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管理)复混肥料产品方案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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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许办(2003)26号附件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 国 工 业 产 品 生 产 许 可 证 办 公 室二三年三月目 录 1 总则 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1 3 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5 4 申请和受理 5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6 6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7 审定与发证 7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 9 收费办法 810 附则9 附件1复混肥料产品的申证单元、规格型号及产品标准10 附件2复混肥料企业应有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检验测量设备11 附件3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14 附件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

2、证抽样检验细则33 附件5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4 附件6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35 附件7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3635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1总则1.1为了做好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复混肥料产品的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

3、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并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复混肥料产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申证单元包括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及产品标准见附件1。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以下简称化肥审查部)设在国

4、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具体职责为:2.2.1负责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制修订工作;2.2.2负责组织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2.2.3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2.2.4负责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按比例进行抽查;2.2.5根据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结果和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汇总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6负责对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审查结论、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存档;2.2.7收集并总结行业的发展和质量状况,定期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报告;2.2.8承担全国许可证办

5、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化肥审查部:地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E-mail: 联 系 人:刘刚 商照聪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审查,组织对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

6、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复混肥料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审查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邮政编码:200062电 话:021-52500134,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20823传 真:021-528009715281103452807275转801,52802587联 系 人:刘刚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北京)地 址: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邮政编码:100081电 话:010-68

7、918670传 真:010-68918650联 系 人:王旭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靶场路15号邮政编码:230022电 话:0551-3412819传 真:0551-3412941联 系 人:夏仕玉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邮政编码:610031电 话:028-6264749传 真:028-6264749联 系 人:李山桥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湖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山路361号邮政编码:43006

8、1电 话:027-88215268传 真:027-88219972联 系 人:张晓黎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广西南宁市新竹路12号邮政编码:530022电 话:0771-5869795 5860161传 真:0771-5860161联 系 人:孙健峰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河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东明路北17号邮政编码:450004电 话:0371-6325987传 真:0371-6325987联 系 人:李全运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山东省产品

9、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邮政编码:250100电 话:0531-8118781 8118755传 真:0531-8118790联 系 人:周加彦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工农路368号邮政编码:050051电 话:0311-3027380传 真:0311-3027380联 系 人:张娟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陕西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南段15号邮政编码:710054电 话:029-5528406传 真:029-5528672联 系 人:高红星 承

10、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吉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地 址:吉林省长春市卫星路20号邮政编码:130022电 话:0431-5374318传 真:0431-5374318联 系 人:张铁南 承担检验产品:复混肥料(复合肥料)、掺混肥料。3企业取得复混肥料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复混肥料产品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3);3.5具有保

11、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申请和受理4.1企业须提交的申请文件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补充表格(见附件8)一式三份;4.1.3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4 换证企业提交原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

12、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于7个工作日之内对申请材料齐全并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3无论企业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在申请时必须

13、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5.1.1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见附件5),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5.1.2审查组应由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专家组成,必要时可商请审查部派专家参加;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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