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制度管理)部探伤管理规程[部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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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道部文件铁运2006200号关于印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的通知各铁路局:1995年铁道部发布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对指导工务钢轨探伤工作,保证线路质量,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生产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铁路提速和重载的不断发展,对钢轨探伤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大型钢轨探伤车的不断投入使用,全路已形成了钢轨探伤车和探伤仪的两级钢轨探伤网络。现行钢轨探伤管理规则已不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需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钢轨探伤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钢轨探伤管理规则(铁工务1995144号)同时废止。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二六年

2、十一月十日钢轨探伤管理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铁路运输的发展,加强钢轨探伤管理,提高钢轨探伤作业质量,根据铁路技术管理规程,特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钢轨探伤工作具有流动性和技术性强、安全责任重等特点,是工务部门钢轨防断、确保行车安全的关键工作。钢轨探伤作业应安排在白天进行。各有关部门要为探伤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和业务学习条件,要对探伤设备的转运、存放、上道作业等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第三条 各级管理部门要重视探伤工作,探伤从业人员应固定,探伤队伍应稳定。铁路局要积极改善工务系统培训基地的探伤培训条件,加强探伤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应建立探伤人员演练场所。探伤管理组应建立探伤

3、人员技术档案。第四条 铁路局应加强两级探伤网络建设,实现钢轨探伤车与钢轨探伤仪之间检测数据资源共享、相互补充;定期组织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与工务段探伤人员进行技术交流,根据检测结果进行技术总结,以防漏检或误判。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铁路线路钢轨探伤。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一节 机构和人员第六条 铁道部钢轨探伤主管部门负责全路钢轨探伤管理工作。第七条 铁路局工务处负责全局钢轨探伤的组织管理工作,负责钢轨探伤技术和设备的管理。第八条 铁路局工务检测所应设钢轨探伤管理组。第九条 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应根据工作任务设探伤生产机构。第十条 铁路局应设专业技术人员主管钢轨探伤工作。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

4、械段应设专人负责钢轨探伤工作。第十一条 要按照GB/T 9445和国家职业标准的要求加强对探伤人员的技能培训、鉴定和考核。执机人员必须具有I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级探伤人员应不少于探伤人员总数的50%。第十二条 仪器检修人员应具备级或以上级别的探伤人员技术资格,具有必要的电子技术知识和技能。对仪器检修人员应实行考评制度,不合格者不应担任检修工作。第十三条 探伤从业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能。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对不适应钢轨探伤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整。第十四条 探伤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能胜任探伤工作。第二节 工作职责第十五条 工务处制定铁路局钢轨探伤工作发

5、展规划和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制定探伤设备(包括钢轨探伤车、钢轨探伤仪、钢轨焊缝探伤仪、通用探伤仪以及相应的探伤器材等)和相应检修设备的配置计划,负责小型探伤设备的选型。建立健全钢轨探伤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制定钢轨探伤作业标准,并督促、指导实施,做好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统计。制定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计划。制定钢轨探伤车的运用管理办法及年度探伤计划。第十六条 钢轨探伤管理组督促、检查探伤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对基层单位探伤工作进行技术指导。负责实施探伤人员的培训、技术交流和技术比武。参与对钢轨伤损和断轨的分析。建立健全钢轨探伤仪检修管理制度和设备台账。负责对钢轨探伤仪的维修、年

6、检和性能检查。负责对新购置探伤设备、器材和配件的测试或抽查,对申请报废的仪器进行鉴定。第三章 设备管理及检修第一节 设备配置和管理第十七条 铁路局应根据探伤设备配置计划为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配足探伤仪,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备用探伤仪。同时应配有相应的安全防护通信工具(如对讲机)、检测仪器、仪表、设备和修理工具等。第十八条 新购置的探头和其他重要配件,须经铁路局组织的测试,合格后方可使用。第十九条 探伤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钢轨探伤仪应符合TB/T2340标准。超声探头及保护膜应符合TB/T2634标准。钢轨焊缝探伤仪应符合TB/T2658.21标准。通用探伤仪应符合JB/T10061标准并

7、能满足钢轨探伤的需要。第二十条 探伤生产机构应配备超声波探伤试块,其中包括:标准试块:CS-1-5试块、CSK-1A或IIW试块等对比试块:WGT-3试块和阶梯试块等实物对比试块:如GTS-60试块和附件2推荐的GTS-60C试块等。钢轨焊缝探伤试块:GHT-1试块,GHT-5试块或等效的GHT-2、GHT-3、GHT-4试块。同时,应注意收集各种带有自然伤损的钢轨用作实物对比试块。第二十一条 钢轨焊缝探伤应配备符合TB/T2658.21的扫查装置或组合探头。第二十二条 应建立健全探伤设备的管理网络和管理制度,加强探伤设备的保养、维修和检测,禁止使用有故障的探伤设备进行探伤作业。第二十三条 探

8、伤仪应有计划地轮换使用,不能长期闲置。暂不使用的仪器,应每月进行一次开机和充电,并做好记录。第二节 探伤仪检修、保养和考评第二十四条 检修和保养探伤仪探伤仪的检修和保养分日常保养、月测试、季度检修(季检)、年度综合检修(年检)和故障检修等。1日常保养:每日作业完毕后进行。包括擦拭仪器、充电和对有关部件进行调整、紧固等。日常保养由操作者实施。2月测试:每月进行一次。对仪器、探头性能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并对机架部件进行保养。月测试由班组实施,班长(机组长)复验,工长抽检和签认。3季检:每季度进行一次。逐台对仪器和探头主要技术指标(见附件1)进行测试和调整。对机架(包括探头架和翻板等)进行

