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成本管理)大幅度减少政府运行成本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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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大幅度减少政府运行成本, 改良政府预算, 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目 次:一 引言 1二 本文中心认识 2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个人评判修改意见 5四 结语 33一 引 言随着国民经济的蓬勃发展,国家财政收入大幅度提高。然而,我国在世界上仍属于发展中国家,国民收入贫富差距仍在加大,普遍且严重的环境污染亟需得到迅速治理,资源破坏加剧,人口继续增加,部分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仍十分低下,教育和医疗对大多数家庭仍构成较大的经济负担,我国周围的国际局势继续复杂,迫使我国必须具有先进和强大的军事实力和大幅度提升对国防事业的预算额度。政府预算历来是举足轻重的国家财政内容和国家财富消耗和支配途径,政府预算质

2、量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建设和人民的生活,关系到国家的存续、安全、稳定、繁荣和发展,关系到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令人民震惊和质疑的事实是,目前我国政府的行政运行成本非常巨大,据信政府官员用公款旅游、公款宴请和公车消费的年度开支竟高达9000亿元人民币之巨;而投资额为1800亿的三峡大坝工程和5000亿的南水北调等一大批耗资极大而实效有限的国家级大型工程项目频频先后完成或启动,从而大量消耗尚未根本脱离贫窘状况的民脂民膏;华而不实的“国家大剧院”以高昂的26亿元造价强行上马,至今难以得到有效的管理和利用;各地纷纷斥资兴建豪华的政府办公大楼;而事关国家战略安全和国家经济利益的大型研发工程如“运十”大型民用

3、飞机和“中华之星”号高速动力机车项目却被刻意打压排挤,遭受釜底抽薪,缺乏资金,缺乏相关政策扶持,备受冷遇,被迫先后下马,相反国务院主要部门却因此自甘落后,反而有借口和理由不断花费远远超出研发费用的巨额国库资金购买美国和法国生产的民用客机,购买日本的新干线机车及德国和法国生产的高速铁路机车,如铁道部“十一五”规划竟计划在五年内投入12500亿元人民币的天文资金重复建设铁路线和引进外国机车!这些事实说明国务院对国家财政收入的支配和安排存在巨大的问题,存在着人民所难以继续容忍的挥霍浪费民脂民膏的败家子行为和吃里爬外的卖国行径,这些现象和问题必须早日得到彻底克服和解决。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公民,按

4、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权利,本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决策质量以及财政开支和预算决算工作提出郑重而负责任的个人批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的许多既往和现行决策以及政府行为有重大的损害国家利益和大量浪费国家和人民财富等过失嫌疑,并保留继续追究的权利和责任。基于上述个人观点,本文以常识知识出发,针对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4年3月22日通过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提出系列质疑和修改意见,认为该法存在系列法律监管漏洞,致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财政预算的监管失控,从而出现利于发生政府决策失误和财政开支失控而浪费民脂民膏的现象和后果,因此建议必须全

5、面细致地尽早修改预算法。二 本文中心认识1 政府不但必须对国民经济施加宏观调控,也需要对国民经济进行精准、灵活和科学的微观调控,二者缺一不可。2 各级政府向人民代表大会呈递的预算草案和有关预算草案的报告必须是预算草案的全部内容,审批和修改工作必须涵盖和涉猎预算草案的全部内容,而不能仅仅满足于对简略扼要的政府预算草案报告作形式上的审查和批准。3 必须突出表达和强调各级政府制定预算时所需严格遵循的原则,例如包括如下数点:1) 各级政府必须高度珍惜国家和人民的宝贵财富,严格厉行节约,坚决反对任何形式和在任何时候的铺张浪费,力求财政预算开支获得最佳效益。2) 政府各级预算必须力求做到科学合理,严格准确

6、,全面详尽。3) 预算收入理应符合实际,切实考虑全国人民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社会福利因素,不能为提高预算收入而虚设并强行征收不合理税费。4) 经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应该可以允许年度预算收入结余转为短期或中长期的存储金,以谋求局部社会的长远发展,或用于该预算单位所属区域的合理合法的社会公共设施和社区建设项目,避免为求预算平衡而以合法名义突击花费公款,避免非理性的短期预算无节制开支和资金滥用行为。5) 编制预算应具有历史观点和长远考虑,以地球安全和人民利益为要义,经得起民众推敲和历史的考验,不应草率行事,并利于公民理解和审查监督。6)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努力提高每一项行政决策质量和决策价值,从根本上

7、提高预算工作的质量和科学性,维护全体国民的根本利益。7)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必须根据节俭、耐用、必需、必要、持久、科学合理等原则,充分兼顾预算项目对环境和生态的可能影响、考察和评价其社会影响、评估测算造价根据是否符合实际、计算项目效益、衡量立项建设后预期可应用时限、项目是否符合国防要求、是否兼顾和满足国家和民族尊严以及民族文化和民族心理等原则,对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支出的全部计划支出项目进行预算项目价值和意义审验,进行监管详查,从而批准或拒绝预算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并将审查结果呈报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将预算方案中非国防保密内容公布于众,由此借助上级政府对预算方案的审查结合各

8、级及上级人民代表大会的预算审查和社会舆论监督反馈而实现对预算的多重和高效审计管理。同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必须对下一级政府的预算方案进行审查,给予批准、更改或拒绝,并将审查结果呈报上级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8) 为降低公务用车消费开支,应强调如下各点:(1)除特种车辆外,新购置公务用车必须为我国自有品牌汽车经济车型;(2)如拟购置新公务用车,在各级政府预算草案呈报审查时,必须一并出具详列各级政府编制人员名额、政府各机构业已拥有各种公用车辆品牌原产国别、车辆产出国、车辆数额及当时购买价格和状态汇总表;(3)标明该次预算草案中拟购买公务用车的原因、国产品牌选用及理由、估算购买价格、购置车辆台数、费用

