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部管理温州市龙湾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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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温州市龙湾*有限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规范温州市龙湾*有限公司财务行为,促进企业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根据企业财务通则和商品流通企业财务制度以及国家的各种法律、法规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而制定的规范温州市龙湾*有限公司企业内部财务活动的管理制度。第三条 企业应当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批准证书、营业执照、章程等文本的复制件。企业发生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变更事项,应在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交变更艾本的复制件。企业终止清算后,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供注销手续的复制件。第四条 企业

2、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如实反映财务状况,依法计算和缴纳国家税收,维护投资者的权益,并接受主管财政机关的监督检查。第五条 企业财务部门应履行财务管理职责,做好各项财务收支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用本企业的各项资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分则 、董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财务报告方案;制定企业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制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方案;决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等。、企业监事会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主要包括:负责检查企业财务状况,查阅帐薄和其他会计资料

3、,核对企业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对董事、经理履行职务情况进行监督等。、企业经理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包括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企业财务预算方案组织好企业经营活动;具体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财会人员;组织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财务分析和财务检查;组织完成财务收支计划和经营指标计划;接受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财务检查以及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等。、企业财务负责人(包括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的企业负责人)的权责。包括宣传贯彻我国有关财政金融政策,审核重要财务事项;协调各职能部门、基层单位与财务部门的关系;组织制定财务收支计划;负责财务收支方案的实施,并督促企业财务部

4、门下达落实成本、费用、利润等考核指标;定期检查各职能部门、各基层单位财务收支执行情况,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负责组织企业财务核算,审核财务报告等。、企业财务部门的权责。包括贯彻我国的有关财务政策,严格执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金融、保险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负责财务收支方面的综合反映、监督、控制和协调工作;具体制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参与信贷计划、资金调拨计划、利率管理的确定;编制企业的财务收支计划和经济指标计划;如实反映本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监督财务收支;依法计算缴纳税费并向有关方面报送财务报告;定期进行财务分析、检查和考核,提供资金营运信息,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5、各职能部门包括计划、信贷、出纳、行政、总务部门在财务管理上的权责。各有关部门与财务部门的协作关系,包括提供有关数据资料,参与财务收支计划的编制、落实、及执行情况的检查、分析;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做好各项基础工作。执行信贷计划,灵活调拨资金,合理有效地发放贷款,加速资金周转,提高资金利用率,努力完成职责内财务经济计划指标。严格遵守各项制度规定,合理安排和节约各项支出,认真做好固定资产的购置、登记、调拨等各项管理工作,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企业的各项财务关系。包括企业与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与被投资者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独立核算单位的财务关系;企业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财务关系细则一、资金

6、的管理第一条 企业设立时必须有法定的资本金。法定的资本金即注册资金,包括国家、法人、个人和外商等投入的资本金。国家资本金为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或机构以国有资产投入形成的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为其他法人单位以其依法可以支配的资产投入企业形成的资本金。第二条 企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吸收货币资金、实物和无形资产或发行股票等方式筹集资本金。企业资本金可以一次或分期筹集。一次筹集的,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个月内筹足;分期筹集的,第一次筹集的资金不得低于投资者认缴出资的15%,并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由于投资者在出资过程中违约,致使企业无法按期足额筹集资本金的,企业应当依法追究投资

7、者的违约责任。第三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要以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投资的,其所占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20%。因情况特殊,需超过20%的,应由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但最高不得超过注册资金的30%。企业不得吸收投资者的已设立有担保物权及租赁资产的出资。第四条 企业筹集的资本金应当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第五条 企业对资本金依法享有经营权,可用于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及其他资产占用和对外投资等。第六条 在经营期内,投资者对其投入企业的资本金,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中外合作企业按合同中约定在合作期内一方先行收回投资的,必须按照法律规

