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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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纪检监察机关申诉复查工作的问题与对策本文从全省纪检监察机关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申诉案的办理情况出发,结合全省各市县去部分申诉案的情况,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申诉案的特点、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对策。一、申诉案件的现状和特点2017年1月至2020年5月全省纪检监察机关共受理办理党纪政务处分申诉案18件。其中由省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直接受理的申诉案4件(1件撤诉),由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处分决定后不服基层纪检监察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和复议复审决定,而后向本机关再次提出申诉的14件。(一)对违纪处分认定事实或定性量纪有异议的申诉案所占比例较大。对违纪处分认定中的部分事实存在异议的有9件,占申诉案的

2、50%;对案件的定性量纪提出异议,认为定性不准,或量纪倚重、处分不当的有6件。(二)申诉主体职位级别普遍不高。除本纪检监察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后受理申诉的2件申诉案的主体身份是副处以上级别,其他的16件均是正科以下级别的基层机关工作人员或其他党员。(三)申诉主体身份相对集中。有10件申诉案的申诉主体属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占申诉案的一半。其他申诉主体多是县(市、区)、乡镇一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等。(四)案件处理难度较大。从受理的申诉案件内容看,案情大多复杂,且处理时间较早,办理这类案件除了需要调取卷宗材料外,必要时还需做大量的调查、调解和说服教育工作。二、申诉案件产生的原因(一)受处分

3、对象的维权意识较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对象大多有大专以上学历,知识素养较高,对党纪国法具有一定程度的了解,注重对自身权益的保护,特别是从事执法、司法工作的人员,了解国家政策,熟悉各种法律法规,对权益保障的意识比一般人更高。(二)受处分对象对党纪国法的理解有失偏颇。部分受处分对象没有全面了解政策法规的原意与变化,在个别条款项的理解上存在偏颇。例如,许某因在公共场所与他人发生纠纷时,公然将他人财物拿走,以此要挟对方,后经对方报警才退还,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警方基于许某在警方介入处理后及时将财物归还,未对其行为进行处罚。许某后被当地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并被给予党纪处分,许某在申诉理由中指出在公安机关都

4、不认为其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不能独立依据党纪对其作出处分。(三)案件审查调查阶段工作未做到位。一是程序不规范,有的审查调查人员重实体、轻程序,违反规定超时限办案,甚至将程序倒置运用。二是实体不规范,部分被审查调查人拒不承认违纪违法事实,也不提供情况,而案件证据又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结案则易引起争议。或者审查调查人员在与被审查调查人沟通时,态度生硬强势,没有对其进行耐心的说服教育,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使其没有正确认识自身错误,引发申诉。(四)案件量纪不平衡。对于同类型、违纪事实相似的违纪案件,量纪偏差必然导致矛盾激发。除此之外,在同一系列案中,如果未能做到量纪个别化,系列案中的不同受

5、处分对象往往会互相比较,引发对处理结果的不满,个别对象的申诉还有可能带动系列案中其他对象跟风申诉。再者,纪检监察工作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规范性文件较为繁杂,若知识掌握度不足、经验沉淀不够,则无法准确定性量纪,导致党纪政务处分畸轻畸重的不平衡问题。(五)司法判定改变或一味服从上级界定意见。纪检监察机关根据司法机关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追究党纪政务责任,有的甚至是开除党籍和公职后,司法机关又改变了原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决定,这种情况绝大多数受处分对象都会提出申诉。另外,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纪检监察机关时,对案件的定性及处理留有明确的意见,下级一般不进行实质审理,而是走程序履

6、行处分手续,这种案件也容易引发申诉。(六)受处分对象待遇变化导致心理失衡。有的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后,其职级、地位、名誉、收入等方面发生了明显变化,失落感强,心态严重失衡,无论有无正当理由,总想找各种借口不断进行申诉,甚至滥用申诉权利。三、申诉案件办理中存在的问题(一)现案审理与申诉复查工作职能不分。申诉复查压力集中的地级市和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由于受人员编制等因素的限制,没有设置专门的申诉复查机构,申诉复查工作仍由专职审理人员负责,不能做到审理和申诉相互监督制约。在当前某些地方现案数量增多,审理人员人数不变的情况下,必然导致申诉复查与现案审理工作难相协调的情况。(二)党纪处分的申

