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嘉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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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嘉兴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研究 基于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的分析一、引言 作为新制度经济学发展进程中的最重要流派,交易费用经济学起源于Ronald H. Coase于1937年发表的企业的性质一文,其代表人物是集大成者Oliver E. Williamson。现如今,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己经得到了广泛的共识并在众多经济领域得到了充分的应用。所谓交易成本就是“个人交换他们对于经济资产的所有权和确立他们排他性权利的费用包括事前准备合同和事后监督和强制合同执行的成本”。人们所能见到的各种经济组织形式、市场习惯做法、交易方式,其相对经济优势起源于交易成本,新制度经济学的核心就是运用交易成本来分析它们的多样性

2、。通过理性选择的假设和个人效用福利最大化可以发现:以一定的技术状态、产权体系、交易成本为约束条件,个人将寻求导致他们联合起来的价值最大化的契约安排。(埃格特森,1996)。国内不少农业经济学者己经将交易费用的分析框架应用在农业经济组织中。庞晓鹏(1999)将农村民间合作服务组织的产生与交易成本的节约联系起来,认为农民进入市场无法回避的交易费用主要分为三类:探索费用、评估费用和交涉费用,并通过对农民直接进入市场和利用民间合作服务组织间接进入市场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得出民间合作服务组织替代市场交易可以大大降低市场交易费用,在此基础上对其规模进行了界定。何坪华、杨名远(1999)分析了制约我国农户经营市

3、场交易成本的主要因素有:规模不经济、信息不对称、机会主义、农用资产专用性程度高等,并认为中介组织节约市场交易成本的机理在于:交易的规模经济、简化交易关系、节约交易费用、提高谈判地位、抑制机会主义倾向。作为治理结构存在的市场与组织都会对各交易主体产生影响,从而使交易费用发生变化,交易效率理论为市场与组织的效率要求提供了一个可供操作的判断标准。Willianson(1985)对市场与组织问题的比较研究强调:根据不同的治理结构来选择不同的交易方式,可以节省交易成本。治理结构也即契约选择的问题,包括交易主体与市场直接签约及通过组织与市场间接签约,后者更加复杂。本文正是基于Willianson对组织问题

4、的比较研究方法,从交易费用与契约选择的角度,对嘉兴市多样化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进行分析,比较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差异。2、 嘉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形式分析(一)嘉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现状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嘉兴的农业也面临与全国一样的问题,但善动脑筋的农民终于悟出了一个道理:要解决千变万化大市场和千家万户小生产的矛盾,唯一途径就是合作起来。“有合作必有分工,有分工必出专业,有专业必上水平,有水平必现规模,有规模必生优势,有优势必上市场”。无论是加工企业还是销售大户,或是批发市场、超市,都需要合作。关键是农民得先自己合作,再与他们进行二度合作,这样才可以拓宽合作空间,才有可能抢占主动位置,保

5、护自身权益。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以后,嘉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随着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的显现和农业产业化、市场化的推进,发展逐渐加快。进入二十一世纪,在各级政府培育扶持和农业龙头企业等主体的有效带动下,嘉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进入了一个蓬勃发展期,其培育、发展速度明显加快,数量快速增长。2004年全市新组建合作社42家,2005年新增41家,2006年新增了67家,2007年又净增了51家,2009年新增133家。到2009年12月为止,嘉兴市已组建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527家,注册资金14661.35万元,增加7449.48万元,入社社员43969个,占纯农户的21%,增加16869个,带动农户26.34

6、万户,占总农户的40%,增加2.88万户,有194家合作社拥有品牌,合作社基地面积39.41万亩。嘉兴市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迅速,在提高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拓宽农民增收渠道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呈现出合作广泛、形式多样、机制灵活的发展态势。目前全市农村专业合作社涉及行业已覆盖粮油、蚕桑、畜禽、渔业、水果、花卉苗木等大多数优势主导产业。从涉及行业看,从事农产品加工与流通的农村专业合作社逐渐增加。从组建形式看,主要有规模经营(贩销)大户带动型、农技(供销)等部门牵头型、企业带动型和股份合作型等4种。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同组织形式之间的比较 1.能人牵头的“合作组织

7、+农户”。能人牵头的“合作组织+农户”组织形式运作的特点是:通过双方事前签订的契约,农户家庭分工生产规定品种、产量的农副产品,然后以种养大户牵头、销售经纪人为纽带、技术人员为支撑,把分散经营的农户联合起来,形成统一生产、加工、销售联合体。在实践过程中,生产什么在“合作组织+农户”的组织形式中,是由“ 龙头” 根据市场分析而作出决策,然后把生产任务下达给签订了契约的农户。“合作组织+农户”具有市场自由契约的特征。在如何生产的问题上,“ 龙头” 只是起一个技术服务和指导的作用, 而具体的生产多少, 怎样安排生产则是农户自主的决定,即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组织中享有一定的自主权。农民的决定则是在进行了成本

8、收益分析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行为结果。该种组织方式一方面降低了农户单独进入市场的交易成本,增加了农户利益;另一方面农户们可以实现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的规模性,增强市场谈判能力,最终增加了收益。然而这种组织形式存在内在的不稳定性,实践也证实了这一点,其生存时间并不会一直延续。造成不稳定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契约约束的脆弱性以及组织有效协调的困难, 这主要是由于组织的整体目标被各方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取代。签约与履约之间的时滞性、外部交易关系的多变性以及经济人假设会引发各方的机会主义行为。交易成本经济学认为,契约约束和有效协调需要依靠仲裁机构(如法院) 等利益中立的第三方进行协调,但协调成本极高甚至不可能。

