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全生产法课件(安监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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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4年10月,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发布,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安全生产法(修正案)决定。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日公布。 新安全生产法2014年12月1日实施。 新安法发布是安全生产法制建设的一大创举。 新安法实施将开创安全生产依法治理新纪元。,2014年10月,安全生产法修改要点解读,国家安监总局政法司 支同祥,2014年10月,主 要 内 容,4,安法修改背景,1,2,3,5,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安法修改经过,新安法修改要点,新安法涉及的几个问题,2014年10月,一、安全生产法修改背景,(一)安全生产形势 当前,我们所处的时期: 社会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时

2、期 工业化、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 社会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空前活跃时期 各类生产经营建设单位迅速发展扩张时期 生产经营建设安全与生产矛盾凸显时期 安全生产面临空前繁重的任务!,2014年10月,每天: 矿山井下作业人员800万人 在建设工地作业人员6000万人 在公路机动车上9000万人 在铁路火车上600万人 在天空飞机上100万人 在城市地铁上4000万人 在水面船舶上70万人 安全生产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2014年10月,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关心下,在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和广 大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2006年实现了全国

3、安全形势稳定好转目标; 2010年实现了全国安全形势明显好转目标; 2020年将实现全国安全形势根本好转目标;,2014年10月,全国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表现为“三降三升二稳定”。 三降: 事故总量持续下降 重特大事故下降 重点行业领域事故下降 三升: 安全基础条件提升 安全保障能力提升 安全生产水平提升 二稳定: 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状况稳定 全国大部分地区安全状况稳定,2014年10月,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表现为“三大三多二薄弱”。 三大: 伤亡总量大 指标差距大 职业危害大 三多: 事故总量多 重特大事故多 安全隐患多 二薄弱: 安全意识仍然薄弱 安全基础仍然薄弱 安全生产严峻形势给安全

4、生产立法提出了迫切要求。,2014年10月,随着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化: 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的矛盾和问题逐步得到一定程度缓解,重特大事故逐步得到很大程度的遏制,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得到较好的控制。 非高危行业领域:近年来重特大事故,甚至是惊天动地的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重大课题和前所未有的挑战。 随着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安全生产面临层出不穷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成为衡量政府安全监管能力建设的重要标准。 应对新情况、出台新规定已成为安全生产立法的紧迫任务。,2014年10月,(二)安法修改的必要性,2011年开始安全生产法修订工作。 2011年1-6月安全生

5、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了四个明显下降。 事故总量明显下降。 重大事故明显下降。未发生特大事故。 重点行业领域下降。 大部分地区下降。 7月20日,国务院安委会召开全体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充分肯定工作成效,部署下半年工作任务。,2014年10月,进入7月,安全生产形势发生了逆转。 7月22日,河南信阳发生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造成41人死亡 7月23日,浙江甬温线发生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40人死亡、172人受伤,中断行车32小时35分,直接经济损失19371.65万元。 引发网民热议,舆论聚焦,媒体炒作,质疑高铁安全乃至安全生产问题,引起社会各界乃至国际社会的

6、广泛关注。安全形势十分严峻。 7月27日,国务院召开165次常务会议。分析 “723” 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的严峻形势,研究部署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次会议上,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强调要加快修订安全生产法,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处力度。,2014年10月,安全生产法自2002年11月1日实施以来,对建立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完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促进生产经营单位提高安全生产保障能力,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发挥了巨大作用。 由于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快速发展进程中,安全生产基础仍然比较薄弱,安全生产责任不落实、安全防范和监督管理不到位、违法生产经营

7、建设行为屡禁不止等问题突出,生产安全事故还处于易发多发的高峰期,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有效遏制,安全生产各方项工作亟须进一步加强 修改安全生产法,强化依法治理,非常紧迫、非常必要。,2014年10月,一是我国经济社会状况发生深刻变化。 现行安法的制定始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经济发展方式粗放,企业发展问题较多,当时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规定得比较宽松。 2002年实施以来, 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 社会对安全生产的关注度、人民群众的期待发生重大变化。 二是我国安全生产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

8、速发展阶段,企业发展冲动强烈,规模快速扩张,安全与发展的矛盾凸显。生产安全事故易发多发。 各地区在安全生产实践中创造了许多好经验好做法。,2014年10月,三是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任务紧迫。 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特别是“7.23”特大铁路交通事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社会影响巨大,安全形势严峻。 非法违法、违章违规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屡禁不止。 四是把国务院一些列重要文件要求法律化。 国务院23号文,40号文等一系列重要文件,提出明确要求, 须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逐步减少、取消行政审批项目 五是安全生产中出现的突出问题亟待解决。 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

