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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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制度刍议(1)【论文关键词】涉外商事仲裁;司法审查;承认与执行 【论文摘要】随着仲裁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对国 际商事仲裁的司法审查变得尤为必要。顺应此发展趋势势, 我国近 15 年颁布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此提供了有力的 证据。对涉外仲裁的司法审查最关键的着眼点理应落在对外 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上来。仲裁是一种古老的制度。早在希腊以及中世纪时欧洲国 家就用过仲裁这种争议懈决方式。从 18 世纪到 19 世纪。仲 裁方法开始在国际上广泛使用。 20 世纪以来, 随着国际商事 交往日益频繁。国际商事活动从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发展, 国际商事仲裁作为一种广泛获得信任的争

2、议懈决方式。也逐 渐在国际经济关系中取得愈来愈重要的地位。由于各国纷纷 建立自己的仲裁机构。国际商事仲裁也由临时仲裁向常设机 构仲裁发展。同时,许多国际都制定了自己的国内仲裁法来 规范涉外商事仲裁,要求在进行国际商事仲裁时遵守法律规 定并赋予法院在一定程度上支持和监督仲裁的权力,这表 明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性正在增强。在我国,随着的颁布实施,仲裁制度也发生了整体性和 突破性的变化。实施前。在我国的仲裁机构中。除涉外仲裁 机构附设于民间团体。其做法与国际较为一致外。其他国内 仲裁机构均附设于行政机关,普遍实行“又裁又审” 、“一裁 二审”的制度,上级仲裁机构发现下级仲裁机构作出的裁决 有错误。有权

3、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当事人一方或双 方对仲裁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颁布以后。初步 扭转了这种混乱的局面。要求新设立的国内仲裁机构与行政 机关分离 仲裁机构之间无隶属关系, 实行“或裁或审” 、“一 裁终局”的制度;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的监督除保留了申请 裁决不予执行程序外还增加了裁决撤销程序,而且继续维 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确立的对涉外仲裁裁决只 审查程序。一般不审查实体内容,对国内仲裁决既可审查程 序,又可审查实体内容的做法。一、对涉外商事仲裁实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及其限制 从涉外商事仲裁的性质看。仲裁是基于当事人的意志和 合意创立的。仲裁庭的权力来自于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

4、议而不是国家司法主权, 所以仲裁没有强制性权力。 因此。 在整个仲裁过程中,都需要得到法院的支持与协助。而且, 仲裁庭的权力是有限制的,仲裁员的权力必须受到监督和控 制,否则,有限的权力势必膨胀为无限,当事人的权利将难 以得到保障。 所以。对仲裁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控制是必须的, 而由法院担当这一职责则是最合适不过的了。从涉外商事仲裁的价值目标看,以公正为基本价值,兼 顾效益是仲裁的特点。 “一裁终局”正是仲裁讲究效益的体 现。也是仲裁跻身于社会冲突解决体系的一个根本原因。从 一定意义讲。对效益的强烈追求淡化了仲裁的固有缺陷;仲 裁因其追求效益而体现出相对于诉讼的优势。这种对公平与 效益的追求决定

5、了仲裁需要法院的监督。一方面,法院的监 督可以有效的防止仲裁员的武断,纠正仲裁程序中的错误, 保障公平的实现;另一方面,由法院行使国家强制力,在传 唤证人、保全财产和证据、强制执行仲裁裁决等方面对仲裁 给予支持,可以有效的防止当事人的恶意拖延,从而提高仲 裁的效率,有助于实现仲裁的效益目标。法院监督仲裁也是历史的客观选择。中世纪的欧洲,随 着基督教的衰落和中央集权的主权国家的兴起,国家法律与 其他自治法的矛盾日益突出,出现了商人法庭与王权的斗争。 最后王权取胜但同时商人社会保留对部分案件的处理权, 王权承认其地位和效力,同时对商人的裁判行为进行监督。 仲裁方法被国家政权认可并用法律的形式确定下

6、来,法院对 仲裁进行监督开始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仲裁随着市场 经济的发展而发展。许多国家指定了有关的仲裁法规。这些 有关国内立法,一方面确认了仲裁的法律地位,另一方面又 对仲裁的司法监督和法律补救等问题加以规定。从这个发展 史可以看出,仲裁的发展经历了一个由习惯到法律的过程, 法院对仲裁进行监督是历史的客观选择。但是,法院对仲裁的监督应该是适度的、 有限的。因为, 对仲裁“过度的监督同没有监督一样百弊丛生。 ”首先,过 度的监督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当事人选择仲裁的初衷之一就 是不愿到法院打官司,如果法院过多的介入仲裁。对仲裁的 实体和程序进行全面监督,甚至将仲裁变成法院的“初审”

