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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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管理制度)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管理办法目 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立项第四章实 施第五章经费管理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七章附则附件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附件2: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附件3:国家科技攻关计划课题任务书(格式)附件4: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执行情况调查表(格式)附件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验收材料(格式)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国家科技攻关计划(以下称“攻关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根据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攻关计划是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重点解决国民

2、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重大科技问题的科技发展计划,是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以促进产业技术升级、解决社会公益性重大技术问题为主攻方向,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突破、引进技术的创新、高新技术的应用,为产业结构调整、人民生活质量提高及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第三条 攻关计划坚持市场导向、需求牵引的原则,实行产学研相结合,坚持自主开发、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并重,实行课题制管理。第四条 攻关计划由科学技术部(以下简称科技部)组织实施。攻关计划项目根据支持的重点分重大项目、重点项目和引导项目三类,设项目和课题两个层次。项目采取有限目标、滚动立项、分年度实施的管理方式,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三年。第二章

3、 组织管理第五条 攻关计划的管理采取科技部、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分级管理的方式。第六条 科技部是攻关计划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一)组织攻关计划的发展战略和重点任务研究;(二)组织审议项目建议书并建立备选项目库,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确定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审定立项项目及其保密级别,会同财政部审定项目、课题总预算,批复项目实施计划;(三)审定批准课题任务书,并根据课题任务书,编制国家科技攻关年度计划,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年度项目和课题的经费预算;(四)督促、检查攻关计划的实施,组织项目中期检查,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中需要协调、处理的重大问题;(五)组织项目验收,汇

4、总登记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按规定管理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第七条 根据项目实施的不同特点,科技部分别委托国务院有关部门(单位)、有关地方科技厅(科委)及具有一定组织协调能力的单位作为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一)接受科技部委托组织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组织课题评估或评审、课题的招投标,提出课题承担单位及课题经费预算安排建议,签订课题任务书;(三)落实课题约定支付的匹配经费及其它配套条件;(四)组织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协调并处理项目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五)组织课题验收,按要求准备项目验收的有关文件资料

5、,并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第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为有较强科研条件和能力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其主要职责是:(一) 严格执行课题任务书确定的各项任务,完成课题预定的目标;(二) 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三) 按要求编报课题年度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提交课题验收的全部文件资料,并进行档案归档和成果登记;(四) 对课题执行中产生的知识产权进行积极有效的管理和保护,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第九条 攻关计划充分发挥技术、经济、管理、法律等方面专家的作用,聘请专家参与攻关计划的战略预测、计划制订、项目管理等有关咨询工作。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择优遴选具有科技评估资格的评估

6、机构进行评估工作,参与攻关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第三章 立 项第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的选项原则:(一) 与国家目标结合紧密,符合国家的发展战略和产业的发展方向,对产业技术升级、新兴产业形成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性大,或与国家重大工程建设相配套。(二) 项目目标集中、具体,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应用和发展前景;(三) 现有的基础条件较强,三年内经过努力可以完成项目确定的目标。第十一条 攻关计划重大项目重点支持对产业技术升级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带动作用大、覆盖面广、关联度高的核心技术及其配套集成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重点项目支持优先发展产业和领域提出的未被重大项目所涵盖的重点关键技术,及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有重

7、大促进作用的共性技术的研究开发和示范。引导项目将符合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的方向和条件,对地方主导产业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大的带动作用,或能提升地方科技创新能力的地方重大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科技攻关计划指导实施。引导项目的实施经费以地方和企业自筹为主。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科技发展规划以及攻关计划的定位和支持重点,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科技厅(科委)可单独或联合提出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报送科技部。第十三条 科技部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建议书进行评议和筛选,符合条件的项目委托有关单位组织编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列入攻关计划备选项目库。第十四条 科技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发展的重点,参考项目的基

8、础条件,从备选项目库中筛选拟实施的攻关计划项目,并组织项目立项和项目预算的评估或评审。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项目可行性评估或评审意见以及攻关计划经费预算安排等,确定实施项目及项目组织单位,并通过招投标、评审等方式,确定课题承担单位。第十六条 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总预算,科技部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第十七条 依据项目实施计划及确定的课题任务和指标,由项目组织单位与课题承担单位签订课题任务书,经科技部审定批准后实施。第十八条 根据项目(课题)总预算和项目(课题)执行情况,科技部会同财政部审定并下达项目(课题)年度经费预算。第十九条 攻关计划鼓励产学研结合,优先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院

