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知识)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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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知识)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离婚指导手册之财产分割1 夫妻离婚财产分割原则夫妻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时,夫妻的身份关系就要终止。随着夫妻身份关系的终止,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也就终止,此时财产就需要分割。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夫妻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应当遵循壹定的原则:1. 男女平等原则。要求防止三种倾向:壹是防止财产在谁手中就归谁所有的倾向;二是防止夫妻壹方没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较少就不分或少分财产的倾向;三是防止夫妻壹方以多占有财产作为离婚的交换条件的倾向。2.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要求壹方面不得侵害女子和子女的合法权益;另壹方面应视女方的经济状况及子女的实际需要给予必要的帮助。3. 有利生产,

2、方便生活原则。要求夫妻离婚在分割财产的同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4.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原则。要求夫妻在分割离婚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之名而损害他人利益。二夫妻离婚财产分割方法(1)夫妻共同财产,壹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能够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壹般归个人所有。(2)夫妻分居俩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分割时各归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悬殊的差额部分,由多得财产的壹方以和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壹方。(3)已登

3、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离婚时能够请求对方退仍彩礼。(4)壹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和他人合伙运营的,入伙的财产能够给壹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壹方对另壹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壹半价值的补偿。(5)对夫妻共同运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植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运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6)双方对婚前壹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增殖部分中属于另壹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人折价补偿给另壹方。(7)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仍。对取得财物的

4、性质是索要仍是赠和难以认定的,可按赠和处理。(8)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壹方所有。分得房屋的壹方对另壹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壹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9)离婚时壹方所有的知识产权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对另壹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0)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壹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三 夫妻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界定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且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

5、因此,是夫妻共同财产仍是夫妻壹方个人财产,首先取决于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在没有双方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行事。婚姻法规定的夫妻个人财产包括:1) 壹方婚前财产,包括壹方婚前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增值及孳息。法律规定婚前个人财产不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2) 壹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些费用是和特定人身身份不可分离的财产权利,是和受害人的身体伤害为代价的,只能归受伤害人个人支配和使用,而不能归夫妻共同所有。3) 遗嘱或赠和合同确定只归夫妻壹方的财产。4) 壹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判断是否是专用的生活用品,要见该用品壹旦脱离专用人,是否失去了应有的价值。壹般而言专用生活品

6、如衣服、首饰、鞋帽等。5) 其他应当归另壹方的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1) 工资、奖金。2) 生产、运营的收益。3) 知识产权的收益。4) 继承或赠和所得的财产。5) 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四 具体财产纠纷的处理1. 夫妻共有房产,离婚时双方都要求房屋产权,法院如何处理?法院在处理夫妻共有房产的时候,根据当事人双方的不同态度,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常见的处理方式有:1) 如果只有壹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在双方对房屋价值没有争议的情况下,由取得房子壹方支付给另壹方房子总价款的壹半;如果双方对房子的价值有争议,需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进行评估,得出壹个评估价值,再由主张房屋所

7、有权的壹方给予另壹方评估价值壹半的补偿。2) 如果双方都不要房子。法院依法将房子进行拍卖,然后将拍卖款进行分割。3) 如果双方都要房子。法院会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双方今后在购房能力、是否有利于孩子的成长以及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过程的各方面因素,从而做出判决决定房子到底归谁所有。如果双方各方面条件相差不大,那么法院也会采取竞价的方式决定房子的归属,但竞价的前提是双方都同意竞价。2. 壹方婚前按揭购房,婚后共同仍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理?1) 婚前购买按揭房,婚后共同仍贷的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新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已经明确规定,除非双方有约定,否则婚前壹方首付购买商品房且已办理过户登记的,房屋

8、所有权归登记方个人财产。关键问题是婚后房产所有权是否发生流转。根据婚姻法解释壹,除非夫妻双方有“原来属于夫妻壹方的财产在婚后转化为夫妻共有财产”这样类似的约定,否则所有权的归属在婚后不发生变化。此外,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仍贷的行为也不足以使房产所有权发生流转。2) 婚后参和偿仍贷款行为的认定问题。婚后参和偿仍贷款的行为应当认定夫妻以共同财产偿仍壹方个人债务,因此夫妻之间实际上形成壹个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在离婚时负担义务的壹方应向另壹方偿仍债务。也就是说,尽管房屋所有权是壹方个人财产,但所有人对共同仍贷的另壹方承担债务,应付偿仍责任。3) 房屋在婚后增值部分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婚姻法解释二规定婚姻关系存

