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项目管理)项目名称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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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项目名称: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1、法律依据(1)【行政法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第四十一条:私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一)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未经核准登记注册擅自开业的;(二)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注销登记的;(三)伪造、涂改、出租、转让、出卖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四)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违反登记管理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2)【部门规章】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

2、办法第三十一条: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对私营企业的下列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的;(二)登记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超出核准登记的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四)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重新登记和注销登记的;(五)出租、转让、出卖、伪造、涂改或者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超过一定数额和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长审核批准。具体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数额由省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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