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职业卫生基础建设(上半部分--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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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山市企业职业卫生基础建设讲座,大,容,纲,CONTENTS,内,职业病防治法,47号令,此处输入您的文本 此处76号令 的文本,(一)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1年12月31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修正。新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11年12月31日起施行。,修订背景,现行的职业病防治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对职业病预防、治疗和职业病待遇保障各环节做了规范,该法实施九年来,对遏制职业病高发势头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目前我国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形势总体还比较严峻,与职业病相关的事件时有发生,在社会上产生了不好的影响,个

2、别的还演变成了群体性事件。,2007年8月开始咳嗽,医院做了胸片检查,发现双肺有阴影,诊断为尘肺病,张海超,河南省新密市刘寨镇老寨村村民,2004年8月至2007年10月在郑州振东耐磨有限公司打工,被逼无奈的张海超不顾医生劝阻,执著地要求“开胸验肺”,以此证明自己确实患上了“尘肺病”,但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诊断“无尘肺0期(医学观察)合并肺结核”,2009年9月16日,张海超已获得郑州振东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各种赔偿共计615000元。,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新密市卫生防疫站等单位被通报批评;撤销郑州市职业病防治所樊梅芳、王晓光、牛心华等3人尘肺病诊断资格证书。给予新密市卫生局副局长、卫生防疫站站长、

3、卫生监督所所长耿爱萍撤职处分。,8,云南返乡农民工罹患职业病事件,2009年3月16日,网络上出现有关云南省昭通市水富县向家坝镇三个村外出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官沟乡务工返乡人员患“怪病”12人死亡的报道,2009年3月17日至20日,云南省卫生厅组织安排返乡存活的63名外出务工人员进行了职业病诊断。,诊断结果显示:12例死亡病例中,确诊矽肺2例。63名外出务工返乡存活人员中,诊断为矽肺的有30例,9,毒苹果,10,河北省高碑店市农民工苯中毒事件,高碑店市白沟镇全国最大的箱包集散地。 共发现25名苯中毒人员,其中因苯中毒死亡5 人。,查处涉嫌劳动安全事故罪21人,其中,已被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判处有

4、期徒刑12人。,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1,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2,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3,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做出判定的职责,4,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当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5,修订内容,(1)、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卫生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组织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专项调查,开展职业健康风险评估,研究提出职业病防治对策;负责职业病报告的管理和发布,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等。 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

5、”审查及监督检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劳动合同实施情况监管工作,督促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依据职业病诊断结果,做好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工作 工会:依法参与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2)、消除职业病诊断的受理门槛 一方面明确了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都可以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资质,增加劳动者自主选择诊断机构的机会;另一方面规定了承担职业病诊断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3)、简化劳动仲裁程序,使制度设置向保护劳动者权益倾斜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决涉及劳动关系等事项的争议须进

6、行劳动仲裁。实践中,职业病诊断也已经引入劳动仲裁机制。新法案对职业病诊断中提出的劳动仲裁规定了特殊的程序要求:(1)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街道申请的劳动仲裁机构应当受理。,(4)、规定监管部门在特定情况下对有争议资料做出判定的职责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资料有异议,或因劳动者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提请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存在异议的资料或者工作场所职业病危

7、害因素情况作出判定。,(5)、明确诊断机构在法定情形下应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 新法一方面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查结果等资料,并对用人单位隐瞒、损毁与职业病诊断相关资料或者不依法提供上述资料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规定,在职业病诊断中,用人单位不提供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家而过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等,做出职业病诊断结论。,用人单位,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二)国家安监总局配套的“

8、一规四法”,“一规”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47号令) “四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48号令)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49号令)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0号令)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51号令),(1)用人单位主体责任(47号令),第一章第3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职业病防治工作,为劳动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作为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总要求 第一章第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9、2)企业的管理机构设置(47号令),第二章 用人单位的职责 第8条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其他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超过100人的,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劳动者在1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3)职业卫生培训(47号令),第二章 第9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卫生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职业卫生培训。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培

10、训,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相关知识; (四)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章 第10条 第2款“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劳动者,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4)职业卫生管理制度(47号令),第二章 第1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制定职业病危害防治计划和实施 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一)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制度; (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 (四)职业病

11、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五)职业病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七)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管理制度; (八)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制度; (九)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十)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制度; (十一)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制度; (十二)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病防治制度。,(5)场所职业卫生要求(47号令),第二章 第12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

12、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6)职业危害告知(47号令),第二章 第15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作业岗位、设备、设施,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的规定,在醒目位置

13、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应当按照高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规范(GBZ/T203)的规定,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物品的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等告知内容与警示标识。,第二章 第29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

14、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规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从事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除与劳动者所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告知:,(7)职业病个人防护(47号令),第二章 第16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并督促、指导劳动者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病防护用品。,(8)职

15、业危害检测与评价(47号令),第二章 第20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现状评价,第二章 第21条;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有下述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一)初次申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或者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申请换证的; (

16、二)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应当落实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建议和措施,并将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结果及整改情况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9)职业病防护(47号令),第二章 第27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危害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10)职业卫生档案(47号令),第二章 第34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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