9、精确预算;(4)应由专业组织科学估算任一级政府公务用车的具体用途、用车频次、行车距离、耗油量等数据,为人民代表大会审查预算项目提供参考。此方面规定必须列入预算法,同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另行颁布具体实施细则,严格约束公车采购中种种浪费公款攀比和追求奢侈豪华的不正之风。9) 为降低公款吃喝消耗所造成的行政成本,可考虑(1)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确定国家公民一般生活水平,规定许可每人每次因公务就餐以快餐为主,费用不超过20元/餐/人限额;(2)科学考察分析、合理估算基本的年度行政接待次数,必须要求各级政府以最经济节俭的行政接待开支进行预算,并详细说明预算款项计算的具体根据;(3)在审查预算草案时,

10、必须提供近十年内的公务接待费用汇总表及前三年度的公务接待明细表。 10) 预算应该公开列出财政赤字,避免为求收支平衡而突击花费,或弄虚作假,或隐瞒财政赤字。4 必须预留尽可能充足的时间起草和编制预算,审查和核准以及修改和批复预算草案,如可在7月1日起开始编制下一年度预算,在10月上报上级政府和全国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工作委员会和预算工作组进行详细审查讨论,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之际以详细的预算草案方案和报告及全面审查结果提交人民代表讨论研究,避免仓促通过预算计划,避免不当开支。 5 除国家保密项目外,预算事宜应该全部向国民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6 必须对预算调整加以严格管理和监督,避免借

11、预算调整之机逃避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而突击消费和挥霍公款或启动和兴建一些形象工程。7 国务院所编制的预算草案、预算全部内容以及预算调整方案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时,必须同时上报给国家主席,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对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审查批准后,上呈国家主席签署命令,批复国务院实施预算计划。如果国务院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针对预算及预算草案的审查和批复决定持有异议时,可提请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主席团加以仲裁,仲裁结果上呈国家主席,并转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国家主席签发预算执行命令,批复至国务院

12、。8 预算法中对违反预算法的各种行为所规定的处罚过轻,针对知法犯法的行政人员应该加大惩罚力度,在严肃行政处罚之外,应给予个人经济处罚并追究涉案者刑事责任,以树立起预算法的权威。9 应该从速修改和更订预算法及相应预算法规,使其改善和完备,利于人民代表大会监督人民政府如何更好地支配国家财富和为人民服务。以下引用预算法全文原句用宋体字表示,预算法原文段落之间的楷体字表示个人评议和修改意见。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个人研判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1994年3月2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3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三章预算收

13、支范围第四章预算编制第五章预算审查和批准第六章预算执行第七章预算调整第八章决算第九章监督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1) 第一条中“预算的监督职能”表述应加以澄清,指政府对财政管理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财政分配行为的监督,并体现人民对由人民所拥有国家财富源流去向的关切和对政府具体财政分配行为的监督,理想的情形三者并具。作为具有国家权威的法典,应该对此加以严格定义。由于预算法涉及国家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国家行政机构国务院的制约和监督关系,因此应同时

14、严格定义“国家”一词的确切内涵和规定其具体代表实体,如是指代表全国人民权利和利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是指中央政府或是所有国家权力机关的统称,以免导致权限混淆和曲解及滥用这部理应极端重要和严谨的国家预算法典。(2) “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的表述有欠全面、完整和准确,且未表明行为主体和具体的行为方式、行为对象和行为内容,应至少修改为:“加强国家对社会和经济的宏观和微观调控”。修改根据如下:1) 体现国家权力的政府方才具有从全局角度掌握经济的运行格局 和发展动态的能力,能全面收集国内外有关经济、贸易、金融、政治和社会动态以及其他重要情报,掌控全局概貌和准确信息,推测未来变化趋势,这样才能在整体和局部范

15、围内精确地做出具有前瞻性和富有远见的正确决策,在宏观和微观尺度指导和规划国家整体范围内经济活动的运行和协调,从社会需求、环境条件和环境保护要求、资源分布、分配、供给、设立工厂、加工、生产、流通、销售、国内贸易、国际贸易、各方反馈意见等多方面科学地全面规划和及时灵活调节,从而保证整个国民经济互为补充,匹配良好,健康协调地发展壮大,整个社会也会因此而呈现勃勃生机,国家将拥有强大的可持续发展的动力和条件,这是单纯以自由状况运行且秉承唯利是图原则的市场经济所难以企及的境界和状态,也反映出以个人构成国家的人类社会群体从无序自由散漫的商贾供给行为与具有高度理性和整体智慧的国家经济生活和生产行为间的反差和不同。2) 我国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根本不提倡以政府行政管理为代表的国家主体对市场经济的微观调控作用,理论界有许多人士热衷鼓噪和主张政府管理应全面退出国民经济领域,甚至鼓吹“政府缩权”,这同样是片面和狭隘的违背经济学基本原理的主观观点,或为无知或是别有用心的蛊惑说教和理论。例如在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审批电冰箱和彩电厂设立时,如果能及时掌握全国或外贸对象国家对冰箱和彩电的市场消化量数据,结合技术进步和社会发展趋势,完全可以避免重复批准各地蜂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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