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律知识课件教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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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及防治管理,瑞昌市卫生监督所 二一年十月,提 纲,职业病防治法总则 职业病三级预防 之前期预防 职业病三级预防之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防治法总则,立法目的和背景,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发生;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为劳动者的根本利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 经济贸易全球化对我国职业卫生的挑战,使企业更好参与国际竞争,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职业卫生立法历史,工厂安全卫生规程 -1956年国务院颁布 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1956年国务院颁布 矿山防止矽尘危害技术措施暂行办

2、法-1956年卫生部、劳动部颁布 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国务院颁布,我国职业卫生立法历史,矿山安全法 -1992年 劳动法 -1995年以后颁布,设立劳动卫生专章 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国务院颁布,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第20号令) 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第21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第49号令) 职业病健康监护管理办法(第23号令) 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24号令)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第25号令) ,放射 工作 人

3、员 职业 健康 管理 办法,放射 事故 管理 规定,放射 诊疗管理办法,放射 防护 器材 与含 放射 性产 品管 理办 法,卫生部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卫生概念,是通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的一门科学,其目的是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国标GBZ/T224-2010 ),法定职业病广义的概念,职业病防治法第二条所称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

4、的疾病。,法定职业病狭义的概念,由于社会保障的需要,每个国家根据各自的具体情况,由国家和政府部门以法律法规形式规定了职业病范围,称为法定职业病,经确诊后,则享有政府规定的劳保待遇。,法定职业病狭义的概念,我国1957年规定14种;1987年修订为9类99种;2002年修订为10类115种法定职业病。,(一)总则,法定职业病定义: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职业病。,职业病的四个要件 在职业活动中产生 接触职业危害(不是指全部,职业危害因素目录有界定) 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十大类115种) 与劳动用工

5、行为相联系(有用工合同关系),(一)总则,由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要形成劳动关系,个体劳动不纳入职业病管理的范围 。,分类管理 是指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性质、毒性、危害程度及对人体健康造成的损害后果确定类别,采取不同的管理办法。 目前主要分类管理有: 建设项目分类管理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放射诊疗项目分级分类 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 ,(一)总则,通过对工作场所内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健康损害进行 识别、评估、预测和控制 识别:职业危害因素 评估 预测:职业危害因素可能对劳动者产生的损害 控制:提出意见和解决的措施办法,综合治理 是指职业病防治活动采取一切有效的管理和技术措施。包括政府

6、的规划管理与组织领导,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分工监督管理,工会组织的日常督促检查,用人单位的自律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劳动者的民主监督等。,(一)总则,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工伤社会保险的监督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待遇。,(一)总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是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监督管理统一负责的执法主体。但职业病防治工作关系到广大劳动者的职业健康及其相关权益,需要全社会的关心支持和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这里涉及的有关部门主要有劳动保障、计划、安监、经贸行政部门及工会组织等。,(一)总则,职业病三

7、级预防之前期预防,预防和保护劳动者免受职业性有害因素所致的健康影响和危害,使工作适应劳动者,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二)前期预防,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的源头 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 职防法第十三条:六项职业卫生要求(危害因素达标、相适应防护设施、生产布局合理、配套的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等符合要求、其他要求) 条例第十一条,使用有毒物品的用人单位并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改、扩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可行性论证,职业危害严重 的项目,建设项目管理,(二)前期预防,在卫生行政部门中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

8、病危害项目的,应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 卫生部已颁布了21号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二)前期预防,职业病三级预防之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用人单位的职责 及时、如实地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并接受监督检查;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确保劳动者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建立防治管理机构或组织; 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职业卫生档案和职工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卫生监测评价制度; 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预案。,(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 落实职业病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 作业场所

9、职业危害评价与管理 有专人负责日常监测; 委托有资质的机构; 检测和评价结果存入职业卫生档案。 职业病危害告知 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 严重危害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 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前进行职业性体检; 发现有职业禁忌症劳动者进行调离,并妥善安置; 未进行离岗前体检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卫生的宣传和培训 用人单位负责人自身接受培训; 对劳动者的宣传、培训。,(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危害的报告 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急性职业病事故应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

10、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人时,应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断为职业病的,还应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对职业病患者的救治、安置 用人单位有责任组织对急性职业病人的救治和医学观察; 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人进行诊断,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安排职业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时,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上述劳动者的职业健康监护、安排疑似职业病人的诊断和医学观察期间等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对职业病人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

11、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若用人单位未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其病人的医疗和生活保障由用人单位承担。,(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七项权利,第三十六条) 职业健康权:获得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受教育权: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知情权:了解自身工作场所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订立劳动合同时告之;已经从事职业危害工作时告知将检测、评价结果定期向劳动者公布;健康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尤其是有疑似职业病可能时,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告知);,(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检举控告权: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违法和违章行为提出批评

12、、检举和控告; 拒绝作业权:可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参与决策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保障权:要求提供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学习和掌握有关职业卫生知识;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发现有职业病事故隐患时,应及时报告。,(三)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促进和保障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的身心健康和社会福利,职业病诊断(第三十九条至四十二条) 诊断机构条

13、件: 具有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 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 执业医师; 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考虑我国大量的流动劳动力,使诊断工作做到便民、及时。,(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诊断原则: 职业史、危害接触史; 现场危害调查评价; 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诊断; 三人以上集体诊断(具有诊断资格者) 推定诊断原则(第四十二条,没有证据否定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间的必然联系,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可以诊断为职业病),(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诊断证明书 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负技术上责任) 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负管理上责任) 诊断争议鉴

14、定 省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 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 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的办法工作委托,而责任未下放; 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两级诊断,如市级、省级诊断机构是平等的,而鉴定的两级为不等同的; 回避原则:在两级鉴定中都要实行。,(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用人单位举证责任 提供现场职业危害监测资料; 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其间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 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妥善安排; 经济补偿:依照民事法律有获得赔偿权利; 用人单位承担费用未参加工

15、伤社会保险的; 用人单位变更时对职业病人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义务。,(四)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包括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劳动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等方面。 对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即指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从事的监测、评价工作是否具有客观、公正性。,(五)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与职权 调查取证:进入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和取证; 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和采集样品,但对查阅、复制材料负有保密义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如要求停止没有防护设施的危险作业

16、等。,(五)监督检查,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如疏散人员,封闭事故现场并要求有关人员不得入内等。 当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应及时解除相关控制措施,同时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及社会有关方面,以消除紧张与不安的心理,恢复正常生产。,(五)监督检查,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 行政法律责任 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责令限期治理、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卫生技术服务资格等; 处罚款额最高达到50万元,(六)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的法律责任(主要条款) 第六十二条 建设单位违反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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