8、定或合同约定承担企业的债务责任。在缴纳所得税前收回投资的,须报经主管财政机关审批。第七条 企业投资者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即为所有者权益,包括资本金、公积金、未分配利润等。投资者对企业的净资产按其出资比例或合同、协议规定享有所有权并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八条 企业的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包括:在筹集资本金过程中,投资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认缴资本金的差额,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票的溢价净牧入及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本的溢价净收入等;资本金汇率折算差额;企业因分立、合并、变更和投资时资产评估或者合同、协议约定的资产价值与原账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现金、其他资产以及按国家规定

9、应计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款项。盈余公积金包括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等。资本公积金可按法定程序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按规定可用于弥补企业亏损,也可转增资本金。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金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 少于注册资金的25%为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企业的负债包括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一)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以上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应付长期债券、应付长期款项等。(二)流动负债是指在一年内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短期债券、应付账款、预收货款、应付工资、应交税金、应付利润、预提费用、其他

10、应付款等。第十条 各项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均应按实际发生额核算。已经发生而数额尚未确定的负债,应当根据有关凭证合理预计,待实际数额确定后再行调整。第十一条 长期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计入开办费;经营期间的,计入财务费用;清算期间的,计入清算损益。其中,与购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有关的利息支出,在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以前,计入购建资产的价值。流动负债的应计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二、 流动资产的管理第十二条 流动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控制制度。现金收入做到日清月结,确保现金的账面余额

11、与库存金额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金额核对相符。第十四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货款、待摊费用、应收政策性补贴、其他应收款项等。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实际发生额计价。其中,应收票据按照面值计价,发生的贴现利息支出,计入财务费用。第十五条 企业于年度终了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清算,计入当期费用。企业当年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计入当期费用;少于上一年计提的坏账准备金部分和收回已核销的坏账时,冲减当期费用。第十六条 存货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为销售、耗用而储备的商品、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企业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视为

12、企业的存货;企业代其他单位销售、储备或加工的商品、材料物资等不作为企业的存货。存货按下列原则计价:购入的,商品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即商品进价成本计价;材料物资、低值易耗品、包装物等按原始进价加由企业负担的可直接认定的运杂费等计价;自制的,按照制造过程中的各项实际净支出计价;委托外单位加工的,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加工费、缴纳的税金以及扣除加工过程中的有关牧入后计价;投资者投入的,按照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约定的价值计价;盘盈的,按照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没有同类存货的,按照市价计价;接受捐赠的,按照发票、报关单等所列金额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缴纳的税金

13、等计价;无发票账单的,按照有关协议或按市价计价。各种存货销售或领用时,本企业选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成本。同一种存货的计价方法-经确定,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第十七条 存货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年度终了前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盘点清查。对于盘盈、盘亏及毁损、报废的存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入或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存货毁损属于非常损失的部分,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料价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第十八条 企业可按月预提商品削价准备金,年未再接库存商品余额的5清算,计入当期商品销售成本。商品削价准备金专项用于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商品销价低

14、于进价的损失)。使用时作抵扣削价商品的进价处理。三、 固定资产的管理第十九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应划分经营性与非经营性分别核算。第二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的计价:购入的固定资产,以购入价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装卸、安装调试、保险等费用计价,国外购入的还包括进口税金。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应按建造过程中的实际净支出计价。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固定资产原值,加上改扩建发生的实际净支出计价。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价值或

15、按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规定的价款加由企业负担的运输入装卸、保险等费用计价。接受捐赠、从境外调入或引进的固定资产,以所附单据确定的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缴纳的税金等计价;无所附单据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计价。盘盈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耕地占用税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企业可依法对固定资产进行有偿转让、出租、变卖、抵押借款、对外投资。企业兼并、投资、变卖、租赁、清算时,固定资产应依法进行评估。第二十一条 在建工程支出是指为购建固定资产或对固定资产进行技术改造在尚未交付使用前发生的支出,包括工程设备、材料等专用物资、预付工程价款、未完工程支出等。在建工程支出按实际成本计价。虽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程,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竣工决算办理完毕后,按决算数调整原估价和已提的折旧。在建工程完工以前因试营业发生的营业收支,计入当期损益。第二十二条 企业的在建工程发生报废或毁损,在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入或保险公司的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未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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