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管理)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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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试行)国家环保总局3目 录第一章 总 则1一、适用范围1二、核算原则1三、核算方式2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4第一节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4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4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7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8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8(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9(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11二、结构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19(一)环统重点调查企业削减量的核算19(二)环统非重点调查企业新增削减量的核算20三、监管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21第三章 二氧化硫削减量核算细则23第一节 新增

2、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23一、新增火电二氧化硫排放量:23二、新增非电二氧化硫排放量26三、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新增二氧化硫排放量29第二节 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的核算31一、治理工程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31 (一)、现役燃煤(油)电厂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32 (二)、烧结机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39 (三)、工业燃煤锅(窑)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41 (四)、有色金属冶炼炉烟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41 (五)、炼焦炉煤气脱硫工程新增削减量43 (六)、非电煤改气工程新增削减量46 (七)、石化企业产品脱硫及硫磺回收工程新增削减量47 (八)、其他工程新增削减量48二、结构调整新增二氧化硫削减量

3、49 (一)、关停小火电机组新增削减量51 (二)、发电量交易新增削减量52 (三)、关停小钢铁新增削减量53 (四)、关停涉水企业同步拆毁燃煤设施新增削减量54 (五)、淘汰其他落后产能新增削减量55三、加强监督管理新增SO2削减量55 (一)循环流化床锅炉内脱硫实施在线监测确认的削减量55 (二)脱硫设施提高运行率新增削减量56 (三)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并实施其方案形成的新增削减量56第三节 火电行业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校核57一、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原则58二、分机组二氧化硫排放量校核公式59第一章 总 则为规范“十一五”期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数据的认定与核算工作,统一核算范围、统一计算方

4、法、统一认定尺度、统一取值标准,加强对各地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确保完成“十一五”全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目标,依据国务院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办法和“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国家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核算期(年、半年度)主要污染物新增量、削减量和排放量的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十一五”期间实施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的排放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本行政区域内COD和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核算可参照本细则执行。二、核算原则1、坚持实事求是原则。核算工作要坚持

5、实事求是,反对弄虚作假。要使核算数据准确反映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并且与经济发展和污染防治工作实际情况相协调。2、坚持与环境统计制度相结合原则。严格按照国家环境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认真做好核算数据与“十一五”统计报表的衔接,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比性。3、坚持现场核查与资料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核算各地区核算期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变化情况。根据当年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核算新增排放量,以资料审核为重点,结合现场核查,对各地上报的减排工程项目逐一核实削减量,并保持半年、年度之间工程项目和核算数据的连续性。三、核算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由基础性准备工作、数据核查验证工作、总量审核工作三部分组成。

6、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部门负责协调并督促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总量核算的基础性工作,包括用于污染物新增量核算的基础资料、2005年以来历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和减排项目台帐、核算期减排工程项目详细清单及相关验证文件等,并对本区域内的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国家环保总局。2、环保总局各督查中心(下称督查中心)负责收集总量减排核算的相关数据,现场核查重点企业排放达标情况、减排工程建设与运行情况,抽查验证各地新增污染物削减量计算结果的真实性与准确性等,并将经审核认定后的减排项目清单、减排数据、核算的主要参数及核算结果等上报国家环保总局。3、国家环保总局负责各省、自

7、治区、直辖市污染物排放量的最终审核与认定。第二章 COD排放量的核算核算期COD排放量为上年(半年)度的排放量与本年(半年)度新增排放量之和减去本年(半年)度新增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1)式中: COD排放量,万吨上年(半年)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排放量,万吨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第一节 新增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COD排放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由于工业生产活动和城镇人口增加导致的COD排放增加量。计算公式为: (22)式中:新增COD排放量,万吨新增工业COD排放量,万吨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一、新增工业COD排放量的核算计算公式为: (23)式中: 新增

8、工业COD排放量,万吨 2005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上(半年)年GDP,亿元扣除低COD排放行业贡献率后的GDP增长率,有条件的省份可参照以下方法对各市(州、盟)新增工业COD量数据进行校核。计算公式为: (24)式中:第i行业上年排放强度,万吨/亿元;当年第i行业新增工业增加值,亿元。n为行业总个数。=上年第i行业COD排放量/上年第i行业工业增加值。公式(23)中,各参数来源和计算如下:2005年工业COD排放量(万吨)/2005年GDP(亿元)。上(半)年GDP数据使用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r=1-(低COD排放行业工业增加值的增量(亿元)/GDP的增量(亿元))计算用GDP增长率(%

