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设计)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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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现状调查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用水量和污废水排放量逐年增加,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水体污染形势日趋严峻。污水处理回用是实现水资源合理配置、科学保护、循环利用的重要手段,对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意义重大。水利发展“十一五”规划和节水型社会建设“十一五”规划都制订了污水处理回用的规划目标。2008年国务院印发的“三定”规定明确赋予水利部 “指导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等非传统水资源开发的工作”的职责。为落实“三定”规定,在调研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现状和

2、存在问题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行政法规、专项规划、约束性指标、技术经济政策,进一步推进我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我部决定组织开展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现状调查工作,并组织拟订了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调查工作大纲(见附件),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城市水务研究所承担资料汇总和技术指导工作。本次工作以建制市和县为调查单元,编写调查报告,填报调查表;省级汇总报送调查表,并汇总报送各市县调查报告。请你单位高度重视,尽快安排开展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现状调查工作,指导各市县编写调查报告和填报调查表,并完成统计数据省级汇总。请将汇总的省级调查表和各市县调查报告于2009年4月15日前以正式文件报部水资源司,同时发

3、送电子邮件(附件及附表可在水利部网站水资源司主页下载,网址为http:/ 田 琦 练湘津电 话:010-63202899, 63202911传 真:010-63202912(自动)电子邮件:华北水电学院 周振民电 话:0371-65790538传 真:0371-65790698电子邮件: 附件: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调查工作大纲一、基本要求1、本次调查包括编写调查报告和填报调查表两部分内容:调查报告编写要求见报告编写提纲,调查表填写要求见每张表后的说明。2、为便于资料统计与汇总,本次调查以2007年为基准年,所有调查数据反映2007年情况。3、调查范围城市(建制市)为主城区;县为县城,不包括其他乡镇

4、及农村。4、对于实行市管县的省区,表中城市指主城区,市辖县及远郊区单独填报调查表,编写调查报告。二、调查报告编写提纲1、城市(县城)概况本次调查的城市(县城)是指城市(县城)主城区(规划区),内容包括城市(县城)国内生产总值、主导产业、城市人口、建成区面积、规划区面积等社会经济概况;用水总量、工业用水量、城镇生活用水量、人均用水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等水资源开发利用概况;自来水厂个数与供水能力、自备水源个数与供水能力等供水设施基本情况。2、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污水处理厂个数、规模、处理能力、投资及来源、主要工艺、处理级别、处理成本、监管单位、污水排放去向等。3、城市(县城)污水处

5、理回用(再生水)设施包括再生水厂个数、位置、处理级别、处理能力、处理成本、监管单位、采用的相关标准,再生水使用用途、利用总量及价格等。4、城市(县城)再生水厂与再生水管道投资情况包括再生水厂投资及来源,再生水管道长度、投资及来源、管理单位以及运行维护费来源。5、城市(县城)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情况包括要求建设再生水设施的小区和公共建筑规模,规模以上小区和公共建筑个数,再生水设施、再生水利用量、管理单位、监管部门等。6、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及回用相关规划与规划指标包括涉及污水处理及回用的专项规划名称,规划目标和主要内容,规划污水处理回用设施数量、布局、处理能力、规划投资、排水管道和再生

6、水管道建设布局等。7、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地方性法规包括污水处理回用(再生水利用)法规名称、发布时间、发布单位、主要内容。请将污水处理回用(再生水利用)地方性法规复印件作为报告附件一并上报。8、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财政政策与定价机制包括现行的有关城市污水处理回用的投融资机制(包括投融资主体,投融资渠道等),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财政政策,再生水定价机制、价格标准等。9、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存在问题包括规划、标准、建设资金、运行经费、监督管理、再生水利用、配套管道、再生水厂布局、再生水价格、法律法规、财政 政策、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的问题。10、城市污水处理回用工作设想与建议包括污水处理

7、下一步工作安排、工作思路、解决存在问题的建议,需要水利部协调解决的问题,对全国工作开展的建议意见。三、调查表全国城市污水处理回用调查表(表1-表8)附后,填报说明附于每张表后。21表1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县城)概况城市(县城)名称城市人口(万人)国内生产总值(万元)年用水总量(万m3)年供水总量(万m3)城镇生活用水量城镇工业用水量小计自来水管网供水自备水源供水小计A1A2A3A4A5A6A7A8A9合计表1说明表1主要反映各城市(县城)经济社会发展概况及供用水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1城市人口指城区(县城)常住人口和居住一年以上的暂住人口,以当地统计年鉴为准。2城镇生活用水量包括居民