7、或法院诉讼前的“预演” 。显然违背了当事人选择的初衷。 其次,过度的监督不利于对效益的追求,法院过度监督必然 导致仲裁的延滞,当事人花费的时间、精力、金钱成本也相 应提高,不符合仲裁追求效益的特点。再次,过度的仲裁也 会使仲裁丧失固有的优势。如迅捷、经济、自由度高等。从 而损害其生命力。二、对涉外商事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及我国的有关 法律规定法院对仲裁进行司法审查的内容可以有不同划分。从内 容的类别上看。可以分为对程序性内容的审查和对实体性内 容的审查。“全面监督论” 认为不论国内仲裁还是国际仲裁, 都应对程序性内容与实体性内容一并进行审查。如 1985 年 的规定:一个国家的管辖法院对于在

8、本国境内作出的一切仲 裁裁决实行审查和监督时,不分其为国内裁决还是涉外裁决, 都应采取同样的审定标准和补救措施。 “程序监督论”则认 为区分国内仲裁还是涉外仲裁是国际上通行的做法,与国内 仲裁相比,国际仲裁的规则更加灵活。合意因素显然占主导 地位,因此法院审查应被限制在最低限度,只应对程序性内 容进行审查。从内容的个性上看。可以分为对仲裁协议的监 督,对仲裁程序的监督,对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对仲 裁裁决的撤销。从仲裁过程的顺序看。可以分为:在仲裁开 始时的监督与协助;对仲裁协议的监督;在仲裁程序进行中 的影响。如传唤证人、财产保全;作出裁决后的作用,对于 不同的案子。有的是强制执行。有的是

9、撤销裁决。在我国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的法律规定主要见于、和中, 另外还有一些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第 217 条规定, 当事人不履行国内仲裁机构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 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有法定六 种情形的。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裁定违背 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执行。第 257、 258、259、260 条分 别就或裁或审、财产保全以及涉外仲裁的申请执行与裁定不 予执行的特殊情况作出规定。在第 277 条规定。对仲裁裁决 涉及事项超过仲裁协议范围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部分裁定 不予执行。第 313、 314、315、316、 317、318 条中对仲裁

10、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与申请执行作出了规定。在我国的中, 第 58 条就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情形作出了与基本相同的规 定。除了将管辖法院变成了中级人民法院;第 6o 条就撤销 裁决的期限作出了规定,为受理申请之日起 2 个月;第 61条对重新仲裁作出了规定;第 62 条一第 64 条对法院裁定不 予执行作出了与基本相同的规定;第 70 条和第 71 条对涉外 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作出了与基本相同的规定。在中, 第 4 条规定,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协议的存在、效力以及 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 议的,如果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 法院作出裁定,则由人民

11、法院裁定。另外还有一些最高人民 法院的司法解释,如 1999 年 8 月 25 日。 1998 年 7 月 18 日 实施的 中的相关规定, 1996 年等等。由于实践中关于人民 法院对仲裁、特别是涉外仲裁进行司法监产生的争论多出自 于执行阶段。下面就法院对外国商事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的 方面进行一些探讨。三、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由于仲裁程序本质上属于私程序,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 既不属于仲裁员的职权范围,仲裁员以及仲裁机构也没有执 行仲裁裁决的强制权。如果败诉方拒绝承认和执行裁决。胜 诉的一方当事人就需要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通过法院这 一公权机关强制执行裁决,以最终实现其仲裁意愿;败

12、诉方 也可以在此程序中,就仲裁裁决存在的瑕疵,请求法院不予 承认和执行。来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损害。法院在承认与执 行仲裁裁决的程序中可对仲裁进行司法监督,通过是否承认 和执行仲裁裁决,向仲裁提供司法支持、实施司法控制,保 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可以说。承认和执行 仲裁裁决阶段。是法院支持、监督仲裁的最后也是最为关键 的阶段;承认、执行仲裁裁决或者不予承认和执行裁决。是 法院对仲裁提供支持、进行控制的重要手段。1承认与执行外国商事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和条件。 综观各国立法,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规则大 致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种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为合同之债, 将仲裁裁决视为一项仲裁当

13、事人之间的债务,如果一方没有 履行债务,则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将外国仲裁裁决转化 为一一项内国法院判决,从而通过内国法院判决的执行问接 的实现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这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普遍做法。 在这种诉讼中,法院不再审理当事人之问的实体争议,而只 审查是否存在仲裁裁决无效或不可执行的理由。第二种是将 外国仲裁裁决视为外国法院判决,这种执行方式存在许多不 利,其中最为突出的两点是,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当事人必须 首先得到裁决作出国的确认,造成对仲裁裁决的双重审查; 另外由于各国对承认与执行外国判决有诸多限制,采此程序。 不合理的增大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难度。许多国家, 除了适用有关国际公约外,采此实践。如意大利、奥地利、 西班牙、印度、埃及、波兰等。第三种是将外国仲裁裁决作 为本国仲裁裁决。德、法、希腊、比利时等国采此规定。根 据法国第 4 编第 1498 条,适用于执行内国仲裁裁决的规则 基本上也适用于外国裁决的执行。这是承认和执行外国裁决比较简便的程序。(作者:未知本文来源于爬虫自动抓取,如有侵犯权益请联 系 service 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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