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的承认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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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的承认制度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际法主体表示认可某种事实或情势,并愿意接受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 在新国家或新政府产生下,承认是既存国家或政府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表明愿意与之交往的国家行为。 承认的对象包括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叛乱团体和交战团体,而对新国家的承认是主要的,所以,国家承认的原则和规则是国际法承认的原则和规则之主要部分。 承认作为国际法的一项制度,有如下特征: 1、承认具有任意性质。 承认只是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存在这一事实表示接受,说明承认主体对上述事实存在的态度,并不改变原有事实本身的性质。由于承认是承认主体的单方面行为,因此,对

2、某一被承认者存在的事实,承认或不承认由承认主体自由决定,而无需被承认者同意。 2、承认的主体是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 在传统国际法中,承认被看作是国家的主权行为,只有国家才是承认的主体;在现代国际关系中,国际组织也具有承认的行为能力和权利能力,例如,联合国就通过接纳会员国、接受观察员等方式表示其对有关国家和政府的承认。因此,在现代国际法中,除国家外,国际组织也是承认的主体。3、承认效果具有双重性。 一是指承认主体对某一被承认者出现一事实的确认;二是指承认主体表明它愿意与被承认者进行交往,但承认并不就是建交,而仅仅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建交的愿望。 4、承认既是政治行为也是法律行为。 承认主体对于某

3、一被承认者,例如新国家,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是一种政治行为,而不是一种法律义务。 但是,承认又是国际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任何承认主体的承认行为都不得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承认一经宣布,将产生重要的法律后果,直接影响承认者和被承认者相互的权利义务关系,从这个意义上说,承认又是一种法律行为。国家承认的类别国际法上的承认,按承认对象的不同,主要有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两种,此外还有对交战团体和叛乱团体的承认。 (一)国家承认n 对国家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国家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而与之交往的

4、政治和法律行为。n 既存国家对新国家给予承认必须遵守两个条件限制:一是新产生的实体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要素;二是新国家必须符合国际法原则而产生。n 对新国家的承认,一般发生在以下四种情况: 1、合并,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合并为一个新国家。 2、分离,一国的一部分分离出去成立新国家。 3、分立,即一国分裂为数国,而母国不复存在。 4、独立,即原来的殖民地取得独立后,成立新的独立国家。n 以上诸种情况产生的新国家,一般都发生承认的问题,各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承认,但是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国家则负有不予承认的义务。 (二)政府承认 n 对政府的承认一般是指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

5、新政府存在这一事实以一定方式表示接受,并表明愿意视其为国家的合法代表而与之交往的政治和法律行为。n 尽管国家的国际法主体资格不受政府变动的影响,但政府变动往往直接影响到国家行使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因此,政府承认对于承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重要影响。n 政府承认的对象是新政府。当一个新国家出现时,总是同时具有一个新政府,其他国家和国际组织承认了新国家,也就同时构成对该国新政府的承认,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承认与政府承认是一致的。n 根据国际实践,现存国家和国际组织对于新政府是否承认、何时承认,在不违反国际法原则的限度内完全可以自由决定。n 对政府的承认与对国家的承认,既有联系,又有

6、区别: 其联系方面表现在:当新国家产生时,总是同时建立新政府,因此,承认了新国家同时也就承认了新政府;反之,承认了新国家的政府,当然也就承认了它所代表的新国家。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不同在于:政府不同于国家,在既存国家仅仅发生政府的更迭的情况下,则只发生对新政府的承认,而不发生对国家的承认;国家承认涉及国际社会新成员的出现,涉及新的国际法主体,而政府承认是在不涉及国家的国际法律人格的情况下承认新政府具有代表国家的资格n 政府的更迭是引起政府承认的原因,但并不是一切政府更迭都必须引起政府的承认。 一般说来,只是对于社会革命或政变产生的新政府才发生政府承认问题,凡是按照宪法程序而进行的政府更迭,如

7、正常的王位继承,通过正常选举而产生的新政府,就不发生政府承认的问题。n 国家和国际组织通常遵循“有效统治原则”对新政府予以承认。所谓有效统治,是指新政府有效控制本国领土并在其控制的领土内有效地行使权力。 一般来说,只有在有效统治的情况下,新政府才能够代表国家,独立地行使国际交往权,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就是说,在新政府能在其控制下的领土有效地行使权力和条件下,各国才能予以承认,因为只有在这个条件下,新政府才能代表国家,独立地进行国际交往,承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n 一国在有效统治原则的基础上对新政府的承认,一般不必再考虑该政府的政权起源和法律根据。n 但是,历史上,有些国家强调法律根据的

8、重要性,主张不承认以不合王朝法统和宪法程序的方式建立的新政府,即所谓的“正统主义”,其实质是对一国内政的干涉,现已被国家实践所否定。n 政府承认与国家承认的法律效果是相同的。n 在新政府控制器国家领土的大部分或绝大部分,而旧政府依然控制一部分领土时,别国承认了新政府,对承认国来说就意味着旧政府代表其国家的资格由新政府取代,旧政府完全校外。(三)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 民族解放组织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对旨在为摆脱外国奴役或殖民主义统治,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给予的认可。这样的民族解放组织在其成为独立国家之前具有类似国家性质的政治实体地位,对其控制的地区实行有效统治并获得了人民的支持

