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DJ 57- 85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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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 57- 85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 57- 85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锚杆和锚索施工第三章 喷射混凝土施工第四章 特殊条件下的锚喷支护施工第五章 锚喷支护施工的安全与防护第六章 锚喷支护施工的质量检查附录 附录一 注浆密实性试验方法 附录二 喷射混凝土施工作业区粉尘浓度的测定方法 附录三 喷混凝土抗压强度试验方法 附录四 喷混凝土抗渗性试验方法 附录五 喷混凝土抗拉强度试验方法 附录六 喷混凝土与岩面粘结强度的测定方法 附录七 锚杆抗拔力试验方法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建设总局关于颁发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的通知(85)水建

2、技字第2号 为了加强技术管理,提高锚喷支护工程的质量和经济效益,更好地进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我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水利水电地下工程锚喷支护施工技术规范SDJ5785,现予颁发,自一九八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范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问题,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报送我局。 一九八五年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101条 锚杆、喷射混凝土、以及由它们组合而成的其它支护型式的施工,均应遵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1. 0. 2条 采用锚喷支护的洞室,应按现行水工建筑物地下开挖工程施工技术规范SDJ21283的有关规定搞好光面爆破或预裂爆破。 第1. 0. 3条 喷头和注浆管的操作人

3、员,喷射机和注浆器的司机,须经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能执行正式施工任务。 第104条 施工单位应搞好现场管理和场地安排,实现与洞内其它施工项目的平行交叉作业,并使主要操作人员相对稳定,保证锚喷支护施工作业的正常进行,不断提高施工质量。 第1. 0. 5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锚喷支护的质量检查制度,配备专职人员,采用自检和专职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将质量检查工作贯穿于锚喷支护施工的始终,切实把好质量关。 第106条 永久性和临时性的锚喷支护施工,均应执行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一、临时性的锚喷支护,其原材料和支护参数,可根据洞室规模、地质条件、施工方法等方面的情况来决定。 二、若临时支护工程作为永久支护的组

4、成部分,其原材料和支护参数的选择应满足设计要求。 第1. 0. 7条 锚喷支护施工,设计、地质、施工三方面必须密切配合,根据围岩条件的变化情况,因地制宜地调整支护方案和施工措施,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第二章 锚杆和锚索施工第一节 一 般 规 定 第211条 用作锚杆或锚索的钢筋或钢丝,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材料性能指标满足设计要求。 二、牌号不明或混合存放的材料,经试验证明其性能指标满足要求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前经过调直、除锈、去污等处理。 第212条 锚杆孔施工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设计要求和围岩情况决定孔位,做出标记,开孔偏差小于10cm。 二、系统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垂直于洞室的

5、开挖轮廓线,局部加固锚杆的孔轴方向一般与可能滑动面的倾向相反并约成45的交角。各种锚杆的偏差角应符合设计要求。 三、打孔前选好钻头尺寸。若采用“先注浆后安锚杆”的程序,钻头直径比锚杆直径大15mm以上;若采用“先安锚杆后注浆”的程序,钻头直径比锚杆直径大25mm以上。 四、锚孔深度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孔深偏差值不大于5cm。 五、孔内的岩粉和积水必须清除干净。 第213条 根据需要可在锚杆和锚索孔的充填料中掺入减水、早强、速凝等外加剂,但它们不得含有对锚杆或锚索体产生腐蚀作用的化学成分。第二节 砂 浆 锚 杆 第2. 2. 1条 水泥砂浆按下列规定配制: 一、水泥和水的质量要求同第三章第二节。

6、二、配比(重量比)为: 1水泥:砂=1:11:2; 2水泥:水=1:0.381:0.45。 三、骨料宜采用中、细砂、最大粒径应小于2.5mm,使用前须过筛。 四、砂浆标号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第222条 锚杆安装按下述规定进行: 一、检查注浆器工作性能,注浆前应用水或稀水泥浆润滑管路。 二、拌匀砂浆并防止石块或其他杂物混入,随拌随用,初凝前必须使用完毕。 三、锚杆安装宜采用“先注浆后插杆”的程序进行,安装后孔内必须填满砂浆,孔口应采取临时性固定措施。 必要时,通过“注浆密实性试验”决定注浆工艺,试验方法见附录一。 第223条 锚杆安装后,在砂浆凝固之前不得敲击、碰撞或拉拔锚杆。第三节 楔 型 预

7、 应 力 锚 杆 第231条 在锚杆存放、运输和安装过程中,应保持杆体和各部件的完好,不得损伤杆体上的丝扣。 第232条 安装前应检查孔深,以锚杆就位后其外露段的丝扣长度可以安装垫板、螺帽等部件为适度。 第233条 永久性支护或作为永久性支护组成部分的锚杆,不得采用枕木等非金属易腐材料制成的垫板。 第234条 楔缝式锚杆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孔前,将楔子与杆体组装好。 二、锚杆就位后,对杆体的外露端施加冲力使内锚头张开并与孔壁紧密结合。 三、安装垫板,拧紧螺帽。 第235条 倒楔式锚杆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入孔前,应将外楔片、楔块和冲击杆等部件组装好,并作初步捆扎定位。 二、锚杆就位

