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场地环境调查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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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壤场地环境调查导则常见问题问题Q:哪些项目要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答复A:a.部3号令规定的重点单位;b.HJ964附录A中明确的行业;c.自身是敏感目标,且可能存在已被污染的;d.其他情况都可以不测。问题Q:哪些情况要全测GB36600的45项指标?答复A:a.至少有一个表层背景样需要全测;b.改扩建项目中最可能被污染的地方需要有柱状样全测,至于多少个点,根据项目情况来定。至少选择一个污染最重的柱状样。问题Q:部3号令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现状调查、报送与信息公开?答复A:一般而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包含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内容,通过国家环评信息报送平台提交的环评文件,即完成了3号令要求

2、的报送和公开任务,无需再增加重复工作量。2019年7月1日前,若未执行HJ964,可将调查内容作为环评文件附件。问题Q:土壤环境现状监测点位能否减少?答复A:导则要求的点位已经最低底限,点数不可能再简化。问题Q:建设项目内部涵盖居民区的建设项目该如何判定敏感程度?答复A:原则上视为企业建设用地,不作为建设项目评价定级的敏感程度判定指标,但是可考虑其作为敏感目标来设置监测点位。问题Q:现状监测采样过程中,达到一定深度都是砾石,无土可取怎么办?答复A:根据表6中表注b,“柱状样通常在00.5m、0.51.5m、1.53 m分别取样,3m以下每3m取1个样,可根据基础埋深、土体构型适当调整”,若都是

3、砾石情况可不取土样。问题Q:危险品、化学品或石油输送管线的调查范围及布点数量?答复A:对于这类项目的管线两旁可向外延伸200m作为调查评价范围,并根据建设项目特征,在土壤环境敏感目标处适当布设监测点位,不强制要求布点数量。该部分点位可不与跟踪监测计划衔接。问题Q:自身为敏感目标的建设项目,可根据需要仅对土壤环境现状进行调查。答复A: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对居住区、学校、医院、农田等的保护;农田项目本导则中已在农林类项目中做了具体规定;对于住宅、医院、学校等建设项目在项目类别中已经纳入到了不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评价一列,但是考虑其自身的敏感性,应考虑外环境对其影响,因此在总则中提出该建议,若该类项目所

4、在地或周围可能存在污染源的,可根据7.4.2.10原则进行布点并对全部因子进行检测。以确保该类项目的自身安全性。问题Q:根据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请问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背景监测时,是否要对表1所列全部45项因子均进行监测?根据对场地环境调查,确定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时呢?在何种情形下,需要监测全部前述45项因子?答复A:(1)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以下简称导则)布点原则7.4.2.2针对调查评价范围内的每种土壤类型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

5、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由该点所在地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决定。若该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其基本因子应包括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根据用地历史资料和现状调查情况,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及其周边可能影响区域的土壤环境已存在污染风险时,应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在可能影响最重的区域布设监测点,该类监测点的现状监测因子根据7.4.5中c)规定亦需监测基本因子与特征因子,其中基本因子的选取原则同上。上述两类监测点布设在建设用地上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

6、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45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布设在农用地时需监测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表1所列8项指标及建设项目特征因子。此外其他类型的监测点,其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可仅为特征因子。(2)场地内及周围区域土壤环境当前及历史上确无可能污染源的,无需根据导则布点原则7.4.2.10布设监测点位。问题Q: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6.2.2.2”“表3”中“建设项目周边”里的“周边”是否指的是项目红线范围内邻近的区域?还是根据“表5”中的现状调查范围确定,还是有其他定

7、义的方法?答复A:“周边”指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范围,应在工程分析基础上,识别建设项目影响类型与途径,结合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地形地貌、水文地质等条件判定。一般原则为地表漫流考虑厂界周围50m范围,无组织沉降考虑厂界周围200m范围;有组织沉降可根据最大落地浓度距离来考虑,一般可考虑1.0km范围。问题Q:土壤导则中“7.4.3监测点数要求”“表6”里面提到的“柱状样点”怎么理解?1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了分别从0-0.5m、0.5-1.5m、1.5-3m处及3m以下取的样本?答复A:单个柱状样点是否包含0-0.5m、0.5-1.5m、1.5-3m及3m以下的样本,由建设项目可能影响的垂向深度确定

