測試 通知、刊發公佈以及股東批准的規定 通告內容 通函內容,6,根據規則第14.04

2、條,交易的定義,交易,是否上市發行人日常業務中任何屬收益性質的交易?*,是否財務資助?,是否營業租賃?,是否對上市發行 人構成嚴重的 影響?,不屬於規則第14.04條 的交易定義,屬於規則第14.04條的交易定義,不屬於規則14.04的交易定義,是,是,是,是,否,否,否,否,否,規則14.04(1)(d),規則第 14.04(1)(g)條,規則第 14.04(1)(e)條,是,是否向其附屬公司提供 財務資助?,凡不是日常業務中任何屬收益性 質及不是提供財務資助的交易, 包括: (未完全盡錄) 收購或出售資產 (規則第14.04(1)(a)條) 授出、接受、轉讓、行使或終 止一項期權以購入或出

3、售資產 或認購證券的任何交易 (規則第14.04(1)(b)條) 訂立或終止融資租賃 (規則第14.04(1)(d)條) 成立合營企業實體 (規則第14.04(1)(f)條),規則第 14.04(1)( g)條,* 銀行在其日常業務中所提供的財務資助將不會視為須予公布的交易,圖表一,此圖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7,交易的分類 (規則第14.06(1)至(5)條, 第14.08條),此圖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圖表二,8,反收購行動(1),將被視為新上市處理(規則第14.54條) 遵守上市規則第8章所列載的上市規定 經修訂後的定義(規則第14.06(6)條): 涉及控制權變動並觸發非常重大的收購

4、事項的界線 於控制權變動後24個月內進行一宗或一系列的收購,而每宗收購各自觸發或合計後觸發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的界線 在24個月內用以計算分類的修改基準,9,反收購行動(2),規則第14.55 條 若以下情況發生時,即將離去的控股股東不能就任何向新控股股東收購資產決議案進行表決: - 控制權變動;及 - 即將離去的控股股東出售其股份予任何人 規則第14.92 條及第 14.93 條 於控制權變動後24個月內禁止出售在控股權變動時既有的業務: 在禁售期內進行的以上出售事宜將被作為新上市處理 若於控制權變動後購入的資產能符合規則第8.05條列明的盈利紀錄規定,以上的禁售規定將不適用,10,分類,見圖

5、表三: 須予公布的交易的分類,11,須予公布的交易的分類,第14.04條以內的交易,財務資助,出售資產 授出、接受、轉讓或 行使期權而出售資 產 終止財務租賃或營業 租賃,收購資產 授出、接受、轉讓或 行使期權而收購資產 處理財務租賃或營業租賃 成立合營公司,反收購,考慮分類的規則,非常重大的收購,非常重大的出售,主要交易,須予披露交易,股份交易,否,否,是,Yes,第14.06(6)(a)條,第 14.06(6)(b)條,是,第14.06(6)條,第 14.08條,第14.06(5)條,第 14.06(4)條,第 14.06(3)條,第14.06(2)條,第14.06(1)條,是,否,是不是

6、所有百份比率低於5%?,有沒有任何百分比率是5% 或以上但所有百分比率少於25%?,有沒有任何百分比率是25% 或以上但所有百分比率是少於 100% (適用於收購)或 75%(適用於出售)?,屬於出售交易而任何百分比率是75% 或以上?,是,是,是,除非屬於股份交易, 此交易並 不會被須予公布的交易的條 例所規範,否,否,否,否,屬於收購交易而任何百分比率是100% 或以上?,是,否,涉及上市發行人發行股份?,交易的性質是甚麼?,涉及控制權易手及觸發非常重大收購?,(a) 在新控股股東取得上市發行人的控 制權後24個月內向新控股股東收購 資產; (b)這控制權易手未被視為反收購;及 (c) 觸

7、發非常重大收購的界線?,迴避新上市之要求?,是,是,圖表三,此圖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12,計算規模測試,五種規模測試(第14.07條) 資產總值測試 取代現有的資產淨值測試 代價對總市值測試 取代現有的代價對資產淨值測試 收益測試 作為一獨立測試 盈利測試(沒有改變) 股本測試 (沒有改變) 將交易合併計算(第14.22條, 14.23條) 若所有交易於12個內完成 若所有交易是有關係 將交易合併計算的因素都記載在第14.23條內,13,總資產測試(1),第14.07(1)條, 14.09至14.12條, 14.16條, 14.18條及14.19條 資產測試= 資產總值(交易的要點) 上市

8、發行人的資產總值 資產總值= 流動資產+ 非流動資產 + 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 (第14.04(12)條) * 包括正或負商譽,14,總資產測試(2),15,代價測試(1),第14.07(4)條, 第14.15條 代價測試= 代價的合理值 上市發行人的總市值 代價合理值的決定因素(第14.15(1)條) 市值的計算方法(第14.07(4)條),16,代價測試(2),若交易涉及成立一間合營企業 總資本承諾及任何提供的擔保或補償的總和 (第14.15(2)條) 若發行人解除或承擔賣家的任何實際或或然負債 在代價上須加上需承擔或解除的總負債 (第14.15(3)條) 若發行人在將來需要付出或可以獲

