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管理)石油建筑防火规范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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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管理)石油建筑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50160-92主编部门:中国石油化工总X公司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2年12月1日目录第壹章 总则第二章 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三章 区域规划和工厂总体布置第四章 工艺装置第五章 储运设施第六章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第七章 消防第八章 电气附录壹 名词解释附录二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三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四 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分类举例附录五 工艺装置或装置内单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附录六 防火间距起止点第壹章总则第10

2、1条为了保障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在石油化工企业设计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采取防火措施,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特制定本规范。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以石油或天然气为原料的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第103条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应按本规范执行;本规范未作规定者,应符合有关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要求或规定。第二章可燃物质的火灾危险性分类第201条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1分类。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二。第202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壹、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202分类;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表2

3、02二、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三、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三。第203条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甲、乙、丙类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见本规范附录四。第三章区域规划和工厂总体布置第壹节区域规划第3l1条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的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第3I2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宜位于邻近城镇或居住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I3条在山区或丘陵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

4、风地带。第3I4条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第315条石油化工企业的液化烃或可燃液体的罐区邻近江河、海岸布置时,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水域的措施。第316条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区域排洪沟不宜通过厂区。第3I7条石油化工企业和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7的规定。防火间距的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幅射热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且不应小于表317规定。石油化工企业和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表317注:1.括号内指防火间

5、距起止点。2.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工厂总平面布置第321条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第322条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在山区或丘陵地区,且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第323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

6、可毗邻布置在高架工艺装置的阶梯上。第324条当厂区采用阶梯式布置时,阶梯间应有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漫流的措施。第325条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第326条空气分离装置,应布置在空气清洁地段且位于散发乙炔、其他烃类气体、粉尘等场所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第327条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第328条汽车装卸站、液化烃灌装站、甲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市容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且宜设围墙独立成区。第329条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配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210条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壹、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

7、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二、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和周围消防车退之间,不宜种植绿篱或茂密的灌木丛;三、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草皮;四、液体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五、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第3211条石油化工企业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工艺装置成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距离,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或构筑物确定,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六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应经辐射热计算规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且不应小于表3211的规定。第三节厂内道

8、路第331条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于俩个,且宜位于不同方位。第332条俩条或俩条之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和同壹条铁路平交;若必须平交时,其中至少有俩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第333条主干道及其厂外延伸部分,应避免和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或邻近厂区的厂外铁路平交。第334条生产区的道路宜采用双车道;若为单车道应满足错车要求。第335条工艺装置区、罐区、可燃物料装卸区及其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第33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区内的储罐和消防车道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壹、任何储

9、罐的中心至不同方向的俩条消防车道的距离,均不应大于120m:二、当仅壹侧有消防车道时,车道至任何储罐的中心,不应大于80m。第337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和铁路股道平行的消防车道,且符合下列规定:壹、若壹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股道的距离,不应大于80m;二、若俩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200m时,其间尚应增设消防车道。第338条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25m之上、且在距道路边缘15m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护设施。第四节厂内铁路第341条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第342

10、条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贮存场(池)的边缘。第343条当液化烃装卸栈台和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壹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应布置在装卸区的壹侧。第344条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内燃机车至另壹栈台的鹤管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壹、对甲、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12m;二、对丙类液体鹤管,不应小于8m。第345条当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为尽头线时,其车档至最后车位的距离,不应小于20m。第346条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线,不得兼作走行线。第347条液化烃、可燃液体或甲、乙类固体的铁路装卸线停放车辆的线段,应为平直段。当受地形条件限制时,可设

11、在半径不小于500m的平坡曲线上。第348条在甲、乙、丙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内,俩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但装卸丙类液体的俩相邻栈台鹤管之间的距离,可不小于7m。第五节厂内管道综合第351条沿地面或低支架敷设的管道,不应环绕工艺装置或罐组四周布置。第352条管道及其桁架跨越厂内铁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5m,跨越厂内道路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5m。第353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横穿铁路或道路时,应敷设在管涵或套管内。第354条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管道,不得穿越或跨越和其无关的炼油工艺装置、化工生产单元或设施;但可跨越罐区泵房(棚)。在跨越泵房(棚)的管道上,不应设

12、置阀门、法兰、螺纹接头和补偿器等。第355条距散发比空气重的可燃气体设备30m以内的管沟、电缆沟、电缆隧道,应采取防止可燃气体窜入和积聚的措施。第356条各种工艺管道或含可燃液体的污水管道,不应沿道路敷设在路面或路肩上下。第357条布置在公路型道路路肩上的管架支柱、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应符合下列规定:壹、至双车道路面边缘不应小于05m;二、至单车道中心线不应小于3m。第四章工艺装置第壹节壹般规定第411条工艺设备(以下简称设备)、管道和构件的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壹、设备本体(不含衬里)及其基础,管道(不含衬里)及其支、吊架和基础,应采用非燃烧材料,但油罐底板垫层可采用沥青砂;二、设备

13、和管道的保温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当设备和管道的保冷层采用泡沫塑料制品时,应为阻燃材料,含氧指数应小于30;三、建筑物、构筑物的构件,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第412条设备和管道应根据其内部材料的火灾危险性和操作条件,设置相应的仪表、报警讯号、自动联锁保护系统或紧急停车措施。第413条厂房的防火设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节装置内布置第421条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42l的规定。设备、建筑物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m)表42l第422条为防止结焦、堵塞,控制温降、

14、压降,避免发生副反应等有工艺要求的相关设备,可靠近布置。第423条分馏塔顶冷凝器、塔底重沸器和分馏塔,压缩机的分液罐、缓冲罐、中间冷却器和压缩机,以及其他和主体设备密切相关的设备,可直接连接或靠近布置。第424条酮苯脱蜡、脱油装置的惰性气体发生炉和其煤油储罐的间距,可按工艺需要确定,但不应小于6m。第425条明火加热炉附属的燃料气分液罐、燃料气加热器等和炉体的防火间距,不应于小于6m。第426条以甲B、乙A类液体为溶剂的溶液法聚合液所用的总容积大于800m的3次方的掺储罐和相邻的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75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800m的3次方时,其防火间距不限。第427条可燃气体、液化

15、烃、可燃液体的在线分析壹次仪表间和工艺设备的防火间距不限。第428条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内非防爆型在线分析壹次仪表间(箱),应正压通风。第429条联合装置视同壹个装置,其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设备、建筑物的防火间距确定,其防火间距应符合表421的规定。第4210条设备宜露天或半露天布置,且宜缩小爆炸危险场所范围。爆炸危险场所的范围,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受工艺特点或自然条件限制的设备,可布置在建筑场内。第4211条在装置内部,应用道路将装置分隔成为占地面积不大于10000m的2次方的设备建筑物区。当合成纤维装置的酯化聚合、抽丝和后加工厂房的占地面积大于10000平方m时,应在其俩侧设置道路。第4212条可供消防车通行的装置内道路的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壹、装置内应设贯通式道路。当装置宽度小于或等于60m、且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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