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金融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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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东京海上日动火灾保险(中国)有限公司X公司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条款第一壹章 总则第一壹条 注意事项下列注意事项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壹部分。这是一壹个短期国内信用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含有部分专属本合同的特定条款和要求,这些条款和要求与和被保险人可能已经购买的其它保险合同有所不同。请认真阅读本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本保险合同的抬头和标题中的说明仅供参考和阅读方便,并且不存在任何合约性的意义。第二条 保险合同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保险人,向保险明细表中指明的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合同。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明细表和其他任何注明与和保险合同共同使用的批单或特别约定、

2、及所有信用额度批单组成。本保险合同的效力高于双方先前就本合同或合同相关主要事项所作的任何声明、承诺或表述。第二章 保险责任第三条 承保的损失本保险的目的是,如果下列任何一壹项致损原因发生,导致买方拖欠应付款造成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人根据保单条款规定,按照约定的承保比例负责予以赔偿: (一壹)买方无清偿能力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 “买方无清偿能力”包括以下情形:1、买方已接到法院关于破产、清算的判决或裁定;或买方已由法院委任的清算人接管;2、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3、强制执行法院判决所得仍不能全数清偿买方应付款;或4、根据法院裁决,为维护买方债权人的一壹般利益而订立的有效转让、合并且或其他安排;或5、

3、为结束买方营业通过了一壹项有效决议;或6、所有买方财产由指定的管理机构或其他监督人或管理人接管;或7、被保险人能够证明买方的财务状况甚至已无法支付部分应付款,即便是法院判决强制执行、申请买方破产或清算的判决也不能预见可获得有效的赔偿,甚至不能补偿诉讼成本,对此情形保险人也表示认可。8、经保险人认可的, 相当于以上之上第1项到第7项所提及的类似情况或事件。(二)买方延期付款 本保险合同下承保的“买方延期付款”是指,买方在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6个月内未能根据合同将应付款支付给被保险人。第三章 责任免除第四条 保险人对以下各项不承担赔偿责任:(一壹)被保险人的过失保险人不承担因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理

4、未履行合同任一壹条款或未遵守任一壹法律(包括任何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法令或法规)的规定而导致的任何损失。(二)放射性污染保险人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因爆炸性核装置或其零部件、或核燃料、核燃烧或核废料带来的电离、放射性、有毒性、爆炸性或其他有危险性或污染性物质影响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促成的或引发的任何损失。(三)五大国保险人不承担因下列国家之间的战争(不论在敌对爆发之前还仍是之后)而直接或间接造成的任何损失:中国、法国、英国、俄联邦和美国。(四)利息/罚金/损失/成本费保险人不承担下列原因造成的任何损失:1、最初付款到期日之后累计的任何利息;或2、不论是否有合同约定,被保险人可从买方获得的除应收货款

5、之外应由买方支付的任何罚金或损害赔偿;或3、如果买方以任何理由不付全部或部分应付款,被保险人在追收应付款过程中或被保险人在为自己进行辩护过程中所产生的任何法律和其他费用;或4、任何银行手续费,除非是在与和买方的销售合同中被定为应收款的一壹部分。(五)其他保险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被保险人可以能够通过投保的其他保险而获得赔偿的损失,或被保险人有权因其他保险而受益或获得赔偿的损失。(六)拒收货物保险人不承担因买方未能接受或拒绝接受已发送货物而造成的损失。但是可是,如果这种不接受或拒绝接受违反了销售合同,则此除外责任不再适用。(七)国家或政府行为保险人不承担因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其他官方机构所采取的

6、决定,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是应付款无法偿还仍而造成的损失。(八)天灾 保险人不承担任何直接或间接由旋风、台风、水灾、地震、火山爆发、海啸等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 第四章 承保的合同和保险责任的开始第五条 承保的合同本保险合同适用于被保险人与和买方所签订的,与和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贸易与和服务相关的销售或服务合同。合同须以书面形式订立,且真实、合法、有效。合同必须注明待售产品(或待提供服务)的性质和数量以及付款条件与和期限,付款期限绝对不能超过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长信用期限。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本保险合同不适用于以下合同:(一壹)被保险人与和相关联的买方所签订的合同。关联买方在此包括由被

7、保险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买方、与和被保险人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买方、或在被保险人与和买方之间存在家庭亲属关系,或存在贷款或担保协议;(二)被保险人与和不从事商业行为的个人买方或与和未正式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所签订的合同;(三)被保险人与和国家机构、全国性或地方性政府部门与和机关、学术机构、组织以及任何不能宣布破产的实体所签订的合同;(四)试销合同和寄售合同。第六条 保险责任的开始信用风险应出自于保险明细表上保险期限内开始承保的那些合同。当货物被发送给买方,或当为提供的服务开立的发票被提交给买方时,保险责任即开始。为已发送的货物或已提供服务而开的发票必须在保险明细表上规定的发票开立期内开出。此发票开

