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钻井悬吊工具产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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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二00三年五月精品资料网(http:/) 专业提供企管培训资料目 录1 总则(1)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1)3 企业取得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2)4 申请和受理(3)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4)6 产品抽样与检验(5)7 审定与发证(5)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6)9 收费办法(7)10 附则(7)附件1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申证单元、必备标准及相关标准 (8)附件2 企业应具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9)附件3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2、换(发)证检验规则 (10)附件4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办法 (22)附件5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计划表 (35)附件6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 (37)附件7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廉洁信息反馈表 (48)附件8 生产许可证检测样品抽样登记表 (39)附件9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 (40)附件10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填写规定(42)附件11 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 (4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

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号令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1.2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的所有企业、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无生产许可证的钻井悬吊工具产品。1.3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包括:吊卡、吊环、钻井吊钳、钻井卡瓦(见附件1)。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4、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为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下设的办事机构。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石油工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具体职能为:2.2.1负责起草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2.2.2 组织或配合组织向企业宣讲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指导各审查组按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进行审查;2.2.3 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5、受理的企业申请;2.2.4 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2.2.5 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审查汇总,将符合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2.2.6 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钻井悬吊工具产品审查部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电 话:(0716)8120270传 真:(0716)8114252 联 系 人:刘瑞华、贺新华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各省(自治

6、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的日常工作。2.4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单位石油工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豉湖路12号 邮政编码:434000 电 话:(0716)8120270 传 真:(0716)8114252 联 系 人:文志雄 钻井悬吊工具产品质量检验采取现场检验方式。3 企业取得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取证产品;3.2 产品质

7、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标准 (见附件1) ;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 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4 申请和受理4.1 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4.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 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份;4.1.3 换证企业提交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三份;4.1.4 按标准要求应该做的型式试验报告复印件。4.2 申请

8、和受理程序4.2.1 企业应到其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企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发放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4.2.4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并在受理企业申请后15日内将相关

9、材料转交审查部。 4.3无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4.4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4.4.1对于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经济联合体也可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在申请时注明,全部所属子公司及生产厂都取得了生产许可证或经审查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时,经济联合体方可取证,只有以经济联合体的名称出厂的产品,方可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经济联合体的分公司或生产厂、点,可以由经济联合体分别和每一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

10、起申请生产许可证(持经济联合体营业执照复印件和该经济联合体的证明),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必须将其全部的分公司及生产厂、点在申请时注明,全部分公司及生产厂、点都必须接受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检验,分别缴纳相关费用,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经济联合体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4.4.2 经济联合体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时,除填写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外,还应填写经济联合体生产许可证申请书附页(见附件11)。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5.1 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 审查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

11、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企业有利益关系者,企业可要求予以回避。 5.1.2 审查组应由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及专家组成,审查时请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派员参加; 5.1.3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5.1.4 审查组成员一般为2-4人。 5.2 现场审查5.2.1 审查部自接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报送的材料之日起2个月内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5.2.2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附件5),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3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4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

12、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5 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企业报告审查情况。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所存在的问题,开具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现场审查不符合报告(附件6),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6 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应按不合格处理。5.2.7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

13、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5.2.8 企业有权监督审查组是否有违反国家政策的行为, 是否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是否按计划开展工作,并反馈给审查部(附件7)。必要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反映。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见附件3)抽样,填写抽样单一式三份,审查组应对抽样过程的真实性负责。本产品实行现场检验。6.2检验单位应确保产品检验符合钻井悬吊工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检验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

14、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企业、检验单位)。并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6.3对于已提出申请且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已受理的企业,如不接受或不配合产品检验应按不合格处理。6.4 对于不合格的企业,审查部应向企业所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通报,并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接到审查部通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发出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同时收回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自接到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进行认真整改,2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7 审定与发证7.1 证书填写方式按产品名称、申证单元及其规格,每个企业一张证书,详见附件10。7.2 按全许办(2002)57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生产许可证补证与换证工作关系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企业申请前补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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