孕期保健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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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期保健工作制度1. 孕期保健工作必须由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并经专业培训合格的妇幼卫生人员负责。2. 本地户口的孕产妇或寄居本地的流动孕产妇均应建立孕产妇保健册。3. 掌握辖区内孕产妇保健情况,提供孕产妇系统管理服务,妇女妊娠12周内建立孕产妇保健册,产前检查次数5次,进行高危妊娠筛查、管理,实行住院分娩,产后访视3次,(剖宫产术后不少于2次访视),产后42天健康检查。4. 通过产前检查筛查高危因素,对高危孕产妇进行高位登记,并在孕产妇保健册上详细记录高危妊娠的发生、转归、结局等情况;根据职责分工对高危孕产妇及时给予治疗或转往上级医院就诊。5. 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宣教工作,门诊有健康教育展板、健康教育处方,普及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等妇幼保健科普知识。6. 开展孕产妇死亡、出生缺陷监测工作,认真填写各种台账、报表,做好统计、分析总结和上报工作。7.8.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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