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方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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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编号:(X)XK08-005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 目 录1 总则12 工作机构2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34 许可程序34.1 申请和受理34.2 企业实地核查44.3 产品抽样与检验54.4 审定与发证5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55 审查要求55.1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65.2 企业生产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85.3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25.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检验规则126 证书和标志146.1 证书146.

2、2 标志15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158 监督检查169 收费16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1711 附则17附件1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18附件2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5附件3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32附件4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33附件5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检验判定规则34附件6检验报告5517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1 总则1.1为了做好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

3、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关于印发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本实施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划分为8个产品单元、30产品品种。见表1。表1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序号产品单元产品品种1氧化沥青类油毡石油沥青纸胎油毡石油沥青玻璃纤维胎油毡石油沥青玻璃布油毡铝箔面油毡2沥青复合胎防水卷材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胶粉改性沥青玻纤毡与聚乙烯膜增强防水卷材胶粉改性沥青聚酯毡与玻纤网格布增强防水卷材3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塑性体改性

4、沥青防水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道桥用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坡屋面用防水材料 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垫层预铺/湿铺防水卷材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改性沥青类(B)4自粘沥青类防水卷材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带自粘层的防水卷材坡屋面用防水卷材 自粘聚合物沥青防水垫层5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改性沥青聚乙烯胎防水卷材6橡胶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材料、 片材均质片硫化橡胶类JL、 非硫化橡胶类JF、复合片硫化橡胶类FL、 非硫化橡胶类FF、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再生胶油毡三元丁橡胶防水卷材氯化聚乙烯橡胶共混防水卷材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橡胶类(R)7塑料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高分子防水

5、材料、 片材均质片树脂类JS复合片树脂类FS、点粘片树脂类DS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塑料工艺)聚氯乙烯防水卷材预铺/湿铺防水卷材种植屋面用耐根穿刺防水卷材 塑料类(P)8油毡瓦玻纤胎沥青瓦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建筑防水卷材产品。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6、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2 工作机构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起草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

7、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进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审查部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1号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内邮政编码:100831电话(含传真):010-68352736,010-88376346电子信箱: ; xk23L联 系 人:高 原、刘保秋、李容宽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

8、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2.4 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3.5 有健

9、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改委(2005)第40号令: 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2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100万卷/年以下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应淘汰的落后产品:采用二次加热复合成型工艺生产的聚乙烯丙纶类复合防水卷材、聚氯乙烯防水卷材(S型)。限

10、制新建项目:1999年9月1日后不得新建沥青纸胎油毡生产线;2005年12月2日后不得新建500万平方米/年以下改性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生产线;聚乙烯膜层厚度在0.5毫米以下的聚乙烯丙纶复合防水卷材生产线。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4 许可程序4.1 申请和受理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名称”栏填写“建筑防水卷材”, “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

11、 “产品品种、规格型号” 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如:“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弹性体改性沥青防水卷材”或“橡胶生产工艺类防水卷材:氯化聚乙烯防水卷材(橡胶工艺)”等;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4.1.1.4 1999年9月1日以前新建纸胎油毡生产线且未及时取证的企业需提交省级发改委(经贸委)审核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和企业未及时取证的原因说明等文件。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

12、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

13、规定的组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4.2 企业实地核查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3)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

14、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4.1)抽封样品,填写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4.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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