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弃物管理教学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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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废物管理培训,医疗废物管理,医疗废物: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 管理目标: 有效预防和控制医疗废物对人体健康和环境产生危害 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防止因医疗废物收集、处置不当引起疾病发生、传播和环境污染,保障人民健康 难点:感染性、损伤性废物和具有社会危害性的一次性医疗用具,对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进行现场卫生学检测 ; 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三条,对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医疗废物管理的规章适度

2、及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的工作情况; 污水、传染病人或疑似传人病人排泄物的消毒处置情况 ; 有关医疗废物管理的登记资料和记录; 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相关人员的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健全组织管理体系,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职能处室,医疗废物产生科室,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规范管理流程 制定应急预案,多科室:后保部、医院感染管理科、医疗/护理、临床医技、社区中心及站 完善设施设备 加强各层次人员培训 内部督导、检查、落实制度 应急协调,属地管理 执行规范的管理流程 发现/报告应急事件,完善规章制度,医疗废物管理委员会(小组)名单及职责 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处罚

3、规定 一次性用品管理规定 药物性、化学性医疗废物管理规定 废弃输液瓶(袋)的管理规定 医疗废物管理细则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P69 医疗废物出处签 医疗废物交接登记表 医疗废物遗撒泄露应急预案p114 医疗锐器伤管理规定 医疗锐器伤登记表 设置医疗废物管理制度文件夹,规章制度拟定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 国务院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卫生部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标准和警示标识规定 国家环保总局、卫生部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卫生部、国家环保总局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北京市卫生局(2009年12月1日起执行),明确部门职责,医疗机构医疗

4、废物的管理部门和人员职责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及机构内处置过程中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 负责组织医疗废物管理的培训工作; 负责医疗废物登记和档案资料的管理; 负责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的物体、医疗废物运送工具、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有关的设施设备的清洁消毒工作;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中的其他事宜。,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六条,基础建设,专用包装、容器、设备、设施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 医疗废物专用利

5、器盒 医疗废物专用周转箱(桶) 医疗废物专用盛器 医疗废物专用收集运送车 医疗废物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 医疗废物专用冷藏设备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 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 技术要求、质量检测报告 (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三章,消耗材料购置要求,从具有合法经营资质、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企业购置; 由供货单位出据北京市塑料制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的质量检测报告; 进行每批抽样检查,发现问题时整批退货; 每批购置后15日内, 将有关情况在北京市卫生规划建设管理信息网上进行填报备案。,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包装要求(HJ 4

6、21-2008 ),分类包装共三类: 利器盒 包装袋 周转箱 专用盛器 包装物的要求 黄色 有统一标识 无污染 无破损 符合装量要求,批次检测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HJ 421-2008 代替 环发2003188号,运送工具要求,周转箱 院内转运车 集中处置转运车,医疗废物警示标志和警告语标准,警示标志 直角菱形,警告语应与警示标志组合使用,背景色为淡黄色,警示标志和中英文文字为黑色 包装袋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5.0cm;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1.0cm;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6cm;警示标志 最小12.0cm12.0cm 利器盒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

7、小2.5cm;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周转箱(桶)、盛器、收集运送车、专用压力蒸汽灭菌设备、专用冷藏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感染性标志 高度最小2.5cm;中文文字 高度最小0.5cm;英文文字 高度最小0.3cm;警示标志 最小6.0cm6.0cm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和自行焚烧处置设施、设备警示标志和警告语 在门左侧适当高度悬挂带有警示标识的“医疗废物暂存处”和“禁止吸烟、饮食”标牌,宽、高分别不小于40cm15cm、40cm10cm,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暂存处的建设要求,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人

8、员活动区和生活垃圾存放场所,方便医疗废物运送人员及运送工具、车辆出入;条件不允许时,各行其道; 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上锁,墙面、地面平整,易于清洁和消毒; 有防盗、防鼠、防蚊蝇、防蟑螂的安全措施; 防止渗漏和雨水冲刷; 避免阳光直射; 设有明显的医疗废物警示标识和“禁止吸烟、饮食”的警示标识。,管理流程,分类、收集、包装-产生单位,产生单位人员按医疗废物不同类别分别置放于专用包装袋或利器盒内 在使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前应认真检查,确保无破损、渗漏和其它缺陷 根据医疗废物分类目录分类收集 有效封口:达到专用包装袋和利器盒的3/4,紧实、严密封口,中文标签,标签应当标明医疗废物产生部门、产

9、生日期、类别、备注等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移送到本部门设置的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分类、收集、包装-产生单位,门诊部等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箱、柜)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未设暂存处的社区站应当设立相对固定的医疗废物专用暂时贮存设备(箱、柜),医疗废物分类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感染性废物:携带病原微生物具有引发感染性疾病传播危险的医疗废物。 病理性废物:诊疗过程中产生的人体废弃物和医学实验动物尸体等。 损伤性废物:能够刺伤或者割伤人体的废弃的医用锐器。 药物性废物:过期、淘汰、变质或者被污染的废弃的药品。 化学

