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产品管理)钢丝绳产品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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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资料网(http:/)25万份精华管理资料,2万多集管理视频讲座注:审查部的传真号与原产品实施细则不同,现公布的产品实施细则已经做了修改。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工作,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依据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2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钢丝绳产品的所有企业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不论其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任何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钢丝绳产

2、品。1.3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钢丝绳产品是指具有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钢丝绳产品,该产品包括电梯用钢丝绳、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五个申证单元。 2 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2.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2.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组织或配

3、合组织对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的宣贯;审查、汇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受理的企业申请;组织或配合组织对申请取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对申请取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查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有关资料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将生产许可证证书寄送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交办的其他事宜。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2号邮 编:450007电 话:0371-7629472;7655085传 真:0371-76

4、63582联系人:张平萍 洪 涛 楚安静 2.3各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钢丝绳产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申请和监督查处工作。 2.4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负责: 国家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西路142号邮 编:450007电 话:0371-7629472;7655085传 真:0371-7663582联系人:张平萍 洪 涛 楚安静3 企业取得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企业取得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3.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钢丝绳产品的生产;3.2 产品质量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

5、准(见附件1);3.3 具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和工艺要求;3.4 具有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装备、计量和检验手段(见附件2);3.5 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3.6 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3.7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相关要求。 4 申请和受理 4.1企业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4.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4.1.2工商行政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1.3换证企业需提交原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一份;4.1.4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一份; 4.2申请和受理程序4.2.1企业应到其所在省(区

6、、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领取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并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中“产品名称”一栏填写申证单元,“规格型号”一栏填写产品结构、规格,每一申证单元填写申请书一式三份。4.2.2 企业应在2002年6月30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4.2.3 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立即退回企业重新填写,因退回申请材料而贻误申报生产许可证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符合要求的申请书上签署意见,留存一份申请书备案,其余申请材料寄(送)审查部。 4.2.4无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凡企业具有独立的营业执照,均可

7、独立申请生产许可证。 4.2.5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分别和每个分公司(生产厂、点)一起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上述单位各自的生产许可证编号;也可由集团公司统一申请生产许可证,但是所有的生产厂、点必须在申请书上注明,都必须接受审查并全部达到合格要求方可取证,其产品可以标注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5 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5.1由审查部组织审查组,审查组的组成应符合下述原则: 5.1.1审查组成员

8、必须严格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所有审查组成员的身份应具有公正性,与申证企业有利益关系者应予回避; 5.1.2审查组由具有相关能力的生产许可证审查员、专家组成,并请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代表参加; 5.1.3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5.1.4审查组成员一般为34人,特殊情况可依据需要增加审查组成员。 5.2 现场审查 5.2.1 由审查部确定现场审查日程安排,制定审查计划(见附件6),并提前通知企业所在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企业。 5.2.2 现场实际审查时间一般为13天。 5.2.3 审查组的现场审查活动应覆盖企业生产条件中有关申证产品的全部要求,按钢丝绳产品生产

9、许可证换(发)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进行审查,并做好记录。审查组组长应确保审查活动符合审查计划要求。 5.2.4审查组在现场审查结束前向申证企业宣布审查结果。对现场审查合格企业中所存在的问题,审查组应提出整改意见,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查部提交整改报告。5.2.5审查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审查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整改完成后报请审查部复审。复审仍不合格者,自接到不合格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取消申请取证资格。 6 产品抽样与检验6.1对于生产条件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查组在现场审查同时,根据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抽样与检验规则(见附件4)的要求抽样,并填写抽样单(见附件8

10、)一式三份。样品的可靠性由审查组负责。6.2 企业应在样品抽样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寄)达指定检验单位。 6.3检验单位在收到企业送(寄)交的抽样产品后,应确保产品检验活动符合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产品抽样与检验规则的要求,按时完成检验任务,并提交产品质量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审查部一份,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一份,企业一份)。检验单位应对检验报告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6.4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自接到产品检验不合格通知之日起,进行为期不超过半年时间的整改后,整改完成后向审查部提出申请,重新抽样复检。 7 审定与发证 7.1 证书填写方式:按申证单元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每一单元

11、产品发一份证书,“产品名称”项目填写申证单元,产品结构、规格。7.2 审查部对企业的申请书、营业执照、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检验报告等申证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 7.3 审查部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名单及申请书(一式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原件一份)、产品检验报告(原件一份)和抽样单(原件一份)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 7.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审定获证企业名单,并审批发证和公告。 7.5企业更改注册名称时,应按规定及时更换生产许可证证书。更换证书时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将更名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更名证明原件以及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省(区

12、、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由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意见并登记备案,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更换证书。7.6 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更,应实施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检验。 8 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8.1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自证书批准之日算起。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组织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证书有效期内对获证企业实施监督检查和无证查处。 8.2获得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在该产品的包装或说明书(如质量证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标记和编号。 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XK05 1 电梯用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XK05 2 输送带用钢丝绳产

13、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XK05 3 操纵用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XK05 4 航空用钢丝绳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为: XK05 5其中XK表示生产许可证标记,05表示行业编号,表示产品编号,表示申证单元产品证书编号。 8.3凡发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吊销并收回其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自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出取证申请,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不得受理其取证申请。 8.3.1降低产品标准,在国家、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者; 8.3.2复查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者; 8.3.3将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者;

14、 8.3.4申请取证时隐藏生产场地,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批准而擅自投产者。 8.4参加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的各级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规定,违者按规定严肃处理。 9 申诉 企业对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及产品检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复审。对证书的发放与注销决定有异议时,可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提出复审申请或提请行政诉讼。 10 收费办法 10.1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十一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10.2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127号文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和资料费)、产品检验费和公告费。 10.3审查费: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19991707号文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第二批降低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每个企业2200元,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加收审查费440元。审查费用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10.4公告费:每个申证单元400元。公告费用由企业向省(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10.5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国家收费标准向检验单位交付。表1 产品检验收费标准产品名称电梯用钢丝绳钢丝绳输送带用钢丝绳操纵用钢丝绳航空用钢丝绳检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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