8、立期从货物发送之日或服务合同签订之日算起。第七条 货物发送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代表出于向买方运送产品的目的而根据与和买方的贸易合同中规定的条款将货物的占有权转移给买方时,可视为货物被发送。 第五章 信用额度的批复与和取消保险被保险人的每一壹个买方必须获得一壹个信用额度。一壹旦发生索赔,保险人不承担超过信用额度乘以保险明细表中的约定承保比例以上之上的损失。第八条 保险人批复的信用额度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人给买方批复的信用额度。信用额度由保险人审核决定,并且可以能够在信用额度的批单上附以保险人认为合适的额外条件,这些条件可以能够与和保险合同条件不同。除非保险人取消或更新保险合同,否则保险人批复的信用

9、额度将一壹直有效直至保险合同到期。第九条 遵守信用额度规定如果被保险人未遵守与和信用额度相关的规定、条件,保险人不承担任何损失。第十条 保险人取消或降低信用额度保险人就某一壹合同或某一壹买方可以能够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取消其信用额度及承保责任。保险合同不承保在此书面通知中规定的日期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保险人也可以能够随时以任何理由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降低某一壹买方的信用额度。此降低信用额度的通知适用于所有在通知规定日期的当天或之后发送的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的发票。第六章 申报、保费和费用第十一壹条 申报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申报本保险所承保的合同项下所有发送的货

10、物或为服务开立的发票的销售价格(扣除增值税或其他类似的税)。如果情况特殊,即使是零申报也必须提交申报单。申报单必须在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给保险人。第十二条 风险保费被保险人应支付与和每一壹份承保合同相关的保费及所有相应的保费税或其他类似税。保费按照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保费费率以及申报的业务金额计算。保费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第十三条 年费和信用额度审核费被保险人应为每一壹个保险合同有效期缴纳年费。保险人会就每一壹信用额度的批复和信用额度年度审核向被保险人收取一壹定的信用额度审核费(费用在保险明细表中有规定,保险人可以能够对此费用进行调整)。所有上述费用必须在保险人规定的时间内支

11、付。 第七章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第十四条 付款到期日的延长如果需要,被保险人可以能够在合同规定的付款到期日后再给买方延长一壹定时间的赊销期,或者以书面形式同意延长付款到期日,前提是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延长期不能超过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如果买方未能在被保险人首次给予或同意的这段延长期内付清全部欠款,被保险人则不能再次给予或同意延长买方的付款期限。在与和买方的合同中被保险人不能同意任何付款到期日可被延长的条款。第十五条 最高延长期最高延长期是从最初付款到期日后的第一壹天算起,止于下列二者之一壹的到期日:(一壹)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最高延长期的天数;或 (二)在比最高延长期

12、短的情况下,被保险人给予或同意的付款延长期。保险人可随时书面通知改变最高延长期。第十六条 最高延长期过后的免责除非保险人书面同意,否则如果最高延长期到期后买方仍有欠款,保险人将不再承担被保险人在最高延长期到期日过后仍向该买方发送货物或(针对服务)提交发票而造成的损失。第十七条 汇票等除非被保险人事先获得保险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以上之上付款到期日的延长不能用于汇票、承兑汇票、本票、见单即付、跟单即期汇票、付款交单或是信用证等付款方式。第八章 被保险人的义务第十八条 投保单和如实告知(一壹)本保险的投保单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基础。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且在任何时候及时告知所有可能影响承

13、保风险的情况。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被保险人遭受的任何损失。(二)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单中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或实质上的变化(特别是被保险人的经营运营性质,经营运营范围或法律地位),被保险人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三)被保险人同意允许保险人实施核查的权利,以证实被保险人履行了其在保险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在保险人核查期间,被保险人必须配合由保险人雇用的审计人员或其他独立方对其提供的信息和文件进行准确的核查。(四)被保险人必须尽快披露而且在任何时候继续披露对

14、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承保的风险可能产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保险人接受或评估所承保的风险或保险合同项下所承保的买方的任何信息和文件。第十九条 减少损失和获取追偿额(一壹)通知 发生下列任何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1、最高延长期后20天买方未付款;或2、买方要求对付款方式进行不利于被保险人的修改,或要求延长的付款期限超过最高延长期;或3、付款条件是交单付现或承兑交单的情况下,在第一壹次提示单据时买方未接收货物或单据;或4、买方即将或已经无偿付能力;或5、被保险人有理由相信,买方无法或可能无法履行或遵守贸易合同条款的约定;或6、买方未能支付汇票或支票;或7、针对

15、有欠款的买方启动任何法律程序。(二)克尽职守被保险人应克尽职守,采取一壹切可行的措施防止、减少损失。上述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确保所有针对贸易合同中的货物、买方和第三方的权利均已得到正当的保护和行使。(三)采取一壹切措施被保险人应采取保险人要求的与和潜在损失或实际损失有关的一壹切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启动法律程序以及保险明细表中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若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应将所有与和贸易合同货物、买方或第三方相关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或指定保险人作为被保险人的代理或律师,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采取法律手段,或授权任何人追收欠款。若被保险人重新取得合同货物,且事先征得保险人书面同意将该货物再次销售,则计算被保险人损失时,再次销售所得货款与和买方应付款之间的任何差额都会被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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