9、保养和整修。季检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探伤生产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并检验。4年检:每年入冬前进行,可与第四季度的季检一并实施。对探头和机械部分进行综合性能检测及修理,对仪器指标进行测试(测试内容见附件1)。年检由铁路局组织实施。5 故障检修:仪器故障修复后,由检修人员与使用者一起进行测试,合格后共同签认。探伤试块加强对探伤试块的保养。应注意防蚀、防锈、防潮、防碰撞损伤,重要的基准孔应用铝塞防水密封胶封固,基准线、切割槽应采取防锈措施。第二十五条 考评对探伤仪的状态质量考核评定,应贯穿于探伤仪的整个使用过程中。考评内容1季检、年检的合格率、优良率。2年度总评优良率。3年度探伤总里程。考评方法

10、1季检考评:在仪器季检后进行。由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铁路局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0%。2年检考评:由铁路局组织,工务段(桥工段)、工务机械段实施;并由铁路局对各基层单位通过年检的仪器进行抽检,抽检率不少于25%。评分标准、评分细则和奖惩办法由铁路局制定。第三节 探伤仪的报废第二十六条 报废标准探伤仪连续使用时间超过五年或工作小时超过5000小时者报废;达到报废时限但年检时仪器各项指标仍能达标,可适当延长使用年限。第二十七条 报废程序仪器年检时,主要技术指标不合格或无法修复的仪器,经工务处组织鉴定后可按规定手续申请报废。第四节 探伤车管理和运用第二十八条 钢轨探伤车分为铁道部钢轨探伤

11、车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铁道部钢轨探伤车配属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铁路局钢轨探伤车由铁路局统一管理、集中使用。铁道部基础设施检测中心负责对全路钢轨探伤车提供技术支持,并根据铁道部行业主管部门的安排对全路线路进行抽检。第二十九条 钢轨探伤车的运用和管理按钢轨探伤车运用管理办法执行。第三十条 铁道部和铁路局钢轨探伤车,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50 Mt或允许速度大于120km/h的线路每年应至少检查2遍,对年通过总重不小于25 Mt的干线每年应至少检查1遍。特殊地段增加检查遍数由铁路局确定。钢轨探伤车检查的伤损应采用探伤仪进行复核。第三十一条 工务段(桥工段)应做好对钢轨探伤车作业的配合和对检测结果的复

12、核、监控,及时反馈复核情况并向主管部门报告。钢轨探伤车操作人员应经常参加复核工作,以提高判伤水平。第四章 探伤作业第一节 钢轨探伤第三十二条 基本要求钢轨探伤1探头配置和推行速度探头配置:探头配置应能保证从钢轨踏面上扫查时,声束所能射及部位的危害性缺陷都能被有效探测。要加强对轨头(包括内侧、中部和外侧)和轨底横向裂纹(核伤)的探测。除使用70探头的二次波外,可使用一次波探测轨头核伤。推行速度:普通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2km/h;无缝线路地段一般不大于3km/h。道岔部位探伤1每年入冬前,应加强对正线道岔曲基本轨的探测。2尖轨探伤时应注意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仪器探测区域为轨面宽度大于50mm

13、的部位。3高锰钢整铸辙叉应采用手工检查,钢轨组合辙叉应采用仪器探测与手工检查相结合。4要定期对可动心轨进行探伤检查。重点处所钢轨探伤在对接头、曲线、隧道、道口、桥梁等重点处所进行钢轨(焊缝)探伤时,要慢速推行,并注意观察波形显示,必要时要结合手工检查。站专线及常备再用钢轨探伤1站专线钢轨探伤驼峰地段应重视坡峰、坡谷地段钢轨的探测。轨面锈蚀严重时,应采用手工检查;若遇机车、车辆压道无法探伤,作好记录,报技术(线路)科备案。2常备再用轨探伤常备再用轨,在上备轨架前必须进行钢轨全长范围内的探伤检查。经探伤确认无伤的再用轨应在轨面上标明“探伤时间”。确认有伤的再用轨,应做明显的标记。成段更换钢轨探伤1

14、再用轨应先探伤、后上道。成段更换钢轨或再用轨,在线路验交时,必须进行探伤,并在三个月内加强检查和监视。2新钢轨上道后应及时进行探伤,发现伤损时,应及时上报技术(线路)科,并采取措施、加强防范、逐级上报。 第三十三条 探伤灵敏度0探头通道:反射法5mm水平裂纹当量;穿透法136mm处6mm通孔或6dB底波降低。37(或35至45之间的其他角度,下同)探头通道:3mm螺孔裂纹当量。70探头通道:4mm平底孔当量。第三十四条 探伤周期或次数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见下表 正线、到发线线路和道岔钢轨探伤周期 年通总重(Mt)年探伤遍数75kg/m、60kg/m轨50kg/m轨43kg/m及以下轨80150-8025-508-258注:冬季应缩短探伤间隔时间。其他站线、专用线的线路和道岔每半年应检查1遍。下列情况应适当增加探伤遍数:1冬季;2在桥梁上、隧道内、小半径曲线、大坡道及钢轨状态不良地段;3伤轨数量出现异常,连续两个探伤周期内都发现疲劳伤损(如核伤、鱼鳞伤、螺孔裂纹、水平裂纹等)地段;4大修换轨初期(75kg/m、6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50Mt,50kg/m钢轨为累计通过总重25Mt)、超过大修周期地段、钢轨与运量不匹配地段。无缝线路和道岔钢轨的焊缝除按规定周期探伤外,应用专用仪器对焊缝全断面探伤,每半年不少于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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