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机场9.2安全事故分析-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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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通兴东机场航站楼改扩建工程 液压升降平台侧翻高处坠落较大事故,目 录,一、工程概况,二、事故基本情况,三、事故原因分析,四、事故责任追究,五、事故教训吸取,一、工程概况,工程投资13亿元,主要建设包括新建候机楼、新建航站楼站坪、连接高架、登机桥及其它配套工程。事故时项目总体完成80%。,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南通兴东机场公司,代建单位:南通市政府项目建设中心,总包单位,室内装饰单位:深圳瑞和装饰公司,监理单位:南通市建设监理公司,事故相关单位,二、事故基本情况,2018年9月2日11:00左右,该工程机场航站区室内装饰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液压升降平台侧翻施工人员高处坠落较大事故,造成5人死亡、2

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50万元。,事故基本情况,9月2日上午,室内装饰工程项目部班组长孟某安排6人在屋顶管桁架上(高度15.3米)安装角铁和挂安全网,其中2人在航站楼二层地面编安全网,作业人员张某在二层地面给角铁打孔。,事故简要经过,临近中午,张某在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剪叉式液压升降作业车)四个支撑的情况下,站在液压升降平台上操作液压升降平台升至屋顶管桁架下方接人到地面吃饭。当6人接至液压升降平台后(高度13.8米),张某操作液压升降平台刚下降时,液压升降平台突然侧翻倒地。,事故简要经过,事故现场,事故现场,三、事故原因分析,事 故 直 接 原 因,张某违章作业,未打开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

3、液压升降平台上7人形成的超载,事故原因分析,事故设备为液压升降平台(剪叉式液压升降作业车,18.6月出厂), 额定载荷:500千克,工作高度:16米;实际载重约490千克,高度13.8米。但因四个支撑未打开,造成实际严重超载。,不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收拢状态,使用时,四个支撑处于打开状态,事故原因分析,施工单位,事 故 间 接 原 因,事故原因分析,四、事故责任追究,项目部技工张某违反操作规程,未打开液压升降平台四个支撑进行升降作业,导致液压升降平台侧翻,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在该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建议移送司法

4、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分包单位作业人员,事故责任追究,合同约定项目经理于某作为该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未到岗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分包单位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追究,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陈某未持有资格证书,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液压升降平台未通过验收擅自使用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分包单位施工现场实际负责人,事故责任追究,项目安全员于某未持有资格证书;未能有

5、效履行安全员职责等。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分包单位项目安全员,事故责任追究,项目总监顾某未履行总监理工程师职责,对室内装饰施工单位备案的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情况监理不到位等;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因涉嫌刑事犯罪,建议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事故责任追究,作为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履行安全生产领导职责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

6、。,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人员,分包单位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事故责任追究,未持有资格证书,在事故调查中指使他人作伪证。 处理建议:由当地政府安监部门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36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13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90%的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政务处分的人员,分包单位项目施工员,事故责任追究,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给予其警告处分。同时,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92条之有关规定,建议对其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

7、、政务处分的人员,总包单位项目经理,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管理混乱,投标文件中项目部全体管理人员未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78万元罚款。由南通市城建局对其作出2年内不得在南通市从事有关经营活动的惩戒。,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分包单位,事故责任追究,未履行总承包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管理协议;项目经理未按要求到岗履职,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处理建议:由南通市安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10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处60万元罚款。,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总包单位,事故责任追究,五、事故教训吸取,27,事故教训,事故教训,事故警示,事故警示,防范措施,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严格遵守安全法规,强化作业人员安全技术交底,提高操作技能,约定项目管理人员到岗履职,加强现场的安全管理,加强现场隐患排查整治,杜绝违章作业,增强总包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履行总包管理责任,31,谢谢大家,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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