9、新特点,问题突出。 如,坚持安全发展要求,安全监管执法地位,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的安全职责,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责任追究力度等。,2014年10月,二.安法修改思路,原则,要求 (一)修法总体思路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是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和三个必须重要论述。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决策部署和国务院(2011)第165次常务会议精神。 贯彻落实国务院(23号通知/40号意见)等一系列重要文件精神。,2014年10月,推进安全生产工作,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是目标,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强化政府监管是关键,严格责

10、任追究是保障。修法的总体思路是:完善、创新相关法律制度,重点强化四方面的制度措施: 一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责任; 二是强化政府监管。完善监管措施,加大监管力度,减少行政审批,加强监管监察执法; 三是强化安全预防。建立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严格责任追究,加大处罚力度, 打非治违,“重典治乱” 。,2014年10月,(二)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 一是坚持“加强顶层设计的原则”。 明确安全生产法的主体地位,创新和完善安全生产基本法律制度; 二是坚持“修订和适度超前”的原则。 大框架保持

11、不变,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将国务院通知.意见等政策措施法律化制度化; 立足现阶段,解决安全生产实际问题,着眼长远发展,增强立法前瞻性和预见性。 三是坚持“适当集中和增强可操作性”的原则。 对全国普遍性问题作出法律规定,对个别地区存在的问题,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 总结安法实施以来的成效和问题,根据新形势新情况新问题,对有关规定适当细化,增强可操作性,便于法律的执行。,2014年10月,修法的原则(六项原则),四是坚持“强化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的原则。 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制度措施。 五是坚持强化预防治本的原则。 强化安全预防和治本措施,加强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风险防控。综合治理,

12、打非治违。 六是坚持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原则。 强化安全责任追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提高非法违法生产成本。重典治乱。,2014年10月,(三)修法要求,2014年10月,三、修改经过,(一)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规定),2014年10月,开展六大课题研究(自选),2014年10月,(二)开展专题调研考察:,2014年10月,(三)深入开展研讨:,2011年8月17日,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研讨会,提出修订对照第一稿; 8月23日-10月15日,先后在内蒙、甘肃、福建、重庆召开了东北 西北、华东、西南4个片区座谈会,会后分别形成修订对照第二五稿; 10月27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中央企业座谈会和

13、中介培训组织座谈会,形成修订对照第六稿; 11月1日,邀请北大、清华、人大、政法大学等有关法学专家,以及王显政、闪淳昌等安全生产老领导、老专家,在北京召开了安全生产法修订专家研讨会,形成修订对照第七稿 11月15日,征求国务院各部门、各省市区安委会意见,形成修订对照第八稿。,2014年10月,(四)广泛征求意见:,2014年10月,修法主要历程,新安全生产法于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2014年10月,四、安法修改要点,2014年10月,2014年10月,现行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97条,新的 安全生产法 共七章114条,第一章,新法16条,增加1条,修改9条, 原法15条。 第二章,新法32

14、条,增加4条,修改18条,原法28条。 第三章,新法10条,增加1条,修改2条, 原法9条。 第四章,新法17条,增加2条,修改5条, 原法15条。 第五章,新法11条,增加2条,修改8条, 原法9条。 第六章,新法25条,增加6条、修改17条,原法19条。 第七章,新法3条, 增加1条。 原法2条。,总体调整 76条 占67% 增加 17条 占15%. 修改 59条 占52%.,2014年10月,(一)六个重大变化:,2014年10月,(二)增加十四个项法律规定,1.增加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的职责。 深刻吸取江苏昆山开发区“8.2”粉尘爆炸等事

15、故教训。针对各地 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大量高危企业集中,安全监管体制 不顺、监管人员配备不足,事故隐患集中、事故多发等突出题。 新安法第8条: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 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 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 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乡镇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 园区、产业园区等,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层。安全监管任 务十分繁重,赋予其安全监督检查和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非常 重要。,2014年10月,2.增加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规定,安全生产标准化是企业安

16、全基础工作。通过达标,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升企业的安全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非常重要。 新安法第4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上升为法律规定,对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完善和规范,改变企业安全基础薄弱的状况,提升企业安全生产生产保障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2014年10月,3.增加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11.22“事故现场关于“规划时就要统筹考虑安全问题”、“安全风险确实较大的生产设施,必须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加以规划”的重要指示。 吸取 “11.22” 事故教训。安全生产规划与城乡规划不衔接,问题突显,注成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追究规划部门的责任。 新安法第8条:国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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