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讲义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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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行为税政策解答,财行税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一、企业安置残疾人就业享受土地使用税优惠的,是否需要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 答: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享受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符合财税200792号第五条、总局公告(2013年78号)的规定。 依据: 1、财税2010121号规定,管理办法各地制定。 2、财税200792号、总局公告(2013年78号)规定,需为残疾人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二、购置新建商品房后进行装修改造再投入使用的,其房产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何如确定? 答:为该房屋的交付使用时间的次月(开发商交付使用)。如装修改造如符合大修停用税收优惠政策,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 依据: 1、国税发200389号 2、财税地字19868号,四、房屋产权人出租房屋,承租方未支付租金的,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代开发票的,应按照代开发票金额,一次性缴纳房产税。金税三期上线后,按月进行申报。 依据: 市局公告(2011年第5号),五、承租房屋后,在原房屋基础上加盖的,如加盖部分符合房产的解释,则加盖部分应缴纳房产税;加盖部分产权清晰的,由产权人缴纳房产税,产权不清晰或无产权的,由使用人缴纳房产税。 依据: 1、暂行条例 2、财税地字19873号,印花税,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否征收印花税? 答: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收入不属于印花税列举的征税对象,不征印花税

3、。但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签订的其他应税合同、凭证,应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第一条规定,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二、公司生产和福利部门用水、液化气、蒸汽的采购合同是否需要交纳印花税? 答:供应电(水、气)单位与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之间签订的供用电(水、气)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 依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第六条规定,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

4、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62号)第二条规定,对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电网与电网之间(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南方电网公司系统内部各级电网互供电量除外)签订的购售电合同按购销合同征收印花税,电网与用户之间签订的供用电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列举征税的凭证,不征收印花税。,三、资金账簿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问题? 答:纳税人在企业成立时,应按其资金账簿实际记载的“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计算缴纳印花税,而不应按其在工商登记的注册资本金计算印花税。以后年度资金总额增加的,增加部分应按规定计算应纳印花税额,并在每年年初的十五日内,将其相应的印花税票贴在总账的首页上。 依据国家税务总

5、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 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两则”后,其“记载资金的账簿”的印花税计税依据改为“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四、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文件中改制企业是否仅指国有、集体企业?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部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适用的范围是,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企业主管部门批准改制的企业,不单独指国有、集体企业,还包括其他类型的企业。,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如何缴纳印花税? 答: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所有权签订的转让协议,应按“产权转移书

6、据”计算缴纳印花税;开发商转让地下车位使用权签订的转让协议,应按“财产租赁”计算缴纳印花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土地增值税,一、房地产企业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是否应并入计税依据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对于已经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后,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等,应当并入计税依据预征土地增值税,对于未签订房地产转让协议而收取的定金、订金、意向金等,因尚未产生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故不预征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1993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法字1995006号),二、在同一项目的同一房屋类型下,

7、地上部分为精装修,地下部分为毛坯,可否将地上的精装修成本作为直接成本仅在地上部分计算扣除? 答:如能确认精装修的费用为地上精装修房屋产生的直接装修成本,可以作为地上精装修房屋的直接成本进行扣除。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三、国有租赁土地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转让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答:国有租赁土地的地上房屋、建筑物的转让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因此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 1993第1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 施细则 (财法字1995006号),四、是否全部

8、被拆迁单位都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发票? 答:(一)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土地被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的,不需要提供拆迁补偿发票,但需要提供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 (二)如果被拆迁人是单位,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拆迁补偿合同的,则必须提供拆迁补偿发票。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77号),五、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应在哪个项目中进行核算?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人防部门规定缴纳的人防异地建设费,

9、在“公共配套设施费”中进行核算。 依据:大价发200168号,六、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的“墙改基金”是否可以扣除? 答:“墙改基金”属于押金性质的基金,在未明确是否退还企业之前,不得扣除。 依据:大财非2007668号,七、清算期间又发生的收入和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成本和费用,是否可以进行扣除? 答:在主管税务机关清算审核的90日内发生的收入和实际支付并取得合法有效票据的成本和费用,允许进行扣除。,八、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发票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在清算过程中是否允许扣除? 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取得发票但未实际支付的成本费用,不允许在清算中予以扣除。,九、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下车

10、位,已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开具销售不动产发票的,是否预征土地增值税? 答:如果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地下车位已经补缴土地出让金且开具不动产销售发票,应预征土地增值税,并参与土地增值税清算。,十、对于存在超建情况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超建部分的面积如何确认? 答:(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建筑面积原则上以规划部门的批复文件(详细规划总平面图等)为准,对于项目最终测绘面积与规划部门批复文件不相符的,经规划等政府部门确认后,以测绘面积为准。(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可售面积原则上以销(预)售许可证确认的面积为准,对于实际可售面积与销(预)售许可证面积不一致的,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政府相关部门的证明,按实际可售面积确

11、认。 依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公告 (大地税公告2014年第1号),十一、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自行清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清算资料的同时,是否需要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答:符合清算条件的纳税人自行清算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同时,应结清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财产行为税政策解读,财行税处,印花税、教育费附加政策解读,关于融资租赁合同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44号)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12、),财税2015144号,背景 国务院印发加快融资租赁业发展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68号)提出: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比照“借款合同”税目计税贴花。,财税2015144号,具体内容 1、对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含融资性售后回租),统一按照其所载明的租金总额依照“借款合同”税目,按万分之零点五的税率计税贴花。 2、在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对承租人、出租人因出售租赁资产及购回租赁资产所签订的合同,不征收印花税。,财税2015144号,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印发之日为2015年12月24日。 对于此前未处理的事项,

13、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财税201612号,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财税201612号,1、对于既有营业税又有增值税的纳税人,其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分别不超过10万元的,都应按规定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2、对于按月或季纳税的纳税人,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代开发票时应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但按月或季汇总收入时,如符合

14、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减免条件,则应退还纳税人代开发票时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房产、土地税政策解读,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8号) 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0号) 关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6号) 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39号) 关于继续实施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号),财税201598号,财税201213号的政策延续 细化规定,将原

15、政策解读中内容变成规定 增加了若干限制性条款,主体 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 解读:独立法人机构(不含内设机构及分公司),营业范围中有物流、仓储或运输。,优惠范围 包括: 物流企业的仓储设施用地 不包括: 物流企业的办公、生活区用地及其他非直接从事大宗商品仓储的用地 非物流企业的内部仓库,面积 6000平方米以上 解读: 含自用和出租 实际用于仓储设施用地,不含未投入使用部分、筹建期间,执行期限 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已缴纳税款抵减或者退还,财税2015130号,背景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 按照体育场馆的拥有主体分类减免 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无执行期限,三类主体,A类: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全免) B类:符合条件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与A类有交叉)、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全免) C类:企业(减半),B类,(一)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 (二)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 (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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