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入编考试教师职业道德法律法规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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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入编考试1(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 2在当代政治和法律生活中,(法与政策)是两种社会规范、两种社会调整手段。 3当代中国法的形式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行政规章、特别行政区法、国际条约和协定等。 4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为(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 5刑法是规定(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6教育法是调整各级各类(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7权利是以(法律形式规定)并加以保障的人们所应当或可以享有的一种利益。 8教师职务是根据教学、科研等实际工作需要设置的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相应的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专业技术工作

2、岗位)。 9教师聘任制度是按照一定原则,采取学校和教师之间签订具有明确(任职期限)的聘任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形成工作契约关系的教师任用制度。 10学校依法治校是学校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为依据,完善(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使学校管理的各个方面都做到有章可循、有法可依。11.教育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 12.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的)以外,适龄儿童、少年不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对他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进行批评教育,并采取有效措施责令送子女或者被监护

3、人入学。 13.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学校每学年至少举行一次以(田径)项目为主的全校性运动会。 1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城市普通中小学、农村中小学和普通中学设卫生室,按学生人数(六百比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卫生技术人员。15.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16.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第十六条规定,为保障和促进课程适应不同地区、学校、学生的要求,实行(国家、地方和学校)三级课程管理。 17.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第九条规定,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分

4、为(非学历教育)和学历教育。 18.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第十八条规定,试想品德课和思想政治课的教材包括:课本、教学参考书、(教学挂图和图册)、音像教材、教学软件等。 19.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杂费标准的审批权限在(省级人民政府)。 20.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法定的条件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21.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 22.教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23.教育法规定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利

5、),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24.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25.学校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26.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免收(学费)。 27.在我国,教师节是每年的(9月10日)。 28.在我国,各级师范院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29.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教育和帮助未成年人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0.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不得虐待、遗弃未成年人。31.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的(受教

6、育权),不得随意开除学生。 32.国家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对合格教师颁发资格证书。33.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 3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让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35.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36.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37.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的制度。 38.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

7、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39.中小学校长必须参加岗位培训,取获“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持证上岗。 40.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41、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三)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42、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43、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 44、实施教育行政处罚的机关,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必须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 45、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影响)执行。

8、 46、参加继续教育是中小学教师的(职务评聘、晋级的必备条件之一)。 47、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提出的申诉,由其所在区域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受理。48、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49、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0、刑法是规范有关(犯罪)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判断题 1.法是规定人们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范,是靠人们自觉遵守来予以保障的规范。()国家强制力 2.我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一般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的保护公民、法人

9、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有时以“有利追溯”补充“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3.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广泛、不特定的对象设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的活动。() 4.不当得利是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不应获得的利益而使他人受益的行为。() 5.在我国,公民包括全体人民和那些被剥夺了政治权力的人都是享有权利的主体。() 6.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这是学校的一项基本权利。 ()义务 7.学校要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8.校长必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中国境内定居。() 9.中小学的教学管理工作主要是通过对学生管理和课程标准来实现的。()课程

10、计划和课程标准 10.学籍是学校正式录取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后取得的学生身份。() 11.从学校管理上要求,学校应由一名校长全面负责德育工作。() 12.聘用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学校无正当理由不得随意解聘教师,教师无正当理由也不得随意辞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3.学生特定的权利和义务,随其注册入学而产生,并随其停止学籍而终止。()14.在完成规定学业以后,受教育者有权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15.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中,学校责任应按公平原则界定。()过错原则 16.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

11、人格尊严的行为。() 17.教师行政申诉制度是法定的、专门性的和司法性的申诉制度。()司法性改为行政性 18.信访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依法应当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 19.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可以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20.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依法定

12、程序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动。() 21.中小学财务制度规定,中小学财务应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的体制。() 2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规定,实施教育行政处罚,只能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 23.教育法规定,经县级政府批准,乡级政府根据自愿、量力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24.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家及企业、事业单位举办的学校、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的初中部)、初级职业中学和属于义务教育阶段的特殊教育学校。()小学 25.未成

13、年人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未成年人的信件。() 26.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学生每天学习时间(包括自习),中学不超过八小时,小学不超过六小时。() 27.义务教育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义务教育阶段除收取杂费、借读费之外,未经财政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联合批准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再向学生收取任何费用。()28.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规定,教育督导分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和经常性检查,由教育督导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上级督导机构的决定组织实施。() 29.教师资格条例规定,参加教师资格考试有作弊行为的,其考试成绩作废,五年内不得再次参加教师资格考试。() 30.国务

14、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农村义务教育实行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31.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 32.在我国,允许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33.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34.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都应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35.因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有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的。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36.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 37.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任教无须使用期。() 38.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39.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例,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 40.所有学校都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教师。() 41.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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