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

上传人:精****库 文档编号:136374048 上传时间:2020-06-28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393.6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_第1页
第1页 / 共36页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_第2页
第2页 / 共36页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_第3页
第3页 / 共36页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_第4页
第4页 / 共36页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_第5页
第5页 / 共3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2020年(产品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_(3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二七年十二月目 录1 总则(6)2 工作机构(7)3 生产许可程序(8)3.1申请和受理 (8)3.2试生产 (9)3.3实地核查 (9)3.4 产品抽样与检验(10)3.5 审定和发证(10)4 审查要求 (11)4.1 基本生产流程和关键工艺控制(11)4.1.1食品用瓷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11)4.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12)4.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基本生产流程(12)4.1.4食品用瓷器产品关键工艺控制(14)4.1.5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关键工艺控制(15)4.1.6食品包装用陶器

2、产品关键工艺控制(15) 4.2 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16)4.2.1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16)4.2.1.1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生产设备 (16)4.2.2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17)4.2.2.1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4.2.2.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企业必备的检验设备 (17) 4.3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1

3、8)4.4 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检验规则(18)4.4.1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18)4.4.1.1食品用瓷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8)4.4.1.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1.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生产许可抽样方法 (19)4.4.2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20)4.4.2.1食品用瓷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0)4.4.2.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4.4.2.3食品包装用陶器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25)5 生产许可证书 (30)6生产许可标志和编号(31)7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31)8

4、 监督检查 (32)9违法处理 (33)10收费 (33)11工作人员守则 (33)12对许可工作的监督(34)13附则(34)附件 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35)37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1 总则 1.1为了做好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1.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适用本实施细则。

5、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1.3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包括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包装、盛放各种食品、饮料或食品添加剂的陶瓷容器、用具、餐具等陶瓷产品。 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管理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包括了现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16个产品品种(第一批启动发证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目录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表1 第一批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目录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备注单元1:食品用瓷器细瓷类1 日用细瓷2 骨灰瓷器3 釉下(中)彩

6、日用瓷器4 玲珑日用瓷器5 建白高级日用细瓷器6 粤彩瓷器普瓷类7 日用普通瓷8 日用青瓷器炻器类9 日用炻器精陶类10 日用精陶单元2:食品用紫砂陶器及烹调用陶瓷器11 紫砂陶器12 普通陶瓷烹调器13 精细陶瓷烹调器单元3:食品包装用陶瓷器14 普通陶器包装 坛类15 普通陶器包装 缸类16 食用青瓷包装容器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工作。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审查中心)是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管理工作的办事机构。2.3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审查机构负责组织或配合组织起草

7、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跟踪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培训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企业宣贯师资、生产许可审查员和审查组长;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生产企业进行实施细则的宣贯;生产许可工作的抽查;汇总审查上报材料等工作。审查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2.4 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检验机构负责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发证检验、强制检验、与企业的检验能力比对工作。检验机构承担单位另文公布。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申请的受理;在审查机构的配合下对企业

8、进行实施细则宣贯;组织企业实地核查;汇总企业申请及审查材料;生产许可的监督和管理工作。2.6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3 生产许可程序3.1 申请和受理3.1.1 申请生产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3.1.1.1 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应当覆盖所申请生产或加工的产品;3.1.1.2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3.1.1.3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3.1.1.4 有与所申请生产的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3.1.1.5 具有健全有效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产品质量责任制度;

9、3.1.1.6 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3.1.1.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3.1.1.8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3.1.2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除特别规定外,均为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存一份,审查机构存一份,审查中心存一份):3.1.2.1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申请书;3.1.2.2 营业执照复印件(企业申请时需携带原件);3.1.2.3 企业生产使用的原辅材料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10、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安全卫生要求的企业自我声明;3.1.2.4 企业生产管理制度清单;3.1.2.5 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产品使用说明书或产品标签的内容应包括产品使用方法、使用注意事项、用途、使用环境、使用温度等文字、图示及警示内容。3.1.2.6 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3.1.3 申请和受理3.1.3.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内容,并于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

11、发出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逾期未告知企业的,视为受理申请。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行政许可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不予受理申请,并应当自收到申请或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3.2 试生产3.2.1 申请企业自收到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之日起,可以对申请取证的产品组织小批量试生产。3.2.2 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逐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3.2.3 国家质检总局做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企业应当自收到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之日起停止试生产该产品。3.3 实地核查

12、3.3.1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生产监管部门组织审查组,制定企业实地核查计划和企业实地核查通知书,在实地核查前5日内通知企业。审查组一般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且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要由技术机构、行业协会、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等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企业应当配合审查人员的工作。现场核查实行观察员制度。3.3.2审查组应当按照食品接触用陶瓷产品生产许可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4.3)进行实地核查,并填写企业实地核查记录和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企业负责人应当在企业实地核查报告上签字认可。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3.3.3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后向企业报告核查情况,并核实企业名称、住所及生产场地;如能当场确定核查结论的,审查组应以书面形式当场告知核查结论(核查记录和核查报告),留存企业备案(复印件),并向企业说明:该企业被准予生产许可后,企业所取证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申请单元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企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