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连锁经营)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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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流200576号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财税19979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连锁经营企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号)和浙财税政19983号文件的有关精神,为支持我省连锁经营企业的发展,现将连锁经营企业增值税汇总纳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税务登记连锁经营企业总店、门店应分别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门店根据总店认定情况确定是否为一般纳税人)。二、发票管理门店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

2、票的,均由总店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开具和抵扣的发票名称使用总店的名称。同时,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发行、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报税以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均在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总店与所属各门店及各门店之间调拨商品仅作为移库处理,不征收增值税,不得开具销售发票。三、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一)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应按统一核算的当月应缴增值税总额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即总店应纳增值税=所有总、门店销项税额-所有总、门店进项税额;门店应纳增值税为零。(二)门店在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以前的留抵税额应经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审核确认后,汇总到总店统一抵扣

3、。(三)增值税申报及“票表比对”1.经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征管系统中录入“汇总纳税”文书,门店据此可不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2.总店在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进行IC卡抄报税,产生发票开具清单,同时报送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抵扣信息清单,总店的主管国税机关每月应对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的有关栏次与发票开具清单、认证结果清单、抵扣信息清单进行增值税“一窗式”票表比对。 四、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应符合财税199797号文件有关连锁经营企业的条件,即连锁店的门店均由总店全资或控股开设,在总部领导下统一经营,采取微机连网,实行统一采购配送商品,

4、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五、省内跨市(地)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店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并转报省局审批;市(地)内跨县、市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应由总店向其所在地国家税务局提出申请,报市(地)局审批。各地应将批准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连锁经营企业名单(批准文件)同时抄送省局和省财政厅备案。连锁经营企业申请汇总缴纳增值税时,应报送下列材料:1.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申请报告;2.总、门店经营管理情况;3.门店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情况;4.总店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确认的符合连锁经营企业条件的证明材料。 六、总店所在地国家税务局应加强对汇总缴纳增值税纳税人的日常管理。已实行汇总缴纳的市(地)内跨县、市经营的连锁经营企业有关增值税管理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二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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