7、诉没有次数和期限的限制。党纪处分中,只要申诉人不服,就可以一直申诉下去,直至党中央;申诉人也可以对任何时期的处分决定提出申诉,常出现对十多年及二十多年前的案件首次提出申诉的情况。随着时间的推移和有关人员记忆、心态的变化,难以收集到新的或可采信的证据,使得案件又因难以查清事实而作出“维持”的结论,导致当事人反复申诉,使纪检监察机关陷入大量的复查工作之中,疲于应对,对于确属冤假错案的,却难以集中精力、及时处理和纠正。同时,长期的申诉给申诉人带来精神上的负重和物质上的损失,使其往往难以控制情绪,并偏执抵触复查结论,加大息诉难度。(三)党纪政务处分申诉理由没有限制。现有党内法规和法律没有规定党纪政务处

8、分申诉的理由,实践中,只要不服纪检监察机关的处分决定,就可以提起申诉。这实际上增加了申诉案件数量,挤占真正需要申诉案件的处理时间,甚至容易出现一些无理缠诉、滥诉,甚至利用申诉要挟国家机关以达到不正当目的的现象。(四)对申诉案件复查不严,存在单纯走程序的问题。申诉案件大部分都维持了原来的处分决定,真正改变原处分决定的非常少。特别是个别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审理案件和办理申诉复查的都是相同的工作人员,既定的思维决定了申诉案件的办理只是走程序。其次,部分申诉人存在的思维误区也是重要原因。由于党纪处分案件可以申诉到党中央,有的人认为申诉的机关级别越高越好,越能给下级机关造成压力,迫使下级机关改变原处分决定。

9、例如,柯某和戴某在申诉时就明确对工作人员提出尽快作出决定的要求,以便将案件申诉到更高级别的机关,他们对下级机关的复查决定完全持无所谓态度。(五)申诉工作人员力量和整体素质不适应要求。申诉案件的复杂性和疑难性,客观上要求办理人员力量充足且具备较强的业务素质及丰富的办案经验,有时还需要某些专业知识,但是目前的纪检监察机关人员配备显然不能满足申诉复查工作的需要。同时,也有同志认为办理申诉案件是“翻烧饼”“炒冷饭”“啃骨头”的苦差事,出力不讨好,因而对申诉工作的劲头不大。四、改进申诉复查工作的对策(一)将审理与申诉工作职能分设。建议实行审复分设,将现案由审理室负责,申诉复查案件由专设的申诉复查室或信访

10、室负责。避免办案人员先入为主或者出于其他个人考虑等原因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处理,确保办案质量,切实保障申诉对象的正当权益。(二)规定提起申诉的期限、次数以及理由。对于党纪处分明确规定提起申诉的期限和次数,有利于督促申诉人及时行使申诉权,避免申诉权滥用、重诉的现象发生,同时也避免申诉案件办理事倍功半、劳而无功的情况。其次,申诉人提起申诉时必须有一定的理由和根据证明案件处理结果确实存在问题,以防止无理缠诉、任意滥诉现象的发生,保证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三)加强思想教育和回访教育工作,将申诉案件化解在萌芽状态。纪检监察机关审在案件查办和审理过程中,要注重对违纪违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晓之以

11、理、动之以情,疏导违纪违法人员的情绪,使违纪人员明辨是非、吸取教训、正确对待处分。另外,审理人员要及时做好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工作,对受处分人员的心理进行疏导和引导,对有抵触、怨恨情绪的受处分人员,党纪法规讲到位;对情绪低落、自卑自闭的受处分人员,将组织的关爱点到位。(四)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度,从源头上减少申诉的发生。一是要建立案件质量终身责任制,树立案件质量观,规范办案程序,坚持实事求是,从办案的效率、成效、群众满意度等方面对案件终身负责;二是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将错案纳入年底考核范围,对于因严重不负责任或者重大失误造成的错案,要对错案的主要责任人进行追究,轻者取消评先资格,重者给予一定处分,以此增强案件办理人的责任意识,确保党纪法规的正确实施。(五)提高人员素质,加强队伍建设。要尽量配备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的同志,以适应申诉复查工作的需要,力量不足的,要及时补充。同时,要有针对性地、讲究实效地加强申诉工作专业培训,实行经常培训和定期集中培训相结合,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不断提高申诉复查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和专业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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