9、)。数据来源:a.低COD排放行业包括电力业(火力发电)、黑色金属冶炼业(钢铁)、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建材)、有色金属冶炼业、电器机械及器材制造业、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品机械制造业和通讯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七个行业。情况特殊的个别省份可以根据排放强度适当调整1到2个行业,但行业总数不得超过七个。电力、黑色金属冶炼等7个低COD排放行业的工业增加值的增量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按上年7个行业工业增加值增量对上年GDP增量的贡献率作为核算年贡献率进行计算。b.核算年GDP增长率及GDP增量暂时使用国家统计局和当地统计局数据,如无数据,取上半年增长率数值进行计算,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的数

10、据后,统一调整。c.计算用GDP增长率=当年GDP增长率-监测与监察系数。监测与监察系数取决于监测与监察达标率,取值如下:监测与监察达标率=监测达标企业数/监测企业总数0.5+监察达标企业数/监察企业总数0.5监测与监察达标率达到100%的,监测与监察系数为2%;达到90%的为1.8%;达到80%的为1.6%;达到70%的为1.4%;达到60%的为1.2%;达到50%的为1%;低于50%的为0。监测与监察系数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的有关规定进行确定。上述增量和增长率均是指核算(半)年与上(半)年相比。二、新增生活COD排放量的核算新增生活COD排放量采用产生系数法计算,根据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计算得到

11、。计算公式为: (25)式中:新增生活COD排放量,万吨新增城镇常住人口,万人 各地人均COD产生系数,克/人日其中:新增城镇常住人口数=上年城镇常住人口数城镇人口增长率。数据来源及有关说明:(1)城镇人口增长率暂时使用当地统计局数据,待国家统计局公布新数据后,统一调整。上年人口统计数为非农业人口的,可仍采用非农业人口数计算。(2)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实测的COD产生系数(实测的COD产生系数须经国家相关部门予以认可),没有实测COD产生系数的,全国平均取值为75克/人日,北方城市平均值为65克/人日,北方特大城市为70克/人日,北方其他城市为60 克/人日,南方城市平均值为9

12、0克/人日。第二节 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新增COD削减量是指核算期与上年同期相比,通过实施工程减排、结构减排和监管减排等措施,而形成的新增连续稳定的COD削减量。计算公式为: (26)式中: 核算期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结构调整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监督管理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一、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的核算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包括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和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即: (27)式中: 工程减排新增COD削减量,万吨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增加的COD削减量,万吨;

13、(一)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核算计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的原则为:、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工业企业新增治污设施,予以核算新增削减量。计算得出的削减量不能超过该企业上年环境统计排放量与当年实际排放量的差值。、削减量核算按照以下顺序采用数据,第一是自动在线监测数据(必须是与当地环保部门监控平台联网并通过数据有效性校核的);第二是各级环保部门对污水处理工程的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和监察报告。企业自身监测数据作为参考。、对工业企业核算期新建的污水治理工程和原有污水治理工程进行深度处理通过调试期后并连续稳定运行的,从其通过调试期的第二个月起,按照实际运行时间、处理水量和处理效率核算C

14、OD削减量。、下列情况不计新增削减量:-未纳入上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的企业;-自2007年起新建项目“三同时”治理工程去除量;-企业废水直接排入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工业园区集中处理设施的企业,其新增COD削减量在集中处理设施中进行核算。工业企业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核算分以下几种情形:、经过深度治理,废水排放量没有明显变化的,计算公式为:(28)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上年同期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2、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提高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增加的,计算公式为: (29)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 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 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3、经过深度治理,工业企业因生产能力减少等导致废水排放量明显减少的,计算公式为:(210)式中: 治理工程新增削减量,万吨当年污水处理量,万吨当年处理设施进水浓度,当年处理设施出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进水浓度,上年同期处理设施出水浓度,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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