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7》-精选课件(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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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七章 违约责任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违约的含义及其种类;掌握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及其构成;了解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明确违约金和赔偿金的性质及其计算办法;明确违约免责的情形;掌握责任竞合的含义及其处理办法。,第一节 违约的含义及其行为形态 第二节 违约责任 第三节 免责事由 第四节 责任竞合,第一节 违约的含义及其行为形态 一、含义 违约,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债务)。 1、违约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 2、违约在性质上是违反了合同义务(包括随附义务)。 3、违约的后果是侵犯了合同债权。,二、违约行为形态 (一)实际违约和预期违约 实际违约:是指事实上已经发生了的不履行合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

2、的情形。 预期违约:合同法第10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1、预期违约的构成要件: (1)违约的时间必须在合同有效成立后至合同履行期限届至前。 (2)违约必须是对根本性合同义务的违反(合同目的落空)。 2、预期违约的表现形式: (1)明示毁约。 (2)默示毁约。 3、预期违约中另一方当事人的对策: (1)债权人拒绝承认预期违约。则债权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损害赔偿。 (2)债权人承认预期违约。 4、预期违约与不安抗辩权:,(二)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 1、不适当履行。包括:不完全履行、迟延履行、瑕疵给付、加害

3、给付、地点不当、方式不当等。 2、不履行。包括拒绝履行和根本违约。,(三)轻微违约与根本违约 轻微违约:一方当事人违约,给对方当事人造成轻微的损失后果,但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根本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25条: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1、根本违约的构成要件。 早期英国普通法采“条款主义”,后来采“结果主义”判断标准。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采用了可预见性标准进一步限制根本违约或根本

4、不履行的构成。,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则将判断标准具体化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理论和实践,应当采取结果主义。即如果违反的是主给付义务,通常构成根本违约;如果违反从给付义务、附随义务,通常不能因此解除合同。 2、根本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权的发生。,第二节 违约责任 一、违约责任含义 即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在英美法中常被称为违约的补救。 1、是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 2、是一种民事责任。 3、是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具有相对性。 4、具有补偿性(兼有惩罚性)。,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第107条作了这样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

5、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一)我国合同立法对违约责任归责原则的发展 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111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涉外经济合同法第18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即违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或者采取其他合理的补救措施,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尚不能完全弥补另一方受到的损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经济合同法第29条:“由于当事人一方

6、的过错,造成经济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二)归责原则的种类及适用 1、严格责任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是指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即使无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也称为无过错责任原则。合同法从立法上确认了严格责任原则,其理由: (1)严格责任原则是发展趋势。 (2)严格责任原则更具有明显的优点。 (3)严格责任原则更符合违约责任的本质。 (4)严格责任原则更有利于树立合同的信用。,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

7、任。”该条可理解为是严格责任原则。如承运人对旅客的安全保证义务;银行借款合同;违反担保义务的合同责任,如产品责任,一般适用严格责任原则。,2、过错责任原则 (1)无偿合同,如保管合同(D374)、借用合同; (2)手段债务合同,如医疗合同、委托合同(D406)。 (3)运输合同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的责任,在承运人有过失时承担赔偿责任,2、特殊过错责任原则 (1)含义:在无偿合同情况下,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且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2)适用:赠与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 (三)严格责任与风险分配 案情1998年7月15日,个体户甲到乙银行营业部储蓄专柜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10万元,一

8、位不明身份者持署名为甲的身份证(后经公安机关鉴定为假身份证),在提示完全正确的密码的情况下,以甲的名义申请对该笔存款挂失。乙银行在不可能知悉申请挂失者为假冒的情况下,本着对储户认真负责的精神,按照相关的程序和制度为其办理了挂失止付手续。同年8月22日,挂失人凭挂失申请书到乙银行,再次输入正确的密码完成原存款的销户手续,重新办理了一张定活两便存单,并于次日支取了10万元本金及利息。甲于1998年12月持存单到乙银行处要求支取存款未果,双方发生纠纷。后甲于1999年1月向某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撤销原审法院判决,并改判乙银行败诉。(在两级法院的

9、审理中,都确认了乙银行没有泄密也不可能泄密的事实),对此,在国外解决此种风险分配问题时,引入了对债权准占有人清偿的制度。这一制度是指,外观表象依一般社会交易观念足以使他人认为其系债权人,并以自己的意思以真实债权人的身份行使债权的非债权人,包括持有债权文书的债权准占有人(如非存款人的存单持有者、仓单的持有人)和非持有债权文书的债权准占有人(如本案中身份不明的冒领人),债务人于此而向债权准占有人清偿有效,债务人因此而免除对真正债权人的清偿义务。(以其无过失为要件),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继续履行。 第一百一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

10、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破产时不能强制履行合同;履行标的物是特定物并已毁损、灭失。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如演出合同、科研开发合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2、采取补救措施。(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3、赔偿损失 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在实践中,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以下因素: (1)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确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2)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的计算方法的,赔偿损失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得到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

11、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可预见性规则:预见的主体是社会一般的人的标准来衡量,不能以违约方为标准;时间是订立合同时;内容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违约的损失内容。(案例406),(3)在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4)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依消法的规定进行加倍赔偿。 (5)在实践中,对于金钱债务迟延履行的赔偿责任,以法定利息为限。 (6)赔偿损失的责任方式可以与其他责任方式一并适用。,三、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4、支付违约金。 (1)违约金的性质。 (2)违约金的具体适用。 5、定金罚则。选择适用定金和违约金。,第

12、三节 免责事由 一、免责条款 二、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的认定 117: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即人力不可抗拒的力量,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 2、不可抗力免责的适用,第四节 责任竞合 一、含义 :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这些责任之间是相互冲突的。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的区别 1、归责原则不同 2、举证责任不同; 3、义务内容不同; 4、诉讼时效不同; 5、责任形式不同; 6、责任范围不同: 7、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赔偿; 8、第三人的责任不同: 9、诉讼管辖不同,三、责任竞合的处理 1、禁止竞合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

13、2、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以德国为代表。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以英国为代表。(1)当事人必须存在有偿合同关系;(2)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人不能提起选择之诉;(3)当事人的疏忽行为和非暴力行为在造成经济损失时,不构成一般侵权行为;(4)只有在被告既违反合同又违反侵权法,并且后一行为即使在无合同关系的条件下也已构成侵权时,原告才具有双重诉因的诉权。 对于医疗事故,依法国法只能提起合同之诉,而依美国法只能提起侵权之诉。但在法国,如果受害人体内的伤害在三年后才发现,则因时效届满而无法诉请求偿。因此,法国最高法院要求在造成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家属必须依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这一作法又与禁止竞合制度相矛盾。,我国一般是按违约行为处理,但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和产品责任案件是按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利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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