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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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XXX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国发201822号),深入实施XXX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方案,切实做好全省2018-2019年秋冬季(2018年10月1日-2019年3月31日)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加快改善环境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按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会议精神和生态环境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基本思路坚持目标导向、质量导向、问题导向,实施科学治理、精准治理、依法治理,严格禁止“一刀切”。在巩固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成果

2、的基础上稳中求进,攻坚克难,持续改善。立足于产业结构、能源结构、运输结构和用地结构调整优化,实施散煤整治、去产能和退城搬迁、“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业企业污染深度治理、扬尘污染综合治理、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打击黑加油站(点)和油品监管、工业炉窑污染治理、VOCs综合治理等专项行动,科学制订应急减排和错峰生产措施,加强区域联防联控,通过专项督察和执法检查、量化问责、考核排名等保障措施,推进秋冬季大气环境持续改善。二、工作目标2018年10月1日至2019年3月31日,全省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左右,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同比减少3%左右。其中,承德、张家口、廊坊市

3、PM2.5平均浓度和重污染天数同比持续改善,PM2.5平均浓度力争下降1%;石家庄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秦皇岛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1%,力争下降2%,重污染天数同比持续改善;唐山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力争下降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保定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力争下降4%,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沧州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力争下降4%,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衡水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力争下降4%,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1天;邢台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力争下降5%,重污

4、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邯郸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雄安新区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力争下降4%,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定州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3%,力争下降4%,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辛集市PM2.5平均浓度同比下降4.5%,力争下降5.5%,重污染天数同比减少2天。三、攻坚任务(一)实施散煤整治专项行动1.有序推进清洁取暖。落实XXX冬季清洁取暖实施方案,坚持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改造技术路线,宜电则电、宜气则气、宜煤则煤、宜热则热;各地在优先保障2017年已经开工的居民和供暖锅炉“煤改气”“煤改电”项目用气用电基础上,严

5、格执行省下达的“双代”目标;坚持以气定改,先立后破,对于以气代煤、以电代煤等替代方式,在气源电源未落实情况下,原有取暖设施不予拆除;在气源电源紧张时,合理调控、压非保民,优先保障群众温暖过冬。2018年10月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完成散煤替代174万户。完成散煤替代的地区,防止散煤复烧。建立洁净煤保供体系,对清洁取暖不能覆盖的区域及边远山区,确保洁净煤供应全覆盖。严厉打击劣质煤销售,确保省域内使用的煤炭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煤炭质量标准。(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各市、县政府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县政府落实,不再列出)2.强化锅炉综合治理。依法依规加大燃煤锅炉

6、淘汰力度。制定并落实供热衔接方案,在确保供热安全可靠的前提下,加快集中供热管网建设,优先利用热电联产等清洁取暖方式,淘汰管网覆盖范围内燃煤锅炉。2018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每小时65蒸吨及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改造。2018年12月底前,传输通道城市基本淘汰每小时35蒸吨以下燃煤锅炉。支持使用达标合规的醇基燃料,严禁以燃烧醇基燃料等为名掺烧化工废料。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积极推进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超低排放改造。加快推进燃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2018年10月底前,完成383台11399蒸吨燃气锅炉改造任务,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30毫克

7、/立方米。(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实施去产能和退城搬迁专项行动3.加快重污染企业退城搬迁。各市加快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工作,2018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关闭退出年度任务,城市建成区钢铁企业采取彻底关停、转型发展、就地改造、域外搬迁等方式实施分类处置。唐山、邯郸不允许新建、扩建单纯新增产能的钢铁项目,禁止省外钢铁企业搬迁转移至该地。(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国土资源厅)4.压减退出过剩产能。2018年全省压减退出钢铁产能1200万吨,全部出清钢铁“僵尸企业”;淘汰燃煤机组50万千瓦;压减退出水泥产能3

8、00万吨、平板玻璃产能800万重量箱;压减退出煤炭产能1217万吨;全面启动炭化室高度在4.3米及以下、运行寿命超过10年的焦炉淘汰工作,压减退出焦炭产能500万吨。按照2020年底前炼焦产能与钢铁产能比不高于0.4的目标,加大独立焦化企业淘汰力度。(责任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三)实施“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专项行动5.持续排查整治“散乱污”企业。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散乱污”企业认定标准和整改要求,坚决杜绝“散乱污”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2018年10月底前,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完成新一轮“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

