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精选课件(公开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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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构成特征: (一) 本类犯罪的主体除了自然人外,单位也可以成为部分犯罪的主体。 (二) 本类犯罪主观方面大多数出于故意,个别犯罪要求主观上必须具备特定的目的 (三) 本类犯罪都表现为妨害国家对社会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并且情节严重,因此,大多属于作为犯罪。 (四) 本类犯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是狭义的社会管理秩序,特指刑法分则其他各章规定之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以外的社会管理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种类,扰乱公共秩序罪 、妨害司法罪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妨害文物管理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组织、强迫、引诱、

2、容留、介绍卖淫罪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妨碍公务罪,概念: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或者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构成,客体是国家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红十字会的公务活动 客观上表现为四种情况:其一,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其二,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其三,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其四,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

3、、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本罪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 刑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认定,如何理解“依法执行职务、依法履行职责”? 如果不是依法执行职务、代表职务或依法履行职责,阻碍其执行的,不构成犯罪。 “依法”必须是实体上合法,而且程序上合法 职务行为是否合法当然应以实施职务行为时为基准进行判断,如何理解主观故意中的“明知”? 当行为人对合法性产生认识错误时,如何处理? 以“事实认识错误”和“法律认识错误”进行区分 罪数问题,1.公诉机关指控称 1999年1

4、2月30日上午8时许,宣汉县公安局刑警王平、熊道平等人奉命前往宣汉县天生镇新桥村七社对宣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执行逮捕。桂军承见状朝屋后逃跑。 刑警人员鸣枪示警后上前将其擒获并戴上手铐。此时,为桂军承的父亲办完丧事后正在桂家院坝吃饭的数十人上前将刑警人员团团围住,阻止将桂军承带走。被告人魏国、冉隆云(另案处理)对刑警王平、熊道平施以暴力,并与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一起将桂军承劫走。刑警人员欲再追捕时,又被上列被告人及多人阻拦,致使被押解的犯罪嫌疑人桂军承脱逃。被告人魏国、桂承珍、桂承容以暴力、胁迫手段劫夺被公安机关押解的嫌疑人并致其脱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

5、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劫夺被押解人员罪,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2.被告人的答辩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刑警人员王平、熊道平等人在逮捕犯罪嫌疑人桂军承时没有出示工作证或者执行公务证,也没有出示逮捕证让被逮捕人签名或者盖章,执行逮捕程序不合法。三被告人不知刑警人员是在执行逮捕任务,主观上没有劫走犯罪嫌疑人桂军承的故意,客观上没有实施暴力、胁迫行为,且桂军承并不是被采取了强制措施的罪犯、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故三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劫夺被押解人员罪的主客观要件,公诉机关指控罪名不能成立,请合议庭依法慎重裁决。,3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 1999年12月30日上午8时许,宣汉县公安局刑警王

6、平、熊道平及司机马龙刚、实习生王辅成在宣汉县天生镇综治办崔吉高的协同下,奉命前往宣汉县天生镇新桥村七社对宣汉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故意伤害案件(自诉案件)被告人桂军承执行逮捕。一行人来到桂家院坝,发现桂家刚为桂军承的父亲办完丧事,桂正在院坝招呼客人吃饭。刑警人员遂兵分两路从屋前、屋后包抄围捕。桂军承发现屋前的刑警人员王平等人后,慌忙朝屋后逃跑。王平边追边拔枪朝天鸣枪示警。从屋后堵截的刑警熊道平、马龙刚迅速上前将桂擒获并戴上手铐。由于桂家亲戚、朋友较多,王平口头对桂宣布执行逮捕后准备将其迅速带离现场。此时,正在院坝内吃早饭的数十人涌来将刑警人员团团围住,被告人魏国、桂承珍、桂承容及冉隆云(另案处理

7、)等人上前对刑警人员进行抓扯、夺拉。刑警人员多次声明是宣汉县公安局的,是奉命前来执行逮捕桂军承的任务的。被告人魏国对刑警人员进行语言威胁,并与冉隆云一起对刑警王平、熊道平等人实施拳打脚踢等暴力行为。被告人桂承珍、桂承容等人抓住桂军承及刑警人员的手进行夺拉、抓扯,强行使桂军承脱离刑警人员的控制而逃走。当刑警人员欲再追捕桂军承时,被告人魏国、桂承珍、桂承容等数十人又将他们围住并抓扯。后刑警人员撤离到屋后公路上,三被告人及冉隆云等人因害怕他们再去抓桂军承,遂窜上公路再次将刑警人员围住,并威胁刑警人员,要他们交回桂军承。直到宣汉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孙营林等人赶到现场并做了大量工作后,被围困的刑警人员才得以

8、脱身。,1999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李某等人驾驶一银行运钞车行至全安广场转弯时,与一公共汽车抢道,被公汽司机咒骂。李某遂调头追赶并拦住该公汽,随后携带押钞专用手枪强行将公汽司机拽下,引起群众围观,导致交通堵塞。正在附近执勤的交警蒋某见状赶来进行劝阻,被告人不听劝阻并对蒋某进行辱骂,用手枪进行威胁和恫吓。李某等几人一起强行将蒋某推拽至运钞车上并驾车向全安广场方向行驶。此时,群众持情况报告附近执勤交警。当运钞车行至全安广近时,值勤交暂石某等人即对该汽车进行堵截,上车欲对此情况进行处理。双方争执中,被告人李某跳下车掏出佩带的手枪朝交暂连开三枪,二被害人中弹例地。在场群众及交通民誓欲上前救助李某等人

9、见状拔出手枪进行威胁和恐吓,阻止群众救助被害人,造成一人重伤、一人死亡。当一轿车在此路过时,李某持枪上前将车截住,然后持枪上车胁迫司机按指定路线驾车逃离现场,后被公安机关捉获归案。,招摇撞骗罪,概念;为谋取非法利益,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损害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的行为。 构成:1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或职称,进行诈骗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均可构成本罪。 4、主观方面只能是出于故意,其犯罪目的是为了谋取非法利益。,认定,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

10、的界限。 处罚 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上述规定从重处罚。,聚众斗殴罪,概念: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 构成:客体是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表现为纠集众人结伙殴斗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 。(只有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能构成本罪主体。)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 。,认定,本罪实行行为开始的界限?本罪实行行为具有复合性。即“聚众”和“斗殴”。 聚众人数的理解。 “斗殴”是“互殴”还是“单殴”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定罪问题。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多次聚众斗殴的;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持械聚众斗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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