9、,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因此,既存国家承认它们,愿意同它们进行一定的交往,如国际社会对巴列斯坦解放组织的承认。 (四) 对叛乱团体或交战团体的承认 1、叛乱团体。n 叛乱团体是指一国内反抗政府或进行起义的团体,它有明确的目标、有统一的领导和组织机构,并已实际上占领和控制着本国的一部分领土,正在与本国政府进行武力斗争,但叛乱规模上尚未达到内战程度。n 其他国家对叛乱者只能承认为叛乱团体,而不能承认为交战团体,这种承认,只表明承认国为了保护一国商务或侨民的利益,在一定范围内对武装斗争保持中立,但并不使叛乱团体享受交战团体的权利。 2、交战团体。n 交战团体是指一国内为政治目的而向本国政府发动内战的、

10、具有交战者资格的叛乱团体。n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是指在一国发生内战的情况下,其他国家为了保护本国的利益和尊重内战双方的合法权利,而承认内战中非政府一方为交战团体的行为。n 在实践中,非政府的交战一方具备以下条件,即可被承认为交战团体: (1)叛乱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 (2)叛乱已发展为内战; 3)叛乱组织已控制该国一部分地区,并实行有效的管理; (4)叛乱集团在战斗行动中遵守战争法规。 n 对交战团体的承认,通常是承认者以发表声明的方式表示,交战团体一旦被承认,就产生以下的法律效果: (1)对承认国来说,应对内战双方保持中立,承担中立义务。 (2)对被承认的交战团体来说,被承认的交战团体应对在

11、其所控制的地区内发生的事件负国际责任,而其所反抗的本国政府则因此而解除责任。 (3)交战的一方由于取得了交战团体的地位,可享受战争法规的待遇。 n 承认的范围传统国际法将承认分为法律上的承认和事实上的承认: 1、法律上的承认,也称正式承认,指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以一种完全的、永久的正式承认,特别是承认国给予新国家或新政府一种表示愿意与之全面交往的永久的正式承认。 法律上的承认是一种永久的承认,无论今后承认方和被承认方关系如何,这种承认都一直有效、不可撤消;法律上的承认是完全的、无保留的承认,表明承认方愿意与被承认方进行全面的交往。在通常情况下,对新国家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通常导致双方建立外交关

12、系。 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对新国家的地位巩固抱怀疑态度,或者由于其他政治上的考虑暂时不愿与之建立正式关系,但在事实上又有与之进行一定交往的必要,于是决定暂时在比较狭窄的范围内与之发生关系,给予一种事实上的承认。2、事实上的承认是指承认方给予被承认方一种表示愿意与之进行交往的暂时的非正式承认。 在承认方基于某些考虑,不愿意与被承认方进行全面交往,而实际上又需要进行一定交往的情况下,通常采用事实上承认的方式。 事实上的承认是一种非正式和暂时的承认,承认方事后可以进一步予以法律上的承认,也可以撤消,它不同于法律承认: (1)事实上的承认是可以撤销的,具有临时的、不稳定的性质; (2)事实上的承认

13、表明承认国与被承认国之间只发生经济、商业、贸易、科技、文化方面的交往关系,而不建立全面的正式关系,不发生政治、外交和军事关系。 (3)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会引起一定的法律效果,但事实上承认的效果要窄些。 事实上的承认往往导致法律上的承认,但法律上的承认并非一定要经过事实上的承认。 承认的效果承认作为一种政治法律行为,会产生一系列的政治和法律后果。n 一般来说,法律上的承认产生全面而广泛的法律效果,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两国关系正常化,双方可以建立正式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 (2)双方可以缔结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条约或协定; (3)承认被承认国的法律法令效力和司法管辖

14、权和行政管辖权; (4)承认被承认国取得在承认国法院进行诉讼的权利及其本身或国家财产的司法豁免权。n 事实上承认的效果不如法律上的承认的效果广泛,例如,事实上承认不产生两国间的政治关系,承认方和被承认方不缔结政治协定,也不引起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但也产生一定的效果,主要有: (1)承认被承认国的国内立法、司法权力和行政权力; (2)被承认的国家在承认国法院享有司法豁免权; (3)双方可以建立经济、贸易关系,缔结通商协定或其他非政 治协定; (4)接受被承认国的领事和商务代表等。 n 根据国际实践,无论是法律上的承认还是事实上的承认都具有溯及的效果,就是说,对新国家或新政府的承认,其效力可以追溯

15、到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因此,对新国家或新政府成立之时的法律行为,应承认为有效。n 不承认原则是有关承认主体在承认问题上必须遵循的一项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于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造成的事实或情势不得予以承认。n 就国家承认和政府承认而言,不承认原则是指承认主体对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建立的政治实体不得予以承认。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日本以武力侵占了中国东三省,并于1932年3月在中国东三省建立了所谓“满洲国”。1932年1月7日,美国国务卿史汀生照会中日两国,声明不承认违反国际联盟盟约和巴黎非战公约所造成的“情势、条约或协定”。美国的上述主张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赞同,并成为国际法中有影响的“不承认主义”,也称“史汀生主义”。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一系列国际文件反映了不承认原则的内容。例如,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国家领土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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