9、校共同承担攻关计划课题。第四章 实 施第二十条 攻关计划项目实行年度执行情况报告制度。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有关信息报表,经项目组织单位汇总后上报科技部。第二十一条 工程类项目视条件引入监理制,并参照工程项目监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 项目或课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调整或撤销:(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造成项目原定目标及技术路线需要修改的;(二)匹配的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项目或课题正常实施的;(三)项目或课题所依托的工程已不能继续实施的;(四)技术引进、国际合作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工作无法进行的;(五)项目或课

10、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六)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第二十三条 需要调整或撤销的项目或课题,由项目组织单位提出书面意见,报科技部核准后执行。必要时,科技部可根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第二十四条 攻关计划撤销的项目、课题,项目组织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应当对已做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设备仪器、阶段性成果、知识产权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报科技部核查备案。第二十五条 执行期二年以上的项目及课题,在实施中期应进行中期评估。项目的中期评估由科技部负责,课题的中期评估由项目组织单位负责。中期评估结论作为项目或课题调整或撤销的参考依据。第二十六条 科技部建立

11、攻关计划项目数据库及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数据资源共享。第五章经费管理第二十七条 攻关计划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拨款、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配套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攻关计划。第二十八条 攻关计划项目资助方式分为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第二十九条 攻关计划经费主要用于项目实施期间的项目研究开发费和计划管理费。第三十条 攻关计划经费的管理,按照国家科技攻关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第三十一条 财政部、科技部直接或委托有关机构对攻关计划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组织单位和课题承担单位负责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监督,对违反经费使用规定、不按照项目

12、或课题预算执行等情况,财政部、科技部有权停止拨款直至终止任务。第六章验收及成果管理第三十二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应在规定执行期结束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第三十三条 验收工作包括项目验收和课题验收。项目验收由科技部组织,课题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组织。第三十四条 课题验收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课题验收的书面申请报告,报送项目组织单位;项目组织单位在接到课题的验收申请报告后,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课题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由项目组织单位在课题验收完成90以上后,按要求准备好相关材料,向科技部申请项目验收;科技部组织专家组或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验收。第三十五条 攻关计划项目和课题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需要复

13、议或不通过验收三种情况。项目、课题计划目标和任务已按照考核目标要求完成,经费使用合理,为通过验收。项目、课题目标和任务完成不足90%的;由于提供文件资料不详难以判断等导致验收意见争议较大的;经费使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为需要复议。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不通过验收:(一) 完成任务不到85的;(二) 所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的;(三) 擅自修改任务书的考核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等,未经批准的;(四) 研究过程及结果等存在纠纷尚未解决的;(五) 超过计划任务书规定的执行年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事先未作出说明的;(六) 经费使用中存在严重问题的。第三十六条 攻关计划项目验收结论意见由科技部通

14、知项目组织单位,课题验收结论由项目组织单位通知课题承担单位。需要复议和未通过验收的项目、课题,应分别在接到通知的三个月内和半年内,针对存在的问题做出相应改进后,再次提出验收申请。若再未通过验收或未按要求进行验收的,有关单位或个人三年内不得再承担攻关计划项目。第三十七条 攻关计划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课题承担单位应当申请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特别要积极申请和利用专利保护;非密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发生技术转移时,应当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办法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符合科学技术奖励条件的,按照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对攻关计划成果进行转让和转化。对成

15、果转让和转化过程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及相应权益等问题,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科技部关于加强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管理。第四十条 科技攻关项目形成的档案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一条 有关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本办法,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并报科技部和财政部备案。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攻关计划以前执行的各种规章与本办法有抵触者,以本办法为准。附件1: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建议书(格式)项目名称:建议单位:二O 年 月 日概 况一、 基本信息项目名称建议单位所属技术领域 1 1. 信息 2.自动化 3.材料 4.能源 5.交通 6.农业 7.资源 8.环境 9.生物医药 10.社会事业 11.其它主要研究内容(100字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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