8、。问题Q: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7.4.5”基本因子为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分别根据调查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选取,这个评价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怎么判定,是看评价范围的主要类型还是看建设用地和其它用地的比例,如果是一个生产果汁的企业占地位于工业园区也需要监测GB 36600中规定的基本项目吗?答复A:(1)评价范围包括建设项目占地范围内和占地范围外,占地范围内的土地利用类型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

9、现状为准。基本因子根据监测点所在位置的土地利用类型对应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选取。(2)建设项目应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 964-2018)附录A、附录B开展土壤环境影响识别工作,建设项目对土壤环境影响较小的,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如问题所指的生产果汁等食品加工生产类建设项目,属表A.1中的第十款“其他行业”,其土壤环境影响评价项目类别为IV类。问题Q:请问土地利用类型是指土地的现状还是当地已经规划好的土地类型。环评工作是先期介入的,项目占地的土地性质已调整为工业用地,但实际企业未实施建设,还是一片农田。此时土壤布点监测中基本因子,是按照GB15618来定还是G

10、B36600来定?答复A: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7.4.5”中“a)”的“土地利用类型”占地范围内的以规划为准,占地范围外的以现状为准。问题Q:关于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六条,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污染地块,污染不一定消除,能否实现安全利用?风险管控效果评估通过后,是否可以移出名录?答复A:构成土壤污染风险有三要素:污染源、暴露途径和受体(如人群),三者缺一不可。污染地块的安全利用是指通过采取修复或者风险管控措施,使污染地块对人体健康造成的风险处于可接受的范围之内。修复是通过减少土壤中污染物的含量或者降低土壤中污染物的毒性等方式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风险管控是采

11、取各种措施,消灭或者降低风险发生的可能性,或者降低风险发生时造成损害的程度,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例如采取阻隔措施,切断污染物的暴露途径,人群接触不到污染土壤,污染土壤对人的健康风险就会消除或降低。因此,修复和风险管控措施均能够达到安全利用的目的。通过风险管控可以实现安全利用,但不是所有的风险管控均可实现安全利用。例如,通过限制进入等措施,防止人群进入污染区域,可以管控对人体的风险,但不能保障该地块可以安全利用。因此只有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才可以移出名录。问题Q:被移出名录的采用风险管控措施的地块,如何满足长期安全利用要求,政府部门如何进行监管?答

12、复A: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可以移出名录。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等的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需要实施后期管理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要求实施后期管理。从事后期管理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对后期管理活动结果负责。需要说明的是,风险管控、修复的目标是基于特定的土地利用方式、场地条件、暴露情景等确定的,因此,经风险管控、修复后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再开发利用,必须满足特定的要求条件,一旦有关条件发生变更,地块仍然可能存在风险,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针对性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和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从事后期管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的执业情况,纳入信用系统建立信用记录,将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违反本法规定,土壤污染责任人或者土地使用权人未按照规定实施后期管理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以上行政监管能够确保后期管理满足长期安全要求。Q:在风险管控地块上进行施工建设,项目建设后如何进行跟踪监测和监管?答复A:根据污染地块风

14、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的规定,实施风险管控的地块应提出后期环境监管要求,一般包括长期环境监测与制度控制。后期环境监管要求参照HJ25.5-2018执行。Q:是否所有清淤底泥均禁止在农用地使用,可否通过检测确定是否可能对农田土壤造成污染,对没有污染的可在农田使用?如果可在农用地使用,是否有标准要求及布点、检测的技术规范?答复A:(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八条“禁止向农用地排放重金属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以及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的规定,在农用地施用清淤底泥,不得对土壤造成污染。(2)各地可结合实际

15、制定清淤底泥相关污染控制地方标准。(3)施用清淤底泥时,原则上清淤底泥产物中污染物的含量应不高于施用地土壤中相应的含量。清淤底泥施用前、后要加强土壤环境监测,发现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应当停止施用并采取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Q: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三条,如何确定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答复A: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实施重点管理的行业确定。问题Q: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和监测因子选择应符合哪些规定?答复A:(1)土壤环境现状调查布点需要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要求。该导则于

16、2019年7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布点参照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HJ 25.1-2014)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要求执行。(2)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基本因子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表1所列基本项目一致。该导则实施之前,土壤环境现状监测因子需要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36600-2018)对初步调查阶段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的要求,既包括表1中所列必测项目,也包括依据HJ 25.1、HJ 25.2及相关技术规定确定的选测项目。问题Q:按照新的土壤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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