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AT 488-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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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ICS43.040.20R 86GA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 488-2020 代替GA/T 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General technical specifications for vehicle-mounted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 (以正式印刷版为准)2020 - 01 - 02发布2020 - 03 - 01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17 0GA/T 488-2020目 次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

2、定义14 分类25 技术要求26 试验方法77 安装要求128 检验规则129 标识和包装1310 运输和贮存14附录A (规范性附录) 灯光颜色色品图15参考文献1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代替GA/T 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与GA/T 488-2004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修改了范围(见第1章,2004年版的第1章);修改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第2章,2004年版的第2章);修改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术语和定义(见3.1,2004年版的3.1);修改了“基准轴”术语和定义(见3.2,

3、2004年版的3.2);修改了“泛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3,2004年版的3.3);修改了“聚光灯”术语和定义(见3.4,2004年版的3.4);修改了分类(见第4章,2004年版的第4章);修改了组成(见5.1,2004年版的5.2); 修改了一般要求(见5.2,2004年版的5.1);增加了额定工作电压(见5.3);修改了光源颜色特性(见5.4.1,2004年版的5.4.1);修改了发光强度(见5.4.2,2004年版的5.4.2);修改了启动时间(见5.4.4,2004年版的5.4.4);修改了连续照明时间(见5.4.5,2004年版的5.4.5);修改了外壳防护(见5.8,2004年

4、版的5.4.6);修改了升降系统(见5.5.1,2004年版的5.5);修改了旋转系统(见5.5.2,2004年版的5.6);增加无线控制功能和待机电流(见5.5.3和5.5.4)修改了电气安全性能(见5.6,2004年版的5.9);修改了电磁抗扰度性能(见5.7,2004年版的5.13);修改了耐温性能(见5.9,2004年版的5.11);删除了实车运行检查(见2004年版的5.14);增加了抗跌落性能和物理接口的要求(见5.10和5.11);修改了试验方法(见第6章,2004年版的第6章);增加了安装要求(见第7章)。本标准由全国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576)归口。本

5、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国家道路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马静洁、黄磊、华佳峰、马千程、陈益博、陆海峰、许俊、刘铭豪。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GA/T 488-2004。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通用技术条件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的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安装、检验规则、标识和包装、运输和贮存。本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配置的勘查照明设备。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

6、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T 2423.1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A:低温GB/T 2423.2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B:高温GB/T 2423.10 电工电子产品环境试验 第2部分:试验方法 试验Fc:振动(正弦)GB/T 4208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T 8417 灯光信号信息颜色GB/T 12534 汽车道路试验方法通则GB/T 12678 汽车可靠性行驶试验方法GB 14887-2011 道路交通信号灯GB/T 17626.2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GB/T 17626.4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

7、量技术电快速瞬变脉冲群抗扰度试验GB/T 17626.11电磁兼容 试验和测量技术 电压暂降、短时中断和电压变化的抗扰度试验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 vehicle-mounted lighting equipment for road traffic accident scene investigation装载在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上,用于事故现场的抢救、勘查以及事故现场其他处置工作的专用照明设备。3.2基准轴 reference axis垂直于出光面的水平投影面并通过出光面几何中心的一条直线。GB 14887-2011,定义3.23

8、.3泛光灯 flood lighting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源水平方向的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大于或等于60的投光器。3.4聚光灯 spot lighting为投光照明而设计,光源的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在10以下的投光器。3.5单组照明灯具 a single set of illuminating lamp由一个或多个照明光源组成且能同时开启或关闭的灯组。4 分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车载照明设备(以下简称照明设备)可分为:a) 按产品结构分为固定式照明设备和便携式照明设备;b) 按有效照射距离:1)型:有效照射距离至20m;2)型:有效照射距离至30m;3)型:有效照射距离至50m。 c) 按有效照射范

