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待遇)《职工伤、病认定程序和待遇给付》相关政策规定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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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伤、病认定程序和待遇给付相关政策规定(2011年5月20日)http:/ 一、病休时间超过六个月(含六个月)的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以下简称“伤病职工”),以及伤病职工在劳动合同期将满之前三个月内,申请作劳动能力和伤病情稳定状态鉴定的,单位可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劳鉴会”)进行鉴定。 二、鉴定程序和所需资料(一)由伤病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并说明理由;(二)有关诊治的详细病历、检验资料等; (三)单位填写广州市伤病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贴小一寸免冠正面半身近照,并盖上单位劳动或人事部门的骑缝章;(四)单位医疗机构医生或有关负责人填写“伤病情况及

2、医疗经过”并签名; (五)持鉴定申请表到相应的市指定医院作检查诊断结论;(六)单位与伤病职工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七)单位须自市指定医院做出诊断结论之日起三个月内,将伤病职工的鉴定申请表等有关资料送达市劳鉴会进行鉴定;(八)单位没有为伤病职工申请鉴定,伤病职工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向市劳鉴会申请鉴定。三、职工或单位对市劳鉴会所作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于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市劳鉴会提出复查申请。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关于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鉴定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穗劳福字19983号)同时废止。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1年4月2日http:/ 附件:广州市职工工伤、职业病医疗期鉴定标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2011年3月3日http:/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的劳动管理,解决伤病职工管理上的混乱现象,特制定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现颁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州市劳动局、广州市卫生局 一九九一年十二月十日广州市病假建议书发放和病休职工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病假建议书的发放和病休职工的管理工作,严肃劳动纪律,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保障职工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4、国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病假建议书发放和职工病休管理工作,由市劳动、卫生行政部门统一领导,市、区(县)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下简称劳鉴会)和医院医务管理部门统一负责监督检查。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广州地区全民、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本市街(街)以上卫生院、医院以及单位医疗部门,具有医士以上(含医士)职称和处方权的临床医务人员,均有发放病假建议书的职权。 第五条 医生只能给亲自诊治的病人开具病假建议书,同时在病历上做好记录,以备核对。病假建议书必须经医疗单位管理部门加盖公章。 第六条 各专科医生(除急诊值班医生外)不得签发非本专科病假建议

5、书,签发病假建议书日期必须与诊治日期相一致。 职业病、精神病、结核病患者的病假建议书必须由相应的专科或专科医院签发。 第七条 病假建议书仅是医生对伤病职工病休期限提出建议,须经职工所在单位指定的行政部门或人员认可。但病假建议书一次或连续超过15天(含15天)的休假,必须经本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各级劳动鉴会(小组,下同)或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向医疗单位提出复查,医疗单位应积极配合,实事求是地做出复查结论。第三章 病假建议书发放 第八条 发放病假建议书应严格执行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发放暂行标准(下简称标准)规定的病休期限,对未列出的病种,可参照相似病种的病休期限提出病休假期建议。 第九条 医生首次出

6、具病假建议书,不得超过标准规定的最长病假期限。如病假期满,仍需休息治疗的,门诊病例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7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30天;住院病人出院后每次续假时间不超过15天,连续休假时间不超过90天。如确仍需病休的,必须经医院科主任签名、医院医务管理部门批准。假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十条 超过6个月仍需继续病休治疗者,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根据病假建议书和同级劳鉴会的意见,审批办理长期病休。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对患有短期内难以康复的较严重的疾病者,可一次续假6个月。 第十一条 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第四章 试工和复

7、工 第十二条 单位要加强对病休职工的思想教育,积极做好伤病职员的医疗康复工作。单位劳动人事部门对经劳鉴会鉴定确认可复工的职工(包括病情稳定的精神病者),应在鉴定结论作出7天内,发给复工通知书,职工必须在通知书规定期限内复工,单位应妥善安排他们的工作。 第十三条 对病休6个月以上的职工,病愈恢复工作之日起应先给1个月的试工期。在试工期间,由单位劳鉴会或劳动人事部门对其健康状况和试工情况进行考查,并详细记录。试工期满后,应作出鉴定结论和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 对病休职工休假实行累计计算办法。凡职工在12个月内,病假累计超过180天(含法定节假日和工休日)的,发给疾病救济费。试工期间半休的,也应累计为

8、病假。试工期间旧病复发或病情恶化的,应即停止试工,给予积极治疗,其病假时间前合并计算。 第十五条 病休的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超过应享受的医疗期间仍不能复工者,按现行有关规定处理。第五章 奖惩和仲裁 第十六条 劳动人事部门、劳鉴会成员和医生,在履行职责时,应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对表现较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七条 医生违反本规定开具病假建议书,一经发现应严肃处理。对骗取医生签发病假建议书者,应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十八条 对无正当理由拒绝鉴定和不按期复工者,应停发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并以旷工论处。 第十九条 病休职工应严格执行本单位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如对行政处理决定有意见,应在接到书面

9、通知之日起5天内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主管部门应在接到申诉之日起15天内作出处理意见,并书面通知基层单位和申诉人。如双方当事人(即基层单位和申诉人)仍有意见,应在接到处理意见之日起7天内,按隶属关系,报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主管局(总公司)或区、县劳动局应于接到申诉书之日起15天内作出裁决。 第二十条 职工对本单位劳鉴会的鉴定有意见,可按第十九条的程序,向上一级劳鉴会申请重新鉴定。对重大或疑难的劳动鉴定争议案件,应报市劳鉴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市劳鉴会的鉴定结论及市劳动局的行政处理决定为最终鉴定和裁决。 第二十二条 职工在病休期间从事有酬劳动或参与其他经营性活动,一经发现即停发

10、病假工资或病疾病救济费,不予报销医疗费,并给予必要的处分。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从颁布之日起实施。我市劳动局、卫生局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附: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略)http:/ 现将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规定中的实际工作年限是指可以计算的连续工龄,以此作为计算医疗期的时间。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参照广州市职工外伤、职业中毒医疗终结鉴定标准、广州市职工伤病劳动能力鉴定暂

11、行标准、广州市常见病病假建议书发放暂行标准、劳动部和卫生部印发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对其医疗终结和残废等级进行鉴定(评)定。 三、在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前,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因固定职工,经鉴定属于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五至七级残废难以坚持正常工作的,暂不实行医疗期管理,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八到十级残疾的按本通知四款办法处理。 四、在本企业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原固定职工,医疗期满医疗终结,经鉴定属于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五至十级残废的,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五、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经鉴定不属于残废或丧失劳动能力范畴的,按有关管理规定处理。 六、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医疗期限仍在住院治疗的,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七、经鉴定,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一至四级残废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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