9、如果有农户违约,其他人求助于仲裁机构需要花费诉讼费用,收益却只是单个农户的有限赔偿,收益难抵成本;相对应, 如果牵头人违约,农户诉讼费用较违约赔偿要高,得不偿失只好忍气吞声。牵头人与农户双方的约束力弱,使得能人牵头的“合作组织+农户”这种组织形式极其不稳定。2.企业带动型“公司+合作社+农户”。“公司+合作社+农户”这一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是:农户家庭分工生产农副产品,公司负责加工与销售农副产品,合作社充当中介,主要为农户提供产前和产中的某些服务,如农用物资采购、技术服务等,也为公司提供服务,如对农副产品进行收购或粗加工。公司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公司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契约之和。企业接近市

10、场,可以根据市场预测,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数量、品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 合作社再把生产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个农户。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合作社验收、收购及粗加工,然后由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表面上看,“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较“公司+农户”要复杂,然而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此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公司与农户直接签约时契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契约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 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且监

11、督成本较低。当市场价格高于契约中规定价格时,农户有违约的机会主义倾向,此时合作社会从长远利益考虑,及时制止农户的机会主义行为发生,起到私人裁决的作用;当市场价格低于契约规定价格时,企业有违约的倾向,但从长远利益来看,企业违约成本(即未来的交易费用) 十分高昂,从而会履行契约。据上分析,“公司+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和产品价格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但在另一方面,由于契约不完全,合作社不能制约企业的压级收购行为,企业也不能完全制约合作社签约后的机会主义行为,这种组织形式依然存在治理缺陷。合作社本身

12、规模较小,资金有限,容易因农户的进出自由导致解散,从而使该组织形式返回到“公司+农户”。如何增强合作社自身的稳定性已成为急待解决的问题。3.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与上述充当起中介功能的合作社相比,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农户自发组织、以入股方式实行资本联合,依靠“激励约束”机制实现股东之间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发展起来、自己管理的互助组织,具有中介功能、服务功能以及实体功能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将农户组织起来,开展农产品深加工与流通,延伸农业产业链条,代表农户与市场进行谈判,还通过向农户科学技术和科技信息,提供更广泛的产前、产中、产后服务,促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农户的组织化程度,加强农户进入市

13、场的竞争力,从而推动农业产业化进程。我国单个农户因劳动力供给、管理能力及土地可获得性的制约使得经营规模比较小,对市场的影响甚小,而农产品加工和销售企业则有明显的规模经济效应,具有市场势力。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对称,农产品的销售价格较低且农户承担更多的风险,为避免自身利益受损,农户有动力组建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在与农户的交易中,更有利于克服由于不完全和非对称性信息以及资产专用性的存在所产生的交易费用。不完全和非对称信息的存在导致契约双方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不利于契约的达成,需建立监督机制防止机会主义行为,但监督成本高昂。农业生产中较强的地点专用性、物质资产专用性、专用资产特征以

14、及人力资本专用性和产品销售专用性的特点决定了其总体水平较高的资产专用性,从而容易遭受企业机会主义的风险。同样,假使大规模农产品加工企业资产专用性较高的话,也可能遭受农户中止货源的机会主义行为。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通过外部交易内部化,即实施不完全的纵向一体化战略降低交易双方机会主义行为的风险。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内部,农户仍然作为独立经营者,这就降低了合作社对农户生产的监督费用;农户的收益与“农业合作社”的收益构成激励相容约束,使得农户愿意分担合作社的风险与收益,强化了自我约束能力。因此,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是一种有利于降低交易费用的契约选择。任何组织都存在内部管理费用,股份合作型农业合作社也不

15、例外。合作社不仅是社内成员之间利益的联结,也是建立在成员团结、信任与合作的基础上,合作社降低与农户之间的交易费用的基础在于社员对合作社的认可度。合作社代表社内成员的利益,在利益分享时难免因贡献差异而发生分歧,协调的难度增加,导致管理费用相应增加。4. 农技部门牵头引办“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这种组织形式主要是依托技术服务部门组建,即由县(市、区) 乡镇技术服务部门转变职能,开展服务,牵头兴办的合作经济组织。技术部门与农户之间的契约被分解成技术部门与合作社、合作社与农户契约之和。技术部门是从事农业科技研究的,他们了解最新的农技,他们通过契约与合作社约定本年度生产的品

16、种及主要品质与技术目标,并向合作社提供种子、化肥以及种植技术, 合作社再把技术推广落实到各个农户。农副产品成熟后,由农技部门验收,然后再由他们去联系企业集中进行加工与销售。表面上看,“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与“公司+合作社+农户”的签约有一定的相似性,作为中介的合作社大大增强了此种组织形式的稳定性。如果农户直接与企业签约时契约的数目等于农户的数量,而且还要监督每一份契约的履行,监督面宽且分散,履行和监督成本很高。合作社作为农户的群体组织, 减少了企业的签约数目,也简化了契约履行的线路,降低了风险值,监督费用也会相应降低。合作社对农户拥有相对充分的信息,因而可以进行直接有效的监督,且监督成本较低。而且技术部门是一个政府机关,有一定的信誉作用,对约束企业履行契约发挥了重要作用。据上分析,“技术部门+合作社+农户”作为农产品市场组织形式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产品质量更加稳定,农户收入得到提高,而且节约了签约、执行和监督契约的成本,稳定性得到加强。但在另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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