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文档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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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关坍塌事故情况报告 更多0 分享本页将有机会获得最新IPAD2 及其它奖品 . 201x 年 7 月 12 日 4时许,位于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 号院内一栋八层钢结构楼房7 至 8 层发生坍塌, 6 层局部受损,坍塌面积1000 余平方米。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及时疏散了 楼内住店的262 名客人, 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社会影响较大。经核算,该起事故造成的直 接经济损失687 万余元。 事故发生后,市政府成立了由市安全监管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国资 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委、 市总工会以及丰台区政府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市级联合调 查组, 并邀请市人民检察院同步参与,在丰

2、台区政府前期调查的基础上,全面开展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并经市政府批复结案。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 201023 号)关于“事故查处结案后,要及时予以公告,接受社会监督”的要求, 现将事故调查处理结果通报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地块房屋租赁情况 事故地块为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 号院,坍塌楼房位于该院东侧。1989 年 5 月,该地块 获得原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丰集字第00155 号),产权属于北京 市制胶厂 (集体所有制企业,行政隶属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管理,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 为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二级企业),该地

3、块为划拨国有工业用地。2007 年 7 月, 经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批复同意后,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制胶厂作为 共同出租人, 将苇子坑149 号院一分为二, 西侧土地及地上房屋出租给北京庄子工贸有限责 任公司(以下简称庄子公司);东侧土地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共计约6000 平方米)出租 给北京全福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郭强,以下简称“全福德公司”),双方签 订了租赁合同,租期10 年。合同约定:征得甲方同意,乙方可在租赁范围内进行改建、 扩建、重新建设房屋及配套设施,并以甲方的名义办理相关的规划报批手续协调相应关系; 乙方不得将承租房屋整体转租;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与房

4、屋建筑附着和属不可移动的设备设 施全部无偿移交给甲方等内容。 租赁合同 签订的同时, 全福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强与徐延玲等自然人商定共同出资,拟 成立北京国祥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郭强占41% 股份,为最大股东; 徐延玲为法定代表人), 以对所承租的房屋实施改建、翻建后用于酒店经营。为此, 全福德公司先期与徐延玲个人签 订了房屋租赁意向书,将所承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租给徐延玲。2009 年 5 月, 北京国祥伟业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祥伟业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全福德公 司与其签订了正式的租赁合同,将承租的土地及地上房屋全部转租给国祥伟业公司。 (二)承租土地及原有房屋改造、新建情

5、况 2007 年 7 月,国祥伟业公司的股东共同出资对承租地块内的房屋实施了改造、新建。对地 上原有的5 号楼(东部一半)、8 号楼实施了内部加层改造;拆除了原有的5 号楼和 8 号楼 之间的 6 号、7 号平房,新建了一栋8 层的钢结构楼房(为本次事故中坍塌的楼房,以下简 称“事故楼”);将原有的9 号楼东侧的仓库拆除并新建了一栋6 层楼房。改造后的5号楼 和事故楼主体独立,但每层内部贯通。所有改造、新建于2008 年底完成。 2011 年 10 月,由国祥伟业公司出资,委派公司副总经理杨树森(2012 年 4 月因病死亡) 找 无任何资质的社会人员在事故楼南侧加建了一9 层钢结构楼房(长3

6、8 米、宽 7 米),加建 部分与事故楼主体贯通。 2012 年 3 月,杨树森组织社会人员对该9 层钢结构楼房实施了装修,杨树森因病死亡后, 工程无人具体管理。2012 年 5 月,负责给杨树森提供建筑材料的个人明廷枝得知杨树森去 世的消息后, 为拿回所提供的材料等费用,自行组织人员清理了加盖该楼房时在室内剩余的 建筑材料。但是,国祥伟业公司未能及时发现遗留在事故楼房屋顶的20 余吨的水泥、沙子 等建筑材料无人清理的情况,形成了安全隐患。 经调查,自2007 年以来,所有建筑建设过程均由杨树森负责。新建的事故楼、9 号楼及事 故楼南侧加建部分均未向政府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7、,未聘请正规设 计单位开展设计,未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改造的 5 号楼、 8 号楼分别于2007 年 11 月、2008 年 3 月取得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部分装修施工许可。事故楼1 至 6 层由杨树 森委托个人设计,同时,找到郝喜才个人(河北省涿州市人)负责施工;建造完成后,由杨 树森个人出资找无任何资质的社会人员比照1 至 6 层的图纸结构加建了7、8 两层,并与国 祥伟业公司股东口头约定:建造的7、 8两层归国祥伟业公司所有,杨树森享有3 至 5 年的 使用权。但截止到事故发生前,7、8 两层由杨树森装修并配备酒店设施后一直闲置,未实 际投入经营使用。 (三)事故楼内所涉及的酒