10、性废物:具有毒性、腐蚀性、易燃易爆性的废弃的化学物品。,特殊管理的医疗废物,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废物的管理,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废弃的含有汞的体温计、血压计等,应交由专门机构处置; 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隔离的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使用双层包装物,并及时密封; 医疗废物中含有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由医疗卫生机构指定专人在产生地点经压力蒸汽灭菌或用化学消毒剂处理后,再按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病理性医疗废物应置于专用冷藏

11、设备中暂时贮存,专用冷藏设备置于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处并保证不间断工作。,分类收集点-产生单位,设置: 单独:医疗废物产生较多的部门、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手术室等医技部门、传染病门诊/病房 合并:医疗废物产生较少可按照距离最近原则,可与暂存处合并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点设置要求: 相对独立且易于管理 方便医疗废物的收集、运送 分类收集方法的示意图和有关文字说明 救护车、流动采血车、献血屋、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谁产生、谁负责”,分类收集点-产生单位,在家庭病床和医疗服务点诊疗活动中产生的医疗废物在每次诊疗活动结束后,有开展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直接移交给本单位负责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管理的人员;

12、当日不能带回的,应当要求病人或家属待诊疗活动结束后,将涉及的医疗废物按要求封装后暂时贮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处,次日由负责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按要求取回处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属自行处置。 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分类收集点暂存-产生单位、院内运送人,专用盛器 室内专人值守 院内运送人员,运送前检查: 医疗废物分类收集是否使用专用包装袋、利器盒 每个医疗废物包装袋、利器盒上是否标有中文标签,标签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利器盒有无破损,封口是否严密 发现不符合时应提出改正要求,合格后收集 每次转交后,消毒、清洗,分类收集点交接-产生单位、院内运送人,应填写医疗废物

13、交接单,交接单应包括: 医疗废物来源或产生部门; 医疗废物类别及包装袋(盒)重量或数量; 交接时间; 经手人签字。 交接单填写并核对无误后,交接双方确认,保存3年以上。,运送-院内运送人,时间和路线应当相对固定 路线应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较偏僻为原则 时间应避开诊疗高峰时段 运送过程中运送者不得远离运送车 直接运送到指定的暂时贮存场所 每次运送医疗废物工作结束后在指定地点消毒、清洗转运工具并记录,交接-院内运送人,暂存处管理员,填写医疗废物交接单,内容应包括: 医疗废物的来源、类别、袋或盒重量或数量 交接时间 经办人签名 交接单保存时间3年以上,暂存处暂存、交接,暂存: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

14、不得超过48小时 每次清运后消毒和清洗并记录,记录保存3年以上 清洗的污水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交接: 签约有资质的集中处置单位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种类、数量、重量、经手人签字 保存3年以上,暂存处暂存、交接,暂存: 医疗废物暂时贮存时间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社区中心现状: 社区站现状: 解决办法: 贴标签时间: 有关塑料袋及锐器盒要求 医院备有检测合格厂家的产品,如:布鲁格林 清洗的污水应排入医疗卫生机构污水处理系统 现有污水处理系统能够正常使用 绘制平面图标明产生科室及运送路线,禁止行为,医疗废物混入生活垃圾 私自转让、买卖医疗废物 非暂时贮存场所堆放或存放医疗废物 无关人员

15、出入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 在暂时贮存场所内进行无关的活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求,医疗卫生机构与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签署医疗废物处置合同(协议),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承诺以下内容: 按相关法津、法规安全处置医疗废物; 每次转交给医疗卫生机构的周转箱是经过严格清洁消毒并完好无损的; 到医疗卫生单位收取医疗废物时间间隔不超过48小时。,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相关资料保存情况,内容: 交接单: 产生单位-院内运送人 院内运送人-暂存处管理员 暂存处管理员-集中处置单位运输员 清洗消毒记录: 产生单位集中收集点 运输工具 暂存处 院内督查、人员培训记录 意外应急调查处理报

16、告 时间:保存3年,输液器材管理,第四十八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是指未经病人血液、体液、排泄物污染的各种玻璃(一次性塑料)输液瓶(袋)。 第四十九条 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由产生科室收集,医疗卫生机构统一转交或出售;临时贮存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有专人管理,并有防盗措施。 第五十条 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应转交或出售给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取得合法经营资质,在本市有固定经营和处置场所; (二)单独收集、处置、出让(售)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 (三)收集、处置技术符合安全、环保和卫生防病要求; (四)承诺收集的非医疗废物输液瓶(袋)回收后不用于原用途、用于其他用途符合不危害人体健康要求。 第五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使用过的输液器的金属部分,应作为损伤性废物收集、处置;软质部分应作为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置。,北京市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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