9、围:1) 泛光型: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大于或等于60;2) 聚光型:有效照射角度范围在10以内。d) 按照明灯具的光源分为LED照明灯具、金属卤化物光源照明灯具和其他光源照明灯具;e) 按设备电源分为直流型照明设备和交流型照明设备;f) 按耐温性能:1) A级的温度范围为-4075;2) B级的温度范围为-2075。5 技术要求5.1 组成固定式照明设备由照明灯具、升降系统、旋转系统、电源系统、控制装置和安装组件等组成;便携式照明设备由照明灯具、电源和充电装置等组成。5.2 一般要求5.2.1 固定式固定式照明设备各组成部分应完整,表面应无损伤,电气线路连接应可靠,各紧固部位应无松动现象,照明设备

10、运行应无卡滞现象。5.2.2 便携式便携式照明设备结构应完整,外表面应无毛刺、开裂、裂纹、伤痕等缺陷。表面标识文字应清晰完整,且不易脱落。5.3 额定工作电压照明设备的额定工作电压应为DC3.7V、DC12V、DC24V或AC220V。5.4 照明灯具5.4.1 光源颜色特性 照明灯具的光源色温应在5000K8000K范围内,显色指数Ra应大于或等于80,光源色度性能应符合表1要求,色品图见附录A。表1 光源光色范围角点位置色品坐标xyI0.3000.342J0.4400.432J0.5000.440K0.5000.382K0.4400.382L0.3000.2765.4.2 光学性能5.4.

11、2.1 固定式泛光型和聚光型照明灯具的单组照明灯具在照射区域内应照射均匀,无暗区。在10m处,单组照明灯具的各照射角度的照度最低限值见表2和表3。表2 泛光型照明灯具 单位为勒克斯垂直角度(基准轴上下)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泛光型 I型II型III型004090125200409012501540901250304090125表3 聚光型照明灯具 单位为勒克斯垂直角度(基准轴上下)水平角度(基准轴左右)聚光型 I型II型III型0012027075005120270750501202707505.4.2.2 便携式便携式照明设备在聚光状态下,基准轴上1m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300 lx;在泛光状

12、态下,基准轴上1m处照度应大于或等于100 lx。5.4.3 功率固定式照明设备的每组照明灯具的功率应符合表4的要求。表4 功率 单位为瓦特额定工作电压功率 DC12V/24V150AC220V10005.4.4 启动时间对于金属卤化物光源的照明灯具应具有热启动功能,照明灯具关闭后,在5s之内再开启,应能立即点亮,在额定电压下,从启动照明灯具到照明灯具基准轴上照度达到5.4.2要求的50%的时间应不大于2min。5.4.5 连续照明时间固定式照明灯具在额定电压下连续工作12h,不应出现故障或损坏。便携式照明灯具在聚光状态下连续照明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0h,泛光状态下连续照明时间应大于或等于7h。

13、5.5 固定式照明设备的其他性能要求5.5.1 升降系统5.5.1.1 升降运行速度升降系统从起始位置提升到最大行程位置及最大行程位置下降到起始位置的运行速度应在30mm/s50mm/s之间。5.5.1.2 密封性能升降系统应安装压力安全保护装置并且有良好的密封性,工作时不应有漏油或漏气等现象,当升降系统提升到最大行程并静止状态下12h,灯杆应无下滑。5.5.2 旋转系统5.5.2.1 旋转角度范围照明灯具水平旋转角度应大于或等于360,垂直旋转角度应大于或等于130。5.5.2.2 旋转速度照明灯具水平旋转和垂直旋转平均速度应为10/s30/s。 5.5.3 无线控制功能照明设备配置无线遥控装置的,应仅能控制照明灯具和旋转系统。 5.5.4 待机电流照明设备的待机电流应小于200 mA。5.5.5 连续工作性能固定式照明设备应运行平稳、无冲击、卡滞现象,密封处无漏油或漏气现象。5.6 电气性能5.6.1 直流型照明设备5.6.1.1 电源适应性在按表5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照明设备应能正常工作。表5 电气性能试验参数 单位为伏特标称电源电压电源电压波动范围极性反接试验电压过电压3.734.54612916140.124241832280.2365.6.1.2 过电压保护在表5规定的过电压下,照明设备应能承受1 min的电源过电压试验,试验后应能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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