8、店经营及相关行政审批情况 事故楼内共涉及两家酒店经营单位。事故楼 1、4、5 层为国祥伟业公司方庄路酒店(国祥伟 业公司分支机构,成立于2009 年 10 月,负责人:刘希芳)加盟如家连锁酒店对外经营(以 下统称“国祥伟业如家酒店”)。事故楼的2、3、6 层由国祥伟业公司出租给北京金福世纪 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郭强) ,2012 年 6 月成立了金福世纪公司宋家庄酒店(金 福世纪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同为刘希芳),挂牌“融家酒店” 开始对外经营 (以下统称 “金 福世纪融家酒店”)。 上述两家酒店均取得了消防部门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前、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证、公安部门的特种行业

9、许可证、卫生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并获得了工商部门颁 发的营业执照。 (四)对北京隆达控股公司及所属公司落实制止违法建设的调查情况。 经调查,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制胶厂同意国祥伟业公司在苇子坑149 号院内改扩 建原有房屋、新建违章建筑;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发现承租单位整体转租的行为;未能及 时将事故地块违法建设情况上报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在承租单位违法建设过程 中城管等部门查处时,向城管、 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出具虚假情况说明材料,便于承租单位顺 利开展违法建设。 北京隆达轻工控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北京楠辰皮革有限公司和北京市制胶厂的上级主管单 位,对于下属企业管理不到位,未能督促下

10、属单位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承租单位违法建设的行 为;特别是在市政府 关于在市及区县所属单位清理整顿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工作方案的 通知(京办字201117 号)文件下发后,未能严格按照文件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制止 下属单位所属土地上的违法建设行为,对承租单位违反合同约定整体转租的行为失管失察。 (五)对相关行政部门打击违法建设和酒店经营许可行政审批的调查情况 1. 相关行政部门对违法建设的监管和查处情况。按照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市 政府 228 号令, 2011 年 4 月 1 日实施 ) ,城管、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均有查处违法建设 和违法用地的职责。经调查,在事故楼施工期间及建成后,丰

11、台区城管监察大队、丰台规划 分局、 丰台区住建委、 丰台国土分局均没有发现违法施工的问题,未接到有关部门告知和群 众举报,亦未收到市规划委交办的卫星遥感坍塌事故楼违法建设案件。 另据调查, 经丰台区住建委报审,市住建委核发了丰台区宋家庄苇子坑149 号北厂 5 号楼东 侧和 8 号楼部分面积的2 个室内装修施工许可,办理了质量监督注册手续3 份,但未对施工 许可内容和施工安全质量进行监督。 丰台区城管监察大队东铁营街道城管分队已经发现在紧邻事故楼体南侧加建的9 层钢结构 楼房的违法建设行为,开展了初步核查,并将该违法建设情况上报了区拆违办、区城管大队 和东铁营街道办事处, 但是丰台区政府相关部

12、门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当事人的违法建设 行为。 2. 酒店经营方面的行政审批情况。按照当时的相关规定,快捷酒店在经营之前必须取得消防 部门、 公安特行部门、卫生部门和工商部门的许可。除工商部门为书面审查外,上述其他部 门均需现场审查。各行政部门受理许可前,均需申请单位提供房屋使用权证。经查,国 祥伟业如家酒店和金福世纪融家酒店在申请相关许可时,提供的房产证明均为国土部门 1989 年核发的北京市制胶厂所有的房屋使用权证,该房产证注明了房屋的坐落,房屋 用途,房屋结构、面积、建成年份、层数等信息,但该院改扩建后,各楼未标明具体楼号, 房产证上标注的房屋数量和层数均与现场不一致。企业向政府部门提