9、对新发现的“散乱污”企业建立清单,实施分类处置。列入关停取缔类的,切实做到“两断三清”(切断工业用水、用电,清除原料、产品、生产设备);列入整合搬迁类的,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由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后方可投入运行,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对“散乱污”企业集群制定总体整改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实行整体整治,并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对能耗低、污染小、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但因手续不完善、规划未落实、污染治理设施不健全被列入“散乱污”的企业,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规范改造、扶持提升。(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四)实施工业

10、企业污染深度治理专项行动6.有序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自2018年10月1日起,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以及工业锅炉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发布实施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地方标准,有序推进钢铁、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钢铁企业烧结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其他生产工序(转炉一次烟尘、钢渣处理、废酸再生除外)分别不高于10、50、150毫克/立方米;焦化企业焦炉烟囱烟气在基准含氧量%的条件下,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参照不高于10、30、130毫克/立方米;精煤破碎、焦炭破碎、筛分及转运、焦炉

11、装煤、推焦、硫铵结晶干燥、干熄焦和燃用焦炉煤气的粗苯管式炉、氨分解炉工序颗粒物排放浓度参照不高于10毫克/立方米。2018年底前,结合机组检修计划,试点开展城市主城区及环境空气敏感区燃煤电厂有色烟羽治理。(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7.开展工业企业无组织排放治理。在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下,对工业企业物料实施封闭储存、密闭输送、系统收集,实施生产环节无组织排放治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推进清洁运输,大宗物料和产品主要通过铁路、水路、管道、新能源汽车或达到国六排放标准汽车等方式运输。(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8.实施园区污染综合治理。禁

12、止新增化工园区,加大对各类园区的整合提升和集中整治力度,减少园区污染排放。按照“一区一热源”原则,推进淘汰园区内分散燃煤锅炉。有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套高效治污设施,替代企业独立喷涂工序。(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省商务厅、省科技厅)9.加强排污许可管理。2018年12月底前,按照国家要求完成陶瓷、再生金属工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将错峰生产方案载入排污许可证。已完成排污许可证核发的行业,2018年10月底前,要将错峰生产要求补充到排污许可证中。加大依证监管执法和处罚力度,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监督,确保排污单位落实持证排污、按证排污、环境管理的主体责任。依法严厉打击无证排污违法行为

13、。(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五)实施扬尘污染综合治理专项行动10.严格施工和道路扬尘监管。2018年10月底前,各城市建立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建筑工地要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5000平方米及以上土石方(含破拆、改造等)建筑工地全部做到视频监控和PM10在线监测“两个全覆盖”,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各类长距离的市政、公路、水利等线性工程,实行分段施工。各地要将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防治纳入“文明施工”管理范畴,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扬尘治理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将扬尘管理不到位的不良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

14、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对渣土车辆未做到密闭运输的,一经查处按上限处罚,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大力推进道路清扫保洁机械化作业,提高道路机械化清扫率,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和县城分别达到82%和75%以上。(责任部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11.深化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原则上禁止新建露天矿山项目。积极推进露天矿山综合整治,对违反资源环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划、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对环保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整治完成经相关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对拒不停产或擅自恢复

15、生产的依法强制关闭;2018年底前,完成171处责任主体灭失矿山迹地综合治理。加强矸石山综合治理,消除自燃和冒烟现象。(责任部门: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发展改革委)12.严控秸秆、垃圾露天焚烧。强化地方各级政府禁烧主体责任,建立全覆盖网格化监管体系。各地要充分利用高架视频监控和红外报警系统、卫星遥感等手段,密切监测秸秆、垃圾焚烧情况,加强“定点、定时、定人、定责”管控。在大气污染治理强化督查和巡查过程中,加强秸秆、垃圾露天焚烧检查,2018年10月起,开展秋收阶段秸秆、垃圾禁烧专项检查。加强对秸秆综合利用的扶持力度,提升秸秆饲料化、能源化、基料化和原料化利用质量效益。(责任部门:省环境

16、保护厅、省农业厅(省农工办)、省公安厅)(六)实施柴油货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专项行动13.严厉查处机动车超标排放。2018年底前,对在我省新生产、销售的车(机)型系族开展全面抽检。严格新注册登记柴油车排放检验,排放检验机构在对新注册登记柴油货车开展检验时,要通过国家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逐车核实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查验污染控制装置,开展上线排放检测。(责任部门:省环境保护厅)加大路检路查力度,依托超限超载检查站点等,开展柴油货车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OBD)、尾气排放达标情况等监督抽查,形成环保部门检测、公安交管部门处罚、交通运输部门监督维修的联合监管常态化工作机制。对物流园区、货物集散地、涉及大宗物料运输的工业企业、公交场站、长途客运站、施工工地、沿海沿江港口等车辆集中停放、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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