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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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金融保险)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三章 会计确认 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 第二节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 第三节 收入、费用和利润的确认 第四章 会计计量第一节 计量属性 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 第五章 会计核算 第一节 会计科目 第二节 会计账户第三节 会计凭证 第四节 会计账簿 第五节 记账规则 第六节 计息规则 第七节 账务组织和核对 第六章 会计电算化 第七章 财务报告 第一节 编报规则 第二节 财务报表 第三节 报表附注 第四节 会计决算 第

2、五节 会计调整第八章 会计签章第九章 有价单证和重要空白凭证 第十章 会计档案 第一节 档案归档 第二节 档案保管 第三节 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第十一章 会计监督检查 第一节 会计监督第二节 会计检查 第十二章 考核与奖惩 第十三章 附则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行为,保证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系统内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行社)及其所属分支机构,以上各级机构统称为农村合

3、作金融机构。第三条 本制度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是制定相关会计规范和具体办法的基本依据。第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目标是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为内部经营管理决策提供真实、完整、可靠的会计信息,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续健康发展。第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向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

4、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及内部制度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可靠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主体是指各级法人机构,其分支机构为附属会计核算单位。 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法人机构和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和中期,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会计中期指

5、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包括半年、季度和月度。第九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表日是指会计年度末和会计中期期末。第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货币为计量单位,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选定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的,在编报财务报告时应当折算为人民币。第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的确认、计量和报告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特征确定会计要素。第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应当采用借贷记账法记账。以会计科目为主体,以“借”、“贷”为记账符号,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依据。表外科目采用单式记账,发生记收入方,销减记付出方,余额在收入方。第十三条

6、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会计信息要符合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等质量要求。第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核算工作要坚持制约有效,当时记账;凭证合法,传递及时;科目账户,使用正确;现金收入,先收款后记账;现金付出,先记账后付款;转账业务,先借后贷;他行票据,收妥抵用;有账有据,账据相符;账表凭证,监督核对;当日结账,总分核对;内外账务,定期核对;印押单证,严格管理;会计档案,完整无损;人员变动,交接清楚等十四项基本规定。做到账账、账款、账据、账实、账表、账簿、账卡、内外账务全部相符。第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和会计部

7、门的负责人,对本机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六条 法人机构要依法设置会计管理职能部门,聘任会计部门负责人,配备专业会计人员,履行对管辖机构的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管理等各项工作职责。对于未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工作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机构负责人的责任。第十七条 省联社会计管理部门行使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会计制度、业务核算规范等制定,并督促实施,促成全系统会计目标的实现。第十八条 行社会计部门要履行职责,接受监督,负责全辖会计核算管理、检查和辅导工作。第十九条 行社应当建立会计检查和报告制度,配备专(兼)职

8、会计辅导人员。第二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确保会计工作的独立性,使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能够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本制度规定,独立地办理会计业务;任何人不得授意、暗示、指示、强令会计部门、会计人员违法或违规办理会计业务。对违法或违规的会计业务,会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一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分设、改变隶属关系及账务合并、拆分等,须报经上级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审批;会计部门应组织工作人员全面核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做好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二条 各级会计机构要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的工作职责

9、。第二十三条 会计人员职责及权限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制度及相关办法,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规定会计要素及相关会计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做到文明服务,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除法律和本制度规定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有权参与本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对违反国家政策、内部制度,进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的业务事项和行为,有权拒绝执行,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第二十四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

10、。会计人员上岗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会计工作、熟悉会计业务、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通过上岗考试,取得上岗资格。法人机构会计部门负责人任职条件要符合监管规定;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五年以上经历。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并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构按照规定实施会计人员岗位轮换和强制休假制度,坚持直系亲属回避制度。第二十七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交

11、接手续,由本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监交;会计主管交接手续,由上级部门组织监交;会计部门负责人交接手续,由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组织监交。监交人员对会计交接工作负责,如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八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实行会计差错责任人追究制度。发生重大会计差错、舞弊或案件,除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责任外,机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章 会计确认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

12、下条件: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包括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存放同业款项、贵金属、拆出资金、交易性金融资产、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应收利息、发放贷款和垫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抵债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他资产等。第三十一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和垫款等,按实际发生时或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予以确认。第三十二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

13、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收款项类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三十三条 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即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或金融资产已经转移,且符合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第三十四条 金融资产转移,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转出方)将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转入方)。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以下两种情形:将收取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时,需

14、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收款方;2、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3、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第三十五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资产减值损失是指在对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计算了资产可收回金额后,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第三十六条 在估计资产可收回金额时,原则上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 资产组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第三十七条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以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和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互惠转让,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仅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即补价。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低于25(不含)的,确认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第二节 负债及所有者权益的确认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现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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