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zehua19903][东北师范大学]2020年春季 《证据法学》离线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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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线考核证据法学 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间接证据:“外围证据”,从理解上应该指的是“间接证据”,即不能直接证明犯罪行为系被告人 实施的证据。2、证人证言:简称“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所知道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据的一种。3、言词证据:“实物证据”的对称。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4、本证:本证是法律用词,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负有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出的用于证明自己所主张事实的证据。5、司法认知:司法认知又称为审判上的认知,由西方诉讼程序中众所周知的事实无需证明的古老格言演变发展而来,指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对于应当

2、适用的法律或某种待认定的事实存在与否或其真实性,无须凭借任何证据,不待当事人举证即可予以认知,作为判决的依据。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50分。)1、论述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运用规则。答:在证据的收集中,要努力寻找、发现并尽可能地获得原始证据。司法和执法人员应当积极主动地追根求源,尽最大努力去发现原物、原件,直接听取原始证人、当事人的口头陈诉,以获得对案件事实的最深入的了解。即使在无法取得原始证据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地获取最接近案件事实的传来证据。传来证据的作用也不容忽视。对传来证据的运用,首先要树立起传来证据也是证据的观念,不要对传来证据视而不见。其次,要充分发挥传来证据的作用。传来证据是

3、从原始证据派生而来的,收集到传来证据,可以寻根溯源,找到原始证据;传来证据还可以与原始证据互相印证、核实,增强原始证据的证明力;在难于收集到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可以用传来证据代替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经审查核实,也可以用作定案的根据。但是,运用传来证据时,除遵守一般的证据规则外,还应遵守相应的特殊规则:(1)来源不明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在运用传来证据时,应采取传闻、转抄、复制次数最少的材料;(3)只有传来证据时,定案必须持慎重态度,对案件事实不能轻易作出结论。2、谈谈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三者之间的关系?答:证明对象是作为证明的最初环节而产生的。正是在观念上首先设立了证明对象,才产

4、生了证明责任、证明标准。证明对象是证明的出发点,又是证明的归宿。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密切联系。证明对象在获得确证之前处于真假不明的状态,为了确证其真假,有必要把证据的提供落实在特定的诉讼主体身上,这就是证明责任。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证明责任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谁来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证明标准解决的问题是:对于待证事实,应当证明到什么程度。从逻辑上说,证明标准是从证明责任基础上产生的概念,没有证明责任,便没有证明标准。同时,证明标准又是证明责任的方向和准绳,证明责任因为证明标准而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简述证人证言的特征。 答:证人证言有如下几个特征:1.证人证言,是由知晓

5、案件情况有关内容的自然人所作的陈述。这是证人证言的本质特征。证人证言的内容是由证人通过对案件情况的感知、记忆、陈述而形成的。就一般意义而言,证人必须对案件情况有亲身感受,耳闻目睹了案件有关情况。至于证人陈述的其听到他人转述的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是否可作为证人证言,不同的国家在法律上有不同的规定。在英美法系国家,证人陈述他人转述的案件有关情况,属于“传闻证据”。根据英美法系国家的有关证据规则,传闻证据难以令人置信,在本质上被认为缺乏真实可靠性,在程序上又由于没有机会对第一陈述者进行交叉询问,因此,对该传闻证据原则上予以排斥。但在某些情况下有一定的例外,如传闻证言的第一陈述者已经死亡或已不能到庭陈述

6、等。在我国,立法上没有限制传闻证据的使用,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证人转述他人陈述的证言,采取有限度承认的做法。一般要求证人说明传闻的来源,以便司法机关进一步调查、审核证言。2.证人证言应当是对案件有关情况的客观陈述,证人只能对自己亲身感知的案件情况进行陈述,而不能对这些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也不能对案件事实发表看法和意见。这是法律原则上的普遍要求。英国学者罗纳德沃克指出:“一般规则是,百度证人只能就其直接感验的事实作证,而不得对不是其感验的事实陈述相信与否的看法。这便是排斥意见证明方法的规则。该规则的理论根据是:从已证事实得出结论是法庭而非证人的职责。”但是实际上,证人对案件情况的感知和陈述不可能