9、得報酬 代價= 根據協議需要付出或可以獲得的最大總報酬 (第14.15(4)條),17,收益測試,第14.07(3)條, 第14.14及14.17條 收益= 目標物所產生之收益 上市公司之總收益 收益指: 一家公司主要業務所得的收益 扣除偶然出現的收益和利潤項目,18,計算總資產、盈利及收益所使用的數字,19,分類規則的例外情況,第14.20條 如任何規模測試產生不尋常結果 提供交易所適當的替代測試(如有) 例如:員工人數、生產能力及任何有關特定行業之比率 替代盈利測試用作比較盈利率,20,通知、刊發公佈及股東批准的規定,請看圖表4: 有關通知、刊發公佈以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之簡述,21,有關通知

10、、刊發公告以及股東批准的規定之簡述,此圖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圖表四,22,股東批准的規定(1),一般表決的規定(第14.46條, 第14.49條, 第14.55條) 所有股東可以表決除非以下情況: 在該項交易擁有重大利益(目前之規定) 於該項交易擁有重大利益的任何股東之聯繫人(將目前慣例編成條例) 如任何股東須放棄投票權,應以投票表決方式進行(第13.39條),23,股東批准的規定(2),重大權益之定義(第2.15, 2.16條) 適用於所有上市規則 沒有財務或金錢之準則 以個別情況作決定 主要因素(不包括所有)之考慮: 股東為該交易的其中一方 收取其它股東不能獲取的經濟或其它利益 披露必須

11、放棄表決的股東的表決權(第2.17條),24,股東給予書面批准,適用於主要交易* (第14.44條)如果: 沒有股東需要放棄投票權;及 書面批准需來自由一名股東或有密切聯繫的股東共同持有該發行人證券權益50% 以上,並有權在該股東大會行使其表決權。 有密切聯繫的股東之定義(第14.45條) 不適用於以下交易: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第14.49條) 反收購(第14.55條) * 在任何情況,如申報會計師於收購的業務或公司的有關會計師報告中發表保留意見,股東的書面批准將不會被接納(第14.86條).,25,其它公告之要求,在下列情況下,須發佈公告(第14.36條): 交易終止

12、 條款之重大更改 完成協議之重大延遲,26,公告內容,確定交易對方及其最終擁有人為獨立於發行人及其關連人士(第14.58(3)條) 目標資產的賬面及估值(如適用)(第14.58(6)條) 以書面批准方式批准主要交易的股東的名稱,每位股東所持有的證券數目及各股東之間的關係(第14.60(5)條) 盈利預測(第14.62條) : 主要假設 申報會計師或核數師函件 財務顧問報告,27,通函內容(1),每位董事及其聯繫人的競爭利益(第14.64(8)條) 足夠營運資金之聲明(第14.66(4)條) 適用於主要收購及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及反收購 管理層討論及分析*: 目標物(主要

13、收購)(第14.66(5)條) 餘下集團(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 (第14.68(3)條) 擴大後集團(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 (第14.69(7)條) * 就反收購,集團業務方向的有關資料必須披露,28,通函內容(2),於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購事項、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項或反收購涉及基建工程項目或基建/工程公司的權益(第14.71條),需要編備業務估值報告或交通研究報告 所有基本假設 敏感度分析 如業務估值是基於盈利預測, 由申報會計或核數師作報告 由財務顧問作報告,29,新規則的應用,30,企業管治 關連交易,31,總則,新主板第十四A章之關連交易 加入期權新增部份 加入財務資助新增部份 如主管

14、人、交易及上市發行人之新釋義 關連交易也可屬於須予公布的交易 適用主板規則第十四章或創業板規則第十九章,32,主要規則修訂,關連人士釋義 聯繫人釋義 關連交易釋義 關連交易類別 最低規定水平 持續的關連交易,33,關連人士釋義,見圖表五: 種類1之關連人士 見圖表六至八:種類2A及B之關連人士 非全資擁有附屬公司 見圖表九: 視作聯繫人 見圖表十:關連人士之聯繫人,34,關連人士釋義(1),規則第14A.11 (1)條 發行人及其任何附屬 公司之董事、行政總裁 及主要股東*,關連人士包括:,規則第14A.11(2)條 緊接前十二個月為董事 者,規則第14A.11(3)條 中國發行人之發起人 及

15、監事,規則第14A.11(4)條 聯繫人,第1.01條,種類1,* 至於創業板發行人,關連人士也包括管理層股東 * 按前創業板規則,發行人之附屬公司的董事、行政總裁或主要股東也不會當作關連人士 現創業板規則將修訂與主板規則一致,圖表五,此圖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35,關連人士釋義 (2),種類2A: 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 上市發行人之任何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如上市發行人層面之關連人士在 該附屬公司持有10%或以上權益 (第14A.11(5)條) 上述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之任何附屬公司(第14A.11(6)條),上市公司,上市公司的B董事,A公司 (上市公司之非全資擁有的附屬公司)及 其附屬公司(全資或非全資擁有),持50%以上的權益或根據HKFRS或IFRS持有控制權,持10% 或以上的權益,由於B董事是上市發行人層面的關連 人士並持有A公司之10%或以上的權益, A公司及其附屬公司均屬上市公司之關連 人士,圖表六,此圖並不構成上市規則之部份,36,關連人士釋義 (3),D公司 (上市公司之非全資擁有 的附屬公司),上市公司,持50% 以上的權益或根據HKFRS或IFRS持有控制權,持10% 或以上但少於30%的權益及不控制董事會成員之組成,C董事是上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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