9、续期间以壹方个人财产投资的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前购房的行为可算作是壹种投资行为,因此而生的增值收益应做共同财产处理。3.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购得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割?1) 婚前房产婚后出售,用卖房款再购得的第二套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上海市高院的相关解释,通常是把第二套房子作为个人财产来处理,理由是这只涉及到个人财产形式的转化,而不是性质的转变。可是其他省市地区的法院则有不同的判决,对于这种地区差异,没有统壹标准,当事人只能根据当地的规定做出适当地判断。2) 对第二套房的房产增值部分的分割。根据上海市最高院适用的若干解答的规定:当事人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在婚姻存续期间,因

10、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的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是个人财产形态的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的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以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具体实践中,在判断个人财产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所有时,人民法院基于原个人财产是自然增值仍是共同运营行为所产生的增值来判断。若个人财产是基于自然增值部分,则该增值部分为个人所有;若是基于夫妻共同运营所产生的增值,则通常认定为共同所有。4. 夫妻将房产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如何处理?在实际中,很多父母出于各种原因在购房的时候将房子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壹旦离婚时对房子的处理就成了壹个有争议的问题。按社会

11、常理来讲,房子是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只不过登记在了子女名下,子女尚未成年不能出资购房亦不能独自管理使用该房,因此父母才是房产所有权人,在离婚是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但根据民法通则和城市房地产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国房产实行的是登记主义原则,即房子的产权归属以产证登记的为准,只有产权证上登记的产权人才是房屋的所有人。父母将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就认定是父母对子女的赠和。未成年子女虽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是有民事权利能力,享有接受赠和的能力。因而除非是为未成年人的利益,否则夫妻双方无权处分,分割该财产。5. 婚后和父母共同出资买房,离婚时该如何分割?婚后夫妻壹方的父母出资和

12、夫妻双方壹起购买房子,可是房产登记只有夫妻俩人的名字,那么离婚时如何处理该房子?1) 首先应认定壹方父母的出资性质是借款仍是赠和。壹般通过借条或协议书,且有银行的转账划款记录作证就能认定借贷性质,但也要注意该借条或协议书的真实性。2) 如果认定是借贷关系,那么是婚后形成的债务,且且用于购房这壹为共同生活而实施的行为,所以双方无疑应当承担连带偿仍责任。3) 如果认定是赠和,那么就要解决赠和给谁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后父母资助购房的,如果没有指明赠和自己子女壹方的,就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和。而上海最高院认为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产证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

13、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的赠和,该部分出资应认定是个人所有;若产证登记在出资人子女的配偶名下的,除非当事人能证明出资人明确表示向壹方赠和的,壹般宜认定为向双方赠和为妥,因此该部分出资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6. 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离婚时该如何处理?由于种种原因,夫妻在房子产权登记时,除了写上夫妻双方的名字,仍有另外第三人的名字,尽管该第三人没有实际出资,那么在离婚房产分割时该如何处理?离婚案件是要解除双方的夫妻关系,同时就双方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如果房产证上有“第三人”名字,那么这套房子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对这套房子的分割会影响到“第三人”的利益。法院会要求双方当事人另行进行析产诉讼

14、,而不会在离婚案件中对这类房产做出判决。7. 壹方婚前的福利性分房,婚后买下产权的,离婚时如何分割?离婚诉讼中,婚前由夫妻壹方承租或壹方父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买下产权的公房,其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如何处理和认定。根据婚姻法若干解释二规定,夫妻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该房屋为共同所有。但由于公房使用权可通过承租权转让的方式交易上市,具有壹定的交换价值。因此壹味不考虑原壹方承租时的使用价值有失公允。所之上海高院针对此种情况,做了变通规定:1) 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福利政策分配所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分割该产权房时,可不考虑原公房使用权交换价值的单独归属

15、问题。2) 壹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是基于其个人财产对价所得,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在离婚分割产权房时,应当将取得原公房使用权时支付的对价部分确定为当时承租壹方个人所有,产权房的剩余价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3) 对于婚前由壹方父母承担、婚后又以共同财产购买为产权的公房,原公房使用权的价值可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和,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共同财产分割处理。8. 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否提现分割?1)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它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金。2) 婚姻法解释二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

16、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实际分割方式上存在诸多不变,因为对公积金的提取有严格规定。之上海为例,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提到:职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包括离退休;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和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出境定居的;偿仍购房贷款本息的;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等,能够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由此可见,离婚不是提取公积金的情形之壹。3) 离婚时拥有公积金的壹方不能体现予以对方补偿,因此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对公积金分割,可是暂不执行,等条件成熟能够提取时,再给对方适当比例的补偿。9.男方婚外生子离婚财产如何分割?(1)男方有外遇、婚外生子:女方在离婚时能够请求少分给男方财产。(2)离婚财产分割壹般是壹人壹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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