7、是纯客观的过程,因此,一定程度内的主观判断总是难以避免的。其中的限度和范围,只能由法官裁量。基于这样的事实情形,罗纳德沃克又指出:“如果意见在本质上是系争事实,便不排斥这种意见。另外,如果意见是作为某些独立事实的证明方法而提出的,便存在着许多可以采纳意见为证据而不考虑排斥意见的一般规则。”在英美法系国家,由于将当事人的陈述、鉴定人的鉴定结论都列入证人证言的范畴,在法律上,还有专家证人的规定,这使得从证人证言中完全排除分析意见变得不可能,因此,法律在某种程度内允许证人提出自己关于事实的分析意见和判断,法院对此也予以考虑。在我国,学理上认为,证人不能对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进行分析判断。但在实际作证过

8、程中,证人根据日常生活中的常识就自己所见所闻作出的简单推测、判断,法庭应当允许并予以考虑。如果连这种简单的判断、推测都要排除,那证人作证就很难实际进行。3.证人证言是证人主观对客观的认识和反映,受人的主观影响较大。证人在感知、记忆和陈述案件情况的过程中,充满着主客观的矛盾,其认识过程既受证人主观因素的影响,也受外在客观因素的制约。由于客观事物本身的复杂性,以及证人本身感受能力、记忆能力等原因,使证人证言的情况比较复杂,因而对证人证言既不能盲目轻信,也不能轻易否定,必须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认真的审查核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简述证明对象的特征。 答:证明对象,又称为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du,是

9、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在诉讼证明活动中需要运用证据加以证明的事实。明确证明对象,才能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范围,才能在诉讼证明中目标明确,集中注意力,准确、及时地查明案件事实。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有两个特点:一是与案件有关,具有诉讼意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构成刑事案件处理的事实基础。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具有诉讼意义,不能成为证明对象。二是具有证明的必要性。某些事实如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或者已为法律确认的事实,为保证诉讼的效率,没有必要运用证据进行证明。有人说:“原始证据才能成为直接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成为间接证据”。你认为这句话是否正确?理由是什么?答:此话不正确。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的划分在于证据的来源不同。

10、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的证据。传来证据是指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或原始出处,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依据一个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直接证据是指能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间接证据是指不能单独直接证明,而需要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同证据是否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并不相干,不能将直接证据、间接证据同原始证据、传来证据相混淆,不能认为直接证据就是原始证据,传来证据只能是间接证据。直接证据可以是原始证据,也可以是传来证据。三、案例题(共25分)2002年2月3日下午5时,在某市一处居民楼里发

11、现一具男尸。公安机关现场勘验发现,被害人尸体侧卧地上,胸前及腹部有大片血液,左胸心脏部位有一伤l3,法医鉴定结论为他杀,凶器为一把双刃匕首。距尸体2米处的一张桌子有一打火机,打火机上附有一血指纹,地上留有数根头发和一枚黑色纽扣。经查,死者名李某,32岁,某贸易公司职员,是该居民房房主。经进一步侦查,又收集到如下证据: 第一、某贸易公司职员张某与李某因经济问题长期不和,李某遇害那天,张某是公休日,张某在证明案发当天下午活动时,支支吾吾,表现反常,先说是修车,后又说是看电影,经查都不是事实。 第二、发案当天晚上,张某回家后,其妻发现张某衣服上有血迹,问怎么回事,他说:“与别人打了一架”。 第三、某

12、贸易公司刘某证明,案发前一天。,张某与李某发生激烈争吵。张某扬言要干掉李某。 第四、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双刃匕首一把,将匕首与李某左胸伤13进行比对鉴定,结论是伤13为该匕首所致。双刃匕首上有血指纹一枚,将该指纹与作案现场所提取打火机上的血指纹进行比较,经鉴定均为张某所留。 第五、从张某家中搜查出张某西服一套,西服上衣少一纽扣,现场提取的黑色纽扣与西服纽扣经鉴定为同一质地、颜色和型号。 第六、现场遗留头发经鉴定为张某头发。 第七、犯罪现场发现的打火机经过张某妻子和同事的辩认,是张某日常所用的打火机。请回答:本案侦查人员收 集的证据中哪些是物证?哪些是证人证言?请分别列举。答:物证有:李某的尸体;尸体上的伤口;地上的数根头发;地上的一枚黑色纽扣;张某家中搜查出的双刃匕首;双刃匕首上的血迹;少一钮扣的西服。言词证据有:张某妻子的证言;黑色钮扣的鉴定结论;李某死亡的鉴定结论;张某头发的鉴定结论;匕首上血迹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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