8、后,对“冲击杆”施加冲力将楔片楔紧,抽出冲击杆。 三、安装垫板,拧紧螺帽。 第236条 锚杆的张拉应按下述规定进行: 一、可采用空心千斤顶、拉伸机、扭力搬手等机具进行,张拉过程中应保持锚杆轴向受力。 二、张拉力的大小须满足设计要求。 三、间距较小的锚杆群,应注意相邻锚杆张拉时的相互影响。 四、对出现异常现象的锚杆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237条 永久性支护的预应力锚杆应按下列要求对锚孔灌注水泥砂浆。 一、采用“先安锚杆后注浆”程序。 二、水泥砂浆的质量要求与第2.2.1条规定相同,但可根据施工需要适当提高水灰比。 三、注浆工作应在锚杆张拉后的几天之内进行,注浆方法与第2.2.2条相同。第四节

9、 预 应 力 锚 索 第2. 4. 1条 预应力锚索的钻孔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严格按设计要求造孔。开孔偏差不大于20cm,孔深误差小于10cm,孔轴偏斜度不大于3 (若系“对穿型锚索,偏斜尺寸应小于一倍孔径),孔底处的孔径偏差小于10mm。 二、若发现孔深虽已达到预定尺寸,但仍未穿透破碎带或断层带等软弱岩层时,应延长孔深,直至深入稳固岩层的深度稍大于内锚固段长度时为止。 三、破碎或渗水量大的围岩安装锚索之前应对锚孔进行灌浆处理。 第242条 当施加的预应力吨位较大时,应于孔口部位浇制混凝土支承墩,其承力面应平整且垂直于锚索的受力方向,并预设灌浆孔和排气孔。 第243条 锚索体加工应遵守下列规

10、定: 一、选用表面没有损伤的高强钢丝或钢绞线,严格按设计尺寸投料。 二、沿锚索的轴线方向每隔lm左右设置一个隔离架或内芯管,按一定规律编排钢丝或钢绞线并绑扎成束,但不宜采用镀锌铁丝做捆绑材料。 三、钢丝或钢绞线与内、外锚头的联结必须牢固,其抗拉力应大于锚索的超张拉荷载。 四、在锚索体与内、外锚头嵌固端的这一区间内,每根钢丝或钢绞线的长度应一致。 第244条 锚索的安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采用纯水泥浆作内锚固段的胶结材料时,浆液水次比为0.40.5,原材料质量应满足第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可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但它们不得含有腐蚀钢丝的化学成分。 二、若采用机械式内锚头,在锚索入孔前应采取措施防

11、止外夹片的脱落。 三、安装后,锚索体不应与孔壁接触。 第2. 4. 5条 锚索的张拉和锁定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使用的张拉设备(拉伸机或千斤顶),必须经过标定。 二、孔口的混凝土底座与钢垫板之间、垫板与张拉设备之间的接触面,应为平整的平面。 三、锚索群的张拉程序,应考虑邻近锚索张拉时的相互影响。 四、逐级增大张拉力,其最大值可取设计荷载的1.051.10倍、稳压1020min后锁定。 五、锁定后的48h内,若锚索应力下降到设计值以下时,应进行补偿张拉,直至锚索所保持的应力满足设计要求时,再进行封孔灌浆。 第2. 4. 6条 封孔灌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为永久性支护使用的锚索,应根据规定的压

12、力,尽早对锚孔进行封孔灌浆。 二、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作灌浆材料。也可根据需要掺入外加剂,但它们不得含有硫、氯等化学成分。 三、灌浆时执行现行水工建筑物水泥灌浆施工技术规范SDJ21083的有关规定。 四、水泥已达设计强度、锚索应力稳定后,可根据需要切除外露的钢丝或钢绞线。切口位置距外锚具应不少于10cm。 第2. 4. 7条 锚索施工过程中,应搞好质量控制的量测工作。主要项目如下: 一、张拉过程中内锚头的滑移量。 二、锚索体中钢丝或钢绞线受力的均匀程度。 三、锁定后的预应力损失情况。 第2. 4. 8条 应认真做好施工记录,其中包括锚索体加工、安装、张拉过程中的主要数据;出现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13、锁定时的荷载值等有关资料。第三章 喷 射 混 凝 土 施 工第一节 施 工 机 具 第311条 根据工程量、进度、工艺流程以及操作人员的技术经验等条件,选择工作性能好、技术指标先进的喷射机。 第312条 优先采用强制式搅拌机,在通风条件良好的洞外场地,也可采用自落式搅拌机。 第313条 输料管应能承受0.8MPa(8kgf/cm2)以上的内压并具有良好的耐磨性能。 第3. 1. 4条 水泵、水箱或其它供水系统,应具有0.2MPa(2kgfcm2)以上的压力。 第315条 向喷射机供料的上料皮带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上料方便; 二、粉尘少; 三、混合料不产生分离现象。 第316条 采用的喷射作业

14、机械手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工作性能好; 二、操作灵活,方便; 三、喷头可沿上下左右作平行于岩面的移动,可按某种尺寸的直径作圆周运动; 四、配有自行设备,或者便于移动。 二、采用含水量为410的湿砂拌料时,在速凝剂加入后必须立即进行喷射。 三、不掺速凝剂的混合料,停放的时间不宜超过2h。 四、扣除骨料含水量后的全部用水量可从喷头或输料管中的适当部位加入。 第334条 “湿喷法”混合料的拌制和使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全部用水量一次与水泥,砂石料拌和均匀。 二、速凝剂应在喷头或输料管的适当部位加入。若采用液态速凝剂,拌料时应扣除这一部分水量。 三、喷射时,混合料不得出现“离析”和“脉冲”现象。 第335条 混合料必须拌和均匀,运输过程中防止雨淋、滴水或石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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