13、交的房屋产权证明中擅 自将房屋性质由“工交”涂改为“商业”,并向政府部门提交了已拆除房屋的虚假证明,致 使有关政府部门发放了审批手续。丰台区消防、公安、卫生、工商部门在行政许可过程中均 存在对经营场所审查不认真和核发经营许可地址不准确等问题。 二、事故经过及旅客疏散情况 2012 年 7 月 11 日晚,金福世纪融家酒店接待了3 个旅游团,因其他楼层客房已基本住满, 店长满学建经请示刘希芳同意后,安排部分客人入住7、8两层。 2012 年 7 月 12 日 4 时许, 事故楼顶层钢构架突然变形,钢构架从楼顶堆积的建材部分往下塌陷,倒塌钢梁将7 层压塌, 并将 6 层顶部部分砸穿。 事故发生时,

14、 酒店及时疏散出事故楼体内分布于2 至 8 层的 262 名旅客, 其中: 国祥伟业如 家酒店接待旅客121 人;金福世纪融家酒店接待旅客141 人。 6、7、8 三层共计疏散了88 人,未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发生后, 鉴于坍塌楼体有进一步发生坍塌的趋势、存在安全隐患, 丰台区人民政府考虑 到安全因素, 已责令国祥伟业公司委托北京松松房屋拆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拆除了事故楼的 6 至 8 层,拆除清理的相关建筑材料已经处理。 三、事故原因分析及性质 (一)事故直接原因 事故直接原因是坍塌建筑楼房钢结构构件瞬时不能有效满足上部承载力的要求,引发局部钢 结构出现断裂、变形直至破坏,致使顶层板坍塌造成连

15、锁反应,导致7 至 8 层大面积坍塌、 6 层局部受损。 根据对相关人员的询问和丰台区房屋安全鉴定站事发后(倒塌楼层未拆除前)对现场状态踏 勘情况, 坍塌楼层楼板均向中心处塌陷,四周墙体钢柱均向内侧倾斜,大部分楼板已严重损 坏变形凹陷, 多处钢梁端头及中部断裂、多个钢柱端头及连接部位断裂严重变形,顶层钢柱 下陷大约一层左右。屋顶边缘填充大量红机砖,倒塌部分的屋面板及楼板采用压型钢板及大 量红机砖和水泥砂浆构成;屋顶堆放有约20 吨水泥、沙袋等建筑材料;事发当晚在酒店内 7、8 层安排了人员住宿,又增加了房屋内的载荷。由于倒塌楼层无施工图纸、施工过程技 术资料缺失,施工过程无监理监督和质量监管,

16、难以保证其施工质量。 (二)事故间接原因 1. 国祥伟业公司擅自违法建设并允许金福世纪公司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楼层房屋用于 酒店经营。 国祥伟业公司未向政府部门办理工程建设所需要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未聘请正 规设计单位开展设计,未聘请监理单位对施工现场实施监理,擅自违法建设, 未能及时发现 违法建设后在事故楼顶留置的大量建筑材料的安全隐患;在明知事故楼体7、8 层房屋在建 造过程中无监理监督和质量监管、未取得酒店经营的相关许可、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 情况下,允许金福世纪公司作为宾馆接待客人使用。 2. 金福世纪公司违法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房屋内实施酒店经营。金福世纪公司明知事故 楼体 7、 8层房屋在建造过程中无监理监督和质量监管、未获得政府部门关于经营酒店的相 关许可、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于事发当晚安排客人入住7、8 层,导致事故 楼体上方载荷过大。 (三)事故性质 鉴于上述原因分析,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 , 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由于将不具备安 全生产条件的违法建设用于酒店经营引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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