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与破产法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教学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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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产与破产法 破产制度与破产法变迁,引例131:从GITIC看破产震荡,1999年1月11日,广东国投作为债务人向广东高院申请破产。1月15日,广东高院立案,16日,法院宣告广东国投等四家企业破产,由法院指定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2003年2月28日破产程序终结,历时4年,但继续保留清算组(国外一般要8-10年。香港一家银行破产案,1991年就立案,到2003年也未审结)。 因其政治意义和国际影响,受到中央和地方高度重视,办案效率非常之高,也花了4年时间进行清算! 政府重视,清算组3任组长武捷思、董红、刘昆分别为省府省长助理、副秘书长!法院更是高度重视,吕伯涛院长亲自任该案领导小组组织。省法院集

2、中全省法院力量,统一指挥和调度,投入全省58个法院500多名法官,法警,出动1万多人次,采取了查封、冻结、扣押、拍卖、中止、终结等法律措施,竭力追收其境内外财产。 偿还财物通知书发出600多份,执行案件280多件,涉及金额近180亿元。广东国际大厦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和债权(63层)的拍卖,就拍了3次(2001年12月18日、2002年1月30日、10月18日)。 这种追收力度不可谓不高,扣除清算费后,最后到201家债权人手上只有区区25.36亿元,破产债权清偿率达12.52%。烧高香了!,(二)破产程序,我国企业破产法(2006): 破产清算 重整程序 和解程序,二、破产类型与法律适用

3、,(一)破产类型 自然人破产 法人破产 非法人团体破产 (二)法律适用 1、国外 因破产主体而异 2、中国 统一适用破产法:企业法人破产!,三、破产事由,(一)立法例 列举主义:英国、澳大利亚、香港 概括主义:绝大多数 折衷主义:英国破产法(1986) (二)概括性事由 1、不能清偿 2、停止支付 3、资不抵债,四、破产法的综合性与多元目标 (一)性质:综合性 1、兼有企业法特征的债务清偿法 2、实体法与程序法融为一体 3、浓厚公法色彩的私法 (1)作为一般执行程序,破产程序法均为公法规范。(2)当事人意思自治受到限制。 (3)为避免因破产清算带来社会震荡,政府往往对困境企业予以救济,使其能够

4、东山再起。,(4)为避免因自然人破产而增加社会救济对象,加重社会负担,各国大多准予为其留下维持生计的自由财产。 (5)基于社会政策之考量,注重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目标 1、企业价值最大化 2、公平分配 3、社会稳定,引例13-2:东山再起的粤海 五、破产制度变迁 (一)(一)从债权人本位到免责主义 1、债权人本位主义 十二表法:准予债权人卖债务人为奴隶,甚至杀死;如有多个债权人,还准予其分享出卖之价金或分割尸体。 “bankruptcy”源于拉丁语“banca rotta”:砸烂摊位,对债务人人体执行虽受到限制,但债务人监禁制度依然存在。英国直到破产法(1926)才取消该制度,美国从1

5、9世纪中叶才自纽约州开始陆续禁止监禁债务人,曾参与美国宪法制定并被尊为美国“国父”之一皮博特莫里斯,就因从事土地贸易而破产,也偿到了费城债务人监狱的滋味 债权人本位还意味着,债务人不因破产而免责。 2、免责主义的兴起 源于英国,进而英美法系,最终为世界各国普遍采用。我国自然谈不上破产人免责问题,3、破产人免责方式 英国 澳大利亚 德国 (二)从公平分配破产财产到企业价值最大化 1、概述 2、和解 3、重整,七、破产立法与全球竞争体制下的破产法改革,(一)破产立法例 无不采用单行法形式。我国采用民商合一模式,破产法自然采用单行法形式。 大多数采用统一破产法模式。 (二)全球竞争体制下破产法改革

6、八、我国破产立法及其改革 (一)古代与近代中国破产立法 我国古代并无破产制度,父债子还之观念根深蒂固。 近代破产立法:始于清末,(二)新中国的破产立法 1、改革开放前的破产规范性文件 2、改革开放后的破产立法 (三)我国破产法改革 1994年开始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便根据八届人大立法规划,着手修订该法; 2006年8月27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通过,并于2007年6月1日起实施。该法历经12年多次修改,终获通过,真可谓十年磨一剑!,其创新和突破: (1)扩大了破产的适用范围,所有企业法人的破产均纳入其调整范围。 (2)规定更为系统明确,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可操作性更强。 (3)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具有专业性、独立性的管理人制度。 (4)推行债权人自治。 (5)规制破产违法行为。 (6)高度重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7)确立有限的、有弹性、有张力的跨境破产原则。 (8)“新老划断”方式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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