8、生活用水量和公共建筑、消防、绿化用水量。3自来水管网供水是指由城市(县城)自来水公司通过供水管网供出的水量。4自备水源供水是指企业通过自备供水设施提供的水量。5. 表内关系:A6=A4+A5, A9=A7+A8表2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水处理设施统计表城市(县城)名称污水排放总量(万 m3/a)污水处理能力(万 m3/d)污水处理总量(万 m3/a)污水处理厂个数污水处理率(%)排水管道长度(km)B1B2B3B4B6B7B8合计表2说明表2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设施基本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1污水排放总量指城市(县城)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的排放总量。2污水处理能力是指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

9、设计每昼夜处理污水量的能力,单位为万m3/d,表中所填数字为本城市(县城)各污水处理厂处理能力之和。3污水处理总量是指污水处理厂当年实际处理的污水总量。4污水处理率是指污水处理总量与污水排放总量的比率。计算公式:污水处理率=污水处理总量/污水排放总量100%5排水管道长度是指所有排水总管、干管、支管、检查井及连接井进出口长度之和。表3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处理级别城市(县城)名称污水处理厂再生水厂污水处理厂名称执行标准名称处理级别再生水厂名称执行标准名称处理级别C1C2C3C4C5C6C7表3说明表3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厂和再生水厂处理级别,主要指标解释如下:1执行标准

10、名称是指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设计时所依据的国家或地方标准名称及标准号,如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再生水水质标准(SL368-2006)等。2处理级别是指污水处理厂或再生水厂设计的处理级别,如一级、二级等。3再生水厂指以污水处理厂出水为水源,进行深度处理后满足不同用户水质需求的处理厂。表4 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水处理回用情况城市(县城)名称污水处理回用量(万m3/a)再生水管道长度(km)再生水厂合计地下水回灌工业农林牧业城市非饮用景观环境数量(座)生产能力(万m3/d)D1D2D3D4D5D6D7D8D9D10合计

11、表4说明表4反映城市(县城)污水处理回用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1地下水回灌用水是指用于补充地下水(地下水源补给、防治海水入侵、防治地面沉降)的污水处理回用量。2工业用水是指用于冷却(直流式、循环式)、洗涤(冲渣、冲灰、消烟除尘、清洗)、锅炉(中压、低压)等污水处理回用水量。3农林牧业用水指用于农业(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林业(林木、观赏植物的灌溉、种植与育苗)、牧业(家畜、家禽用水)水量等污水处理回用量。4城市非饮用水指用于冲厕、街道清扫、消防、城市绿化、建筑施工等污水处理回用量4景观环境用水量是指回用于娱乐性景观环境(娱乐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观赏性景观环境(观赏

12、性景观河道、景观湖泊及水景)、湿地环境(恢复自然湿地、营造人工湿地)等水量。5再生水管道长度指输送再生水的管道长度,包括所有总管、干管、支管长度之和。6再生水厂生产能力指再生水厂设计处理能力。填报数据应为城市(县城)各再生水厂生产能力之和。7表内关系D2= D3+D4+D5+D6+D7。表5 省(自治区、直辖市)再生水厂及管道投资情况 城市(县城)名称再生水厂再生水管道总投资(万元)地方财政投资(万元)中央财政投资(万元)其他投资(万元)总投资(万元)地方财政投资(万元)中央财政投资(万元)其他投资(万元)E1E2E3E4E 5E6E7E8E9合计表5说明表5反映城市(县城)再生水厂及管道投资情况。主要指标解释如下:1其它投资包括贷款、企业自筹资金、利用外资、直接融资(包括发行股票、债券等)。表6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居民小区、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情况城市(县城)名称居民小区污水处理回用量公共建筑污水处理回用量合计(万 m3/a)小区规模(万m2)规模以上小区个数回用水量(万 m3/a)公共建筑规模(万m2)规模以上公共建筑个数回用水量(万 m3/a)F1F2F3F4F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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