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安全管理)中石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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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管理)中石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版)目录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职责15管理要求15.1基本要求15.2施工组织设计25.3架空和地面走线25.4用电线路安全要求25.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35.6标签、标识35.7临时用电许可证35.8安全职责46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46.1审核46.2偏离46.3培训和沟通4附录A(资料性附录)临时用电许可证(式样)5前言本标准的附录A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标准化委员会健康安全环保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大庆石化公司本标准

2、主要起草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范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要求以及相关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的管理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中国石油所属企业在施工、生产、检维修等作业过程中,临时性使用380V或380V以下的低压电力系统的作业。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JGJ46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Q/SY1240-2009作业许可管理规范3术语

3、和定义3.1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非标准配置的临时用电线路non-standardbuilttemporaryelectricalcable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有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4职责4.1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标准。4.2专业分公司组织推行、实施本标准。4.3企业根据本标准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4.4企业HSE部门对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支持和审核。4.5企业

4、基层单位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并提出改进建议。4.6员工接受临时用电安全培训,执行临时用电安全管理程序,参加临时用电的审核,并提出改进建议。5管理要求5.1基本要求5.1.1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临时用电许可证参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装置生产、检修施工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用火许可证”。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范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5.1.2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应

5、由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严禁擅自接用临时电源。5.1.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并做好安全措施。5.1.4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5.1.5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5.1.6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一旦发生此类现象,配送电单位应立即停止供电。5.1.7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严格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

6、设计与选型应满足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5.1.8进行临时用电拆、接线路的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5.1.9配送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配送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5.1.10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执行。5.2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应专门进行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现场勘测;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负荷计算;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

7、和规格;设计配电系统,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设计图;确定个人防护装备;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措施。钻井、井下作业、工程建设等施工作业的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相关标准或规定的要求。5.3架空和地面走线5.3.1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上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架空方式安装,并满足以下要求: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

8、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5.3.2使用周期在1个月以下的临时用电线路,可采用架空或地面走线方式,地面走线应满足以下要求:所有的地面走线应设有走向标识和安全标识;需要横跨道路或在有重物挤压危险的部位,应加设防护套管,套管应固定;当位于交通繁忙区域或有重型设备经过的区域时,应用混凝土预制件对其进行保护,并设置走向标记和安全警示标识;要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电线埋地深度不应小于0.7m。5.3.3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5.4用电线路安全要求5.4.1所有的临时用电线

9、路必须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5.4.2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JGJ46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5.4.3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分配电箱开关箱(上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大于下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总配电箱(出现电气故障的紧急情况除外)。5.4.4配电箱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5.4.5所有的临时配电箱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现场用电负责人保管;配电盘、箱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开关

10、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5.4.6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1.3m,小于1.5m;移动式分配电箱、开关箱下底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大于0.6m,小于1.5m。5.4.7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5.4.8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应根据设备和线路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5.4.9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在接入点处切断电源,并挂上“有人工作,严禁合闸”警告牌。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5.4.10炼油、

11、化工装置停产大检修或新改扩建工程项目等大规模临时用电,应根据作业区域分散用电负荷,用电设备分组集中,做好防雨、防触电措施。5.5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5.5.1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制,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5.5.2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5.5.3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5.5.4使用手持电动工

12、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类或III类工具;在狭窄场所,如锅炉、金属管道内,应使用III类工具。若使用类工具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电器;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

13、动电气器具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拨掉电源插头。5.5.5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亮度、防爆、防水等要求;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5.6标签、标识5.6.1所有断开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所有临时插座都应贴上标签,并注明供电回路和额定电压、电流。5.6.2所有开关箱、配电箱(配电盘)应有安全标识。5.7临时用电许可证5.7.1由临时用电单位负责人持有效电工作业证、施工作业单等资料到配送电单位提出申请,配送电单位负责人组织电气专业人员对临时用电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核,对临时用电安全措施和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并签字确认后,配送电单位负责人批准。5.7.2临时用电单位持临时用电许可证到电气主管部门审批,